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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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粤地税发〔2007〕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完成税款缴纳的申报纳税过程。

  第三条网上申报纳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

  第四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前,应在当地任何一间已加入税库银联网办税系统或税银库联网办税系统的银行开立缴税(费)账户,与之签订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开户银行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其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第七条对符合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发出《核准邮寄(电子)申报征收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第八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缴税(费)账户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

  第九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取消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纳税方式。

  第十条纳税人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进入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第一次登陆网上办税系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二条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其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纳税过程中要按照系统提示的应缴税种等核定信息,对申报表以及附表的数据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网上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纳税人超过法定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系统不予受理,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网上纳税申报成功后,纳税人没有在法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回单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需要取得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八条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电子数据的,应每年定期集中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的时间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网上办税系统发生异常,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无法及时修复并提供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直接上门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1—3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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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2002年2月10日 财综〔2002〕10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扩大足球彩票试点发行地区的函》(体彩字〔2001〕6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足球彩票发行范围从已试点发行的北京等12个省市,扩大到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4个省(自治区),并将试点发行改为正式发行。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实行的游戏规则及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行范围,可以采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方式,分期分批推进扩大发行范围的工作。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彩票机构不得散发中奖预测,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复式投注的行为要给予提醒和劝告,防止出现过激投注行为。
四、扩大发行地区的体育彩票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足球彩票销售工作,在正式销售前一周,将足球彩票的广告、宣传及销售方案,报送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附件:一、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二、足球胜负彩票游戏规则
三、足球进球彩票游戏规则
四、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抄送: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广东、山东、四川、重庆、浙江、江苏、福建、湖北、河
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
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附件一:

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足球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足球彩票活动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赛为彩票游戏媒介,由购票者预测比赛结果,并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彩倍医币谰莸囊恢痔逵势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足球彩票活动及参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足球彩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负责拟定足球彩票的发行区域、销售方式、游戏方法及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拟销售足球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彩票中心)向总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销售足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总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的足球彩票销售活动实施具体管理。
地方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销售业务需要,可在本地区设立若干直属分支机构,为特定区域内的销售终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发行的需要,可以对地方彩票中心直接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九条 足球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发行。
第十条 足球彩票以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发行媒介,每一轮次比赛为一个发行周期。
第十一条 每期足球彩票发行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比赛赛程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每场比赛的结果,以当值主裁判在比赛结束时的判决结果为准。本实施办法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在每期足球彩票发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发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如参赛一方或双方赛前弃权,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二)如参赛一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对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均认定对方以3∶0胜;如参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双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三)如某场比赛因客观因素推迟或中断,又不能在比赛地当日24时前继续完成比赛,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四)如某场比赛因故提前(当期彩票截止销售前)举行,则无论其实际比赛结果如何均不作为开奖依据,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五)一轮比赛结束后,如足球比赛组织机构裁定其中某场比赛结果无效,或更改某场比赛的结果,将不对足球彩票开奖产生任何影响,本期足球彩票仍以原当值主裁判实际裁定的比赛结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四条 当出现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情况需要统一摇奖时,由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并在其监督下根据游戏规则摇出该场足球比赛结果,并与其他场次比赛结果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的开奖结果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供足球彩票购票者选择填写的专用投注单,以及销售终端机用于打印正式预测结果的兑奖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印制。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足球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称为1注,每注2元。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
第十八条 足球彩票须采用总局彩票中心统一设立的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销售。
第十九条 足球彩票销售点出具的正式兑奖彩票为足球彩票的惟一兑奖凭证,并以兑奖彩票所记录的预测结果为准。
足球彩票专用投注单只用于辅助购票者投注,不作为足球彩票兑奖凭证,也不作为购票者投注结果的间接证明。
第二十条 足球彩票购票者每次复式投注的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二十一条 足球彩票的兑奖有效期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总额为足球彩票资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公益金35%;
(二)奖金50%,其中调节基金为奖金总额的2%;
(三)发行成本费15%。
第二十三条 足球彩票的公益金统一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财政部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足球彩票的中奖奖级根据不同的游戏种类,可同时设固定奖级和浮动奖级,或只设浮动奖级。
固定奖级按照预先设定的奖金金额派发奖金;浮动奖级按照预先划定的比例派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的奖金(50%),优先扣除调节基金及当期固定奖级应派发中奖奖金总数,剩余部分为浮动奖级奖金总额,称之为“浮动奖彩池”。按照预先设定的“浮动奖彩池”分配比例划分各级浮动奖级的奖金数额。
浮动奖奖金按该奖级的中奖总注数平均分配。
如当期某奖级无人中奖,则该奖级的奖金转入下期最高奖级奖金总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一注同时中多个奖级,则只按其所中的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
第二十七条 总局彩票中心从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弃奖的奖金存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发行成本费(15%)按下列比例划分(以足球彩票资金数为基数):
(一)总局彩票中心足球彩票印制费、系统运行维护和开发费等2%;
(二)总局彩票中心中央发行费1%;
(三)地方彩票中心发行和销售费用12%。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足球彩票由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发行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系统由三级运营网络构成,即:总局彩票中心数据主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地方彩票中心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销售终端。
主中心负责足球彩票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以及开奖和计奖等管理;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足球彩票本地区发行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本地区的计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销售终端按照数据分中心的指令实施足球彩票销售和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足球彩票的系统应用软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每期足球彩票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后,须先行认定其中的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确认可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和真伪性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终端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发生售票数据输入完结,但购票人未付款或输入数据与购票人的选择存在误差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并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作取消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结束,如果销售终端因故未将销售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输至分中心,则该销售数据为无效数据,所售出的彩票视为无效票。
无效票经公证人员公证后,不列入开奖有效数据,并由各地方彩票中心在开奖前予以公告。
出现无效票的销售终端须在其销售现场公告,并将本销售终端售出的无效票原价回收;无效票购买者应在28天内到其购票的销售终端,按其实际购票金额办理退票、退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足球彩票的具体游戏规则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足球胜负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胜负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场次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胜负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指定的13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胜负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胜平负共有3种预测结果:
(一)“3”:主队胜,客队负;
(二)“1”:主队与客队平;
(三)“0”:主队负,客队胜。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一场比赛的3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3场比赛的结果做出预测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3场比赛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胜负彩票每注2元。

投 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两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场次主、客场球队队名,列前位的为主队,列后位的为客队。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3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胜负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胜平负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13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二等奖猜中其中12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十七条 足球胜负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数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当期总奖金额的50%;
二等奖为当期总奖金额的50%。
一、二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胜负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足球进球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进球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进球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13支球队的进球数量。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进球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支球队的进球数共有4种预测结果:
(一)“0”代表未进球;
(二)“1”代表1个进球;
(三)“2”代表2个进球;
(四)“M”代表3个(含)以上进球。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支球队的4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3支球队进球数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支球队的进球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进球彩票每注2元。

投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2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球队队名。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进球数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 猜中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
二等奖 猜中其中12支球队的进球数;
三等奖 猜中其中11支球队的进球数;
四等奖 猜中其中10支球队的进球数;
五等奖 猜中其中9支球队的进球数;
六等奖 猜中其中8支球队的进球数。
第十七条 足球进球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三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7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三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一、二、三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进球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四、五、六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分别为:
四等奖每注300元;
五等奖每注30元;
六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比分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比分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6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比分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共有16种预测结果,分别为:
1∶0、2∶0、M∶0、2∶1、M∶1、M∶2、0∶0、1∶1、2∶2、M∶M、0∶1、0∶2、0∶M、1∶2、1∶M、2∶M
其中“0”代表未进球,“1”代表进一个球,“2”代表进2个球,“M”代表进3个(含)以上球;列前位为主队进球数,列后位为客队进球数。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场比赛的16种比分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6场比赛的每一种比分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比分彩票每注2元。

投 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2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场次主、客场球队队名,列前位的为主队,列后位的为客队。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6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比分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二等奖猜中其中5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三等奖猜中其中4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四等奖猜中其中3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五等奖猜中其中2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第十七条 足球比分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6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40%。
一、二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比分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三、四、五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固定为:
三等奖每注800元;
四等奖每注50元;
五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