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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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9〕66号


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2009年以来,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和监管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决策部署,保险市场实现了良好开局。为推动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要求,保监会制定了《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两个准则),并于3月3日印发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准则,坚持依法合规监管和经营,着力规范监管行为和从业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提振行业信心,防范化解风险,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为抓好两个准则的学习贯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颁布实施两个准则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学习贯彻准则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贯彻,亲自指导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跟踪落实。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的目标任务中,构建党委、领导班子统一领导,纪委监察、人事教育、内控合规等部门及工会、团组织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干部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从组织上、机制上确保常抓不懈。保监会将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有关措施。保险行业协会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实施细则,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二、周密部署,广泛学习宣传。各单位党委宣传和人事教育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两个准则纳入宣传教育总体部署中,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领会准则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要积极运用网络论坛、墙报板报、内部刊物等媒介平台,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领导宣讲和座谈讨论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务求使干部员工熟悉条文、掌握内容。要注意把学习宣传准则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作风建设、行风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以贯彻落实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的实际行动巩固、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保监会纪委、会机关纪委将在会机关和部分派出机构开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宣讲,各保监局也要组织开展学习宣讲;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司系统开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学习宣讲和知识测试;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宣传,让保险消费者知悉两个准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务求实效,结合日常工作抓好落实。两个准则是保险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单位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部门、岗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落实到人、规范到岗,把准则贯彻到监管工作和业务流程中去。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围绕正确行使监管权力,按照《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现场检查等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各公司要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准则细化分解到承保理赔、财务管理、资金运用和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及重点岗位;纪检监察、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效能监察和审计稽核等手段,强化执行和管控,切实防范违规决策、违规操作和腐败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四、加强考核评价,做到奖优罚劣。考核评价是贯彻执行两个准则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把遵守和执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到监管机关干部考核和保险公司员工业绩考核中,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全面衡量;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研究探索合理有效的量化考核指标。要积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对模范执行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和单位,予以宣传表彰;对违反准则规定的,要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形成奖优罚劣的正确导向,营造自觉遵守准则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就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安排自查自纠,保监会纪委将对部分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进行抽查,保险行业协会要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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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经委等八个部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批区经委等八个部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家经委等七个部委以经交[1986] 161号文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区经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已以桂经字[1986] 251号文转发,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我区具体情况,区经委等八个部门还制定了<<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此<<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城镇、村寨、行政个事业单位的管理,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搞好铁路道口安全工作。

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立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经委牵头,区交通厅、区公安厅、柳州铁路局参加组成自治区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铁路局;境内有铁路的地、市,应在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市经委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和铁路分局、
铁路公安分处参加组成地、市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路分局;县境内有铁路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经委牵头,交通、公安部门和铁路工务(管理)段、铁路公安派出所参加组成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路工务(管理)段。各级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
的任务是:(1)负责组织管区内宣传、检查落实国家经委等七个部委经交[1986] 161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2)每半年分析一次道口安全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3)每年秋季组织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4)处理道口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条 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柳州铁路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两个月时间(以后定为每年九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开展一次贯彻执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宣传活动。使铁路沿线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城乡人民群众人人懂得和遵守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宣传教育的重点,一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二是铁路沿线的人民群众。每年十月底以前将开展情况逐级总结上报自治区常设道口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人员执勤时,要佩戴袖章和带上检查证件。袖章、证件的制发,按机动车辆管理的分工由有铁路道口的公安部门负责。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由市、县公安部门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交通安全员”检查证件和袖章。
第四条 道口标志及停车让行的标志设置与管理。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由铁路产权单位在一九八六年年底以前代为设置并负责维修,并分别由地方公安部门负责管理,乡村道路由当地乡、村管理。
道口标志及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式样按经交[1986] 161号文件规定图式设置,标志杆的侧面或背面分别书写“xx公安局设”字样。
第五条 强化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道口的安全管理。对交通特别繁忙、交通秩序混乱的铁路道口暂定十五处(详见附件),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在交通高峰时间,按照分工由各有关市、县公安部门派出人员,协助铁路执勤人员维持道口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
全。
第六条 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要将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作为对驾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 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则:
(1)凡在铁路道口上造成事故时,按<<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发[1979] 178号文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分清责任。造成铁路或道路等设备损坏时,由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造成铁路临时停车或中断行车者,十分钟以内赔款五十元;超过十分钟者,每分钟递增赔款二十元。
(3)各种机动、畜力车辆在无正式铁路道口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处,强行穿越铁路线路者,罚款五十万,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各种机动、畜力车辆在铁路道口停留(包括车辆故障)、转弯、调头、超车、倒车或超速行驶时,罚款三十元,并对由此造成的一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各种车辆通切铁路道口时,不按道口信号显示要求行车或超越铁路道口信号时,罚款五十元。
(6)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罚款二百元以下。
(7)各种车辆在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前,不在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外停车僚望者,机动车罚款五十元;畜力车罚款二十元;人力车罚款五元。
(8)畜力车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人不下车牵着牲畜步行者,罚款五元。
(9)各种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听铁路道口工作人员指挥者,机动车罚款三十元;畜力车罚款十元;人力车罚款五元;单车罚款二元。
(10)非法私设或私自加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者,除责令其立即折除外,罚款二百元。并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1)殴打铁路道口工作人员、扰乱道口交通秩序、干扰铁路道口工作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予罚款或交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12)本办法由交通管理人员、铁路公安和持有“交通安全员”、“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证件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赔、罚款收据(注明:不能作报销凭证)由柳州铁路局统一印制,收取的赔偿费专款专用。罚金一律交同级地方财政。
(13)自赔、罚款通知发出之日起十天内,衩罚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指定地点交纳罚金。超过十天未交者,每天补罚滞纳金二元。超过二十天未交者,交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所有铁路道口,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桂林市、柳州市、南宁市、鹿寨县、河池市、贵县等市、县公安部门派员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铁路道口:
(1)湘桂铁路K354+010道口 (桂林市)
(2)湘桂铁路K357+542道口 (桂林市)
(3)湘桂铁路K359+092道口 (桂林市)
(4)湘桂铁路K4 +500道口 (桂林市)
(5)湘桂铁路K482+255道口 (鹿寨县)
(6)湘桂铁路K521+716道口 (柳州市)
(7)湘桂铁路K524+248道口 (柳州市)
(8)湘桂铁路K525+881道口 (柳州市)
(9)湘桂铁路K528+781道口 (柳州市)
(10)湘桂铁路K785+196道口 (南宁市)
(11)湘桂铁路K786+304道口 (南宁市)
(12)湘桂铁路K790+241道口 (南宁市)
(13)黎湛铁路K52 +037道口 (贵县)
(14)黎湛铁路K54 +510道口 (贵县)
(15)黔桂铁路K159+702道口 (河池县)



1986年11月6日

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在省内运输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外省过境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起运省的运输证明和进入我省的过境签证通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