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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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设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0.3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1.0.4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0.1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注:1.“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2.0.2 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2.0.3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 满分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0.4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等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0.5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2.0.6 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2.0.7 汇总表满分为100分。 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2.0.9 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安全人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 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

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 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

1)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2) 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

3) 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3.不合格

1)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 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3 检查评分表

3.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主要内容应包括: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该表所示得分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3.0.2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3.0.3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3.0.4 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分为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评分表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评分表。

3.0.5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3.0.6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

3.0.7“三宝” 、“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的评价。

3.0.8 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3.0.9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是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搭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

3.0.10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外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的评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

3.0.11 塔吊检查评分表是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

3.0.12 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

3.0.13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评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平分汇总表 表3.0.1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资质等级:

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名称
建筑面积m²
结构类型
总计得分(满分分值100分)
项目名称及分值

安全管理(满分分值为10分)
文明施工(满分分值为20分)
脚手架(满分分值为10分)
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满分分值为10分)
“三宝”“四口”防护(满分分值为10分)
施工用电(满分分值为10分)
物料提升与外用电梯(满分分值为10分)
塔吊(满分分值为10分)
起重吊装(满分分值为5分)
施工机具(满分分值为5分)
















评语:

检查单位

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检查平分表 表3.0.2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的扣10分

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的扣4?6分

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的扣l0分

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0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扣10分

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10



2
目标管理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的扣10分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扣I0分

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扣8分

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扣5分
10



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扣10分

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扣10分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扣8分

安全措施不全面,扣2?4分

安全措施无针对性,扣6?8分

安全措施未落实,扣8分
10



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

交底针对性不强扣4?6分

交底不全面扣4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4分
10



5
安全检查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扣5分

安全检查无记录扣5分

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扣5分
10



6
安全教育
无安全教育制度扣10分

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扣10分

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扣6一8分

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10分

每有?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分

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的扣5分

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10



7
一般项目
班前安全活动
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扣10分

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扣2分
10



8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一人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扣4分

一人未持操作证上岗,扣2分
10



9
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3?5分

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扣l0分

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扣4分
10



10
安全标志
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扣5分

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

扣5分
1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文明施工检查平分表 表3.0.3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现场围挡
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挡扣l0分

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围挡扣10分

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扣5?7分

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扣3?5分
10



2
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的扣3分

无门卫和无门卫制度的扣3分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的扣3分

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扣3分
10



3
施工场地
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的扣5分

道路不畅通的扣5分

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的扣4分

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的扣3分

工地有积水的扣2分

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扣2分

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的扣4分
10



4
材料堆放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的扣4分

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扣2分

堆放不整齐的扣3分

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扣3分

建筑垃圾维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的扣3分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扣4分
10



5
现场住宿
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的扣8分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扣6分

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的扣5分

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扣3分

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的扣2分

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扣3分
10



6
现场放火
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扣10分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扣5分

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扣8分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扣5分
10



7
一般项目
治安综合治理
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扣4分

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责任未分解到人的扣3?5分

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扣3?5分
8



8
施工现场标牌
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分

标牌不规范、不整齐的,扣3分

无安全标语,扣5分

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扣5分
8



9
生活设施
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扣4分

无厕所,随地大小便,扣8分

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扣8分

无卫生责任制,扣5分

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扣10分

无淋浴室或淋浴室不符合要求,扣5分

生活垃圾末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的,扣3一5分
8



10
保健急救
无保健医药箱的扣5分

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的扣8分

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扣4分

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扣4分
8



11
社区服务
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扣5分

夜间未经许可施工的扣8分

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扣5分

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扣5分
8



检查项目合计

100










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表3.0.4-1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施工方案
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扣10分

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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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2〕1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法〔2011〕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工作现状及工伤保险基金平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属于《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以下简称费率档次表,见附件)中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费率档次表中二类、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地区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的比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五)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六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
  (一)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
  属三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4%;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0%;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
  第七条 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八)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第八条 参保单位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上年度非首次参保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
第九条 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核定具体缴费费率。对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予以公告。用人单位自公告当月起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情况对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费率浮动的公告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每年的2月至12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新政策实时调整本办法。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行业类别
行业基准费率(%)
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行 业 名 称


0.5%
不浮动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 类
1%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 类
2%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4%;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注: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缴费费率;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其费率浮动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2006年8月6日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乍得共和国同意恢复互派大使,并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乍得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乍得共和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乍得共和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表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