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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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6]1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八月十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岳阳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岳阳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

四、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并颁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并负责解释工作。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市政府领导成员进行每月工作实绩交流。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和及时承办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政府建立政务新闻发布制度。



第八章 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其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三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三十六、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三十七、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四十二、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发布。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呈报;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

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政府机关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则,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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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


(2008年9月1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包括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龙门村、郜庄村、寺沟村、张沟村、魏湾村、郭寨村、东草店村、西草店村和镇南社区、河东社区。

第三条 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园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部分与城市区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依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财政及其出资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和核准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内外资企业及项目;

(四)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环卫、市政、人防、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工作的管理;

(五)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发展与改革(价格)、统计、审计、商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卫生等工作的管理;

(七)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农机等工作的管理;

(八)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其他应当委托龙门园区管委会行使的职责。

第四条 在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权,由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实施。

第五条 在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权,由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下设的有关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利于加快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发展的原则,将部分工作急需的基础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对于重大复杂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行使等部分不宜委托的事项,仍由原履行职责的部门继续行使。

第七条 委托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和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内容、权限、期限等予以公告。

第八条 书面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权限;

(四)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期限;

(五)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文书,罚没收入以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委托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未正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超越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者收回委托,并向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权力需要委托实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加大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本办法所指净地是指已经征收为国有、完成征收补偿、地面无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土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住建、市财政、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安置房建设计划等,建立市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库,并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把握土地供应时序和节奏。

  第四条 对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类管理。

  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测算征收补偿成本,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

  工业(含仓储)项目用地,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形成净地条件后,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出让。

  第五条 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房屋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筹措。

  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进度预拨。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回购安置或集中统建安置。回购安置的,回购方案纳入土地公开出让文件的附件,回购价格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与市土地储备机构协商确定;集中统一建设安置房的,土地应按公开出让方式进行,并明确安置房只能用于安置,仅限于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有独资公司参与土地竞买。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利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建设安置房,也可以采取BT方式或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

  第七条 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拓宽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渠道。市财政部门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拨付给市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积极利用储备土地进行融资。市金融办应积极指导和支持市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向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第八条 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加大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的宣传和推介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应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达不到拍卖要求的,除市政府批准外,一律取消出让。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扰乱土地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出让合同要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

  土地上市成交后,超过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签订合同时间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一律取消竞得资格,保证金予以没收。不按约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建立违法违约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违法违约企业名单,凡名单内企业或股东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组织的土地出让活动。

  第十条 调整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工业(含仓储)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市财政部门在扣除印花税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拨付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存量土地,市财政部门在扣除六项计提资金后,按市政府已确定的退市进园政策分配出让收入。

  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在市财政部门扣除六项计提资金后,市与区(开发区)按比例分成,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均在区级分配比例范围内列支。其中: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对利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按照市区2:8比例分配。对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BT或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市区1:9比例分配。棚户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各区(开发区)管辖区域进行总体盈亏平衡。

  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仅限于市住建委确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对利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按照市区3:7比例分配。对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BT或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市区2:8比例分配。

  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按照市区4.5:5.5比例分配。

  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其它土地,不实行市与区(开发区)分成。今后国家及省出台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其他资金,如有调整,按照已计提的六项资金执行。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拨付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分配和拨付。区级出让收入分成部分由市财政核算后拨付市城投公司(资金归属权不变),市城投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拨付给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推进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申请公开出让的土地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征收补偿是否到位等净地上市条件。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各项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之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原《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4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金管理体制的通知》(蚌政办〔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