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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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09〕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交通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对企业及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中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四)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综合监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组织调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运输资质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向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车辆运行和装卸作业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必须严格遵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运输要求,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违规混装。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及标志牌,并根据所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条 凡本市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GPS设备,并按要求接入市交通局监控平台,车辆运行过程中,应随时处于GPS的监控中。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禁止通行区域由公安部门按如下规定依法划定,并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

(一)市区及风景游览区禁止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毒压缩气体和核定载质量20吨以上(含20吨)运输液化气体的车辆通行。

(二)市区及风景游览区在车流、人流高峰期(具体时间7:00至9:00,17:00至19:00)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密集地段、政府机关、学校、车站、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区域停放。

第十三条 运输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轻装轻卸,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第四章 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提升人员安全意识,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为运输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分析作用,组建行业专家库,定期分析行业内的安全风险,保持行业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各类应急器材、设备、物资的储备及维护,运输企业应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条 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安监、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分别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情况变动、违章肇事行为进行互相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我市环城路以内(不含环城路)。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划定范围,报市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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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7〕489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

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下简称: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务工作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结构主体工程验收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项目;
  ㈡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㈢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㈣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㈡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㈢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经部委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㈡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省外、国外(境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审定;
  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工程勘察设计理念,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㈢获得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
㈣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㈤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㈥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效果显著;
㈦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技术先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显著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接近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本办法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进行复核,签属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第十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机构为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长即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㈠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用评议后记名打分投票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㈡召开综合评审会议。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㈢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网址:http://kcsj.hebjs.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提出具体问题或意见。
㈤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根据公示情况,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名单和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问题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定审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和省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及<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2.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4.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1: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勘察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成果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工程勘察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整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勘察大纲;
2、业主、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或监理等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评价及证明;
3、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及证明;
4、反映钻(勘)探、测量、实验、施工等特征或主要技术特点的现场照片;
5、拟申报一等奖的项目,还需提供反映整个工程勘察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6、申报单位勘察资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评选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四、工程勘察单位合作的工程勘察项目,由主要勘察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勘察项目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方共同加盖公章。
五、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勘察成果报告书采用规定纸规格装订外,其他材料采用A4纸装订,照片贴于或复制于A4纸上。
六、获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成果达到 水平。申请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 等奖。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工程起止
时 间
工程建成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任务来源 计划编号
主要勘察
单 位
协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技术及成果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单位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使用新技术设计的专业和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要包括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照片:
1、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工业项目主要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图及设备表;
2、采用新工艺应附主要工艺流程图、工艺系统图及计算书;
3、高层建筑及大跨度公共建筑项目应包括结构、设备主要图纸和勘察报告;
4、照片要求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的全貌;
5、拟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需提供能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全貌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设计图纸规格为A3图幅,如工程复杂可适当放大图幅。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设计状况,图纸数量以完整反映项目各专业内容为准。照片规格不应超过A3图幅,排列在设计图纸之前,并与设计图纸装订为一册。
四、申报材料还要包括有关附表及证明材料:
1、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运营单位或业主对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工程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消防、安全效益证明及可量化设计值与实际值附表;
3、工业项目主要原料、材料消耗定额及产品质量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一、表二);
4、公用工程消耗定额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三);
5、工业项目废渣、废液、废气排放量及排放指标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四);
6、项目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应用计算机软件表。
所有附表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除以上2-6项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特殊性另行设计表格。
以上(三)、(四)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五、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的项目,由主要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设计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设计方共同加盖公章。
六、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按A4纸规格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七、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八、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设计项目
名 称
设计起止
年 月 建成投产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
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
单 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写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表一:
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原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
水 平 国际先进
水 平 备 注








说 明:
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
产品质量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水平 国际先进水平 备 注





说 明: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三:
主要公用工程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省内先
进水平 国内先
进水平 国际先
进水平 备注
1 用电量 Kw.h/t
2 用水量 M3/t
3 用汽量 t/t
4
5
6
7
8 综合能耗
说 明: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省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3、综合能耗注明折标煤或标油。
表四:
废水(液)、废气、废渣排放量及排放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测值 国家允许排放指标 备注
1
2
3
4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 表 及 申 报 材 料 说 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的项目,需提供申报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
2、批准立项的文件和批准实施的文件;
3、两个以上用户的使用效益证明。
以上材料需按A4纸规格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需按A4纸规格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三、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资料,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四、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图集名称 图集号
设计起止
日 期 批准立项文件号 批准实施文件号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附件目录:
图集主要内容:




图集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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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涉及到地区及行业间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
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不准自行扩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不准随意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准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挤占挪用的保险基金要按规定
及时足额收回。劳动、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为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
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统筹项目
省级统筹支付项目包括,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享受的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计发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统一执行我省计发办法。补贴的标
准及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市地和行业自行确定的离退休待遇,不纳入省级统筹。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仍由企业负担。
三、基金筹集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工资总额或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为便于省级统筹顺利运转,对企业缴费比例采取区别对待、逐步统一的办法。
1999年,省、市地及县(市、区)属企业的缴费比例,在市地统筹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为:青岛25.5%,济南23%,淄博22%,菏泽21%,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滨州、聊城20%,枣庄、泰安、日照、临沂、德州19%,威海、莱芜18%。
原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缴费比例低于19%的,按19%缴纳;缴费比例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缴纳;缴费比例为21%及以上的,下降1个百分点。
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为13%及以下的,按13%缴纳;缴费比例为13%以上、不足19%的,提高1至2个百分点;缴费比例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缴纳;缴费比例为21%及以上的,下降1至5个百分点。
今后,对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20%的市地和行业,缴费比例逐年进行调整。济南、青岛两市和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限为5年,其他市地和行业企业的过渡期限为3年。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需要,确定降低或提高企业的缴费比例。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别市地或行业实际缴费比例已超过5%的,维持不变。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私营、个体从业人员,1999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其他企业职工相同的缴费比例。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雇员个人缴
费比例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发放。其中,中央驻鲁企业(含省煤炭系统企业,下同),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属企业1999年暂由市地负责,2000年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它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由市地、县(市、区)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要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收缴;企业缴费部分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六)为了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基金收缴奖惩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向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拨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离退休人员死亡,企业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拨其基本养老金。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全额征集和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四、基金管理和调剂使用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收付、两级调剂、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其中,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二)省政府每年初根据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在综合考虑职工参保覆盖率、工资增长率、基金收缴率、清还企业欠费率、追欠挤占挪用基金率和离退休费用增长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各市地、行业下达基金收支和上缴下拨计划。各市政府、行署和行
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市、区)和企业下达分解计划。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总户),市地、县(市、区)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户)。各市地、县(市、区)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省、市地下达的基金上缴计划分别上缴省、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省、市地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总户、分户)。省及各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累的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
(四)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基金收支和上缴下拨计划,除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外,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对不按规定上缴基金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从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
(五)各市地(不含济南、青岛)按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的一定比例(1999年按10%),按月提取省级统筹调剂金。按照省下达的基金收缴计划,基金收支相抵有结余的市地,按月上解调剂金。完成省下达的基金收缴计划后,基金收入不足支付离退休费用的市地,
先用本市地提取的省级调剂金予以弥补;仍不足的,从本市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用完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下拨差额。完不成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计划而出现基金收入不足支付离退休费用的,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弥补。市地当年和历年结余的基金,由
所在市地代管,使用时需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六)济南、青岛暂不上缴省级统筹调剂金,省也不予调剂。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弥补。仍不足支付时,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支持。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严禁投入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在省政府机构改革前,暂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地及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编制及领导职数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和政策,由同级机构编制和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
门,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当地有关部门按程序任免。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管理方式,由市地确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原行业统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待省政府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目前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六、组织实施
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基本养老金计发及正常调整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