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3月19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今年2月17日你院就《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来电话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及有关条款提出对刑事申诉应当审查,由谁审查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应当首先由审判人员进行审查。至于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根据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掌握。如刑事申诉涉及对事实和罪名的认定需要调卷审查,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以保证处理申诉工作的质量。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立卷,能否理解为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应否视为案件?我们认为,《暂行规定》所讲的立卷,是指立申诉卷,不是指再审立案。审查处理刑事申诉,是一个大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诉的审查,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后才可作为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经过审查后决定调卷审查的,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送卷请示的,均应作为案件处理。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
杂草的处理原则和要求(试行)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植物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
一、确定检疫处理原则时,应考虑下列情况:
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分布、危害及传播途径等状况:
1.对具毁灭性或潜在极大危险性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危险性次之种
类的处理区别;
2.对目前我国尚无分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国内已有局部发生的种
类的处理区别;
3.对通过输入植物、植物产品传带机率高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与传带
机率相对较低种类的处理区别。
传播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寄主植物、植物产品状况:
1.对作为国家重要种质资源或主要农作物、经济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与生产用种子、种苗,在处理原则上应有不同;
2.对非繁殖材料(即植物产品),应从产品经济价值、来源国或地区以及传带
病虫害的种类及其危险性等状况,在处理原则上应有不同。
有无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总的原则应根据有害生物综合评估,并结合具体检疫实践,最终确定应采取的检疫处理原则。
二、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
一类有害生物处理原则:
1.禁止该类病虫流行区的寄主植物、植物产品进境;
2.经检疫发现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感染一类病虫的,其整批作除
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3.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类有害生物处理原则:
1.限制该类病虫疫区的主要寄主植物、植物产品进境;
2.经检疫发现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感染二类病虫害的,作除害处
理,或在确保除害效果的前提下,采用防疫处理和限制措施,防止病虫害传播扩散;
3.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处理。
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
下列情况之一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输入“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植物产品,未事先办理特
许审批手续的;
2.经现场或隔离检疫发现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感染一、二类病虫害,无
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3.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一类病虫害,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4.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病虫害,危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下列情况之一需作熏蒸、消毒、冷热等除害处理:
1.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方法除害处理
的;
2.输入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经隔离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害,有条
件可除害的;
输入植物产品、生产用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用下列限制措施处理:
1.转港;
2.改变用途;
3.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
4.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
四、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病虫害,参照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