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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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8〕6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
第五条 分户验收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一)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护栏安装质量;
(四)室内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分户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附件1)的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定期调整分户验收检查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成立由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参加的分户验收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验收组成员及分工、分户验收内容和检查数量、检查用具准备、验收日程安排等;
(二)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开始前,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验收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2)。
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验收组人员当场签字确认;检查项目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5.0.6的规定处理;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3)。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不少于5年。
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表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内容全部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单位工程其他内容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件4),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检查分户验收组成员情况、分户验收记录表和抽查工程实体的,以及其他不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
(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标准条文)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检查方法
及数量 标准条文
1 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开间、进深、净高 钢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按每户不少于3个自然间,每间开间、进深各测2点,净高测5点 GB50204-2002,8.3.2
GB50203-2002,5.2.5、5.3.3
2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GB50209-2002,5.3.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5.3.6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GB50210-2001,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GB50204-2002,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墙面抹灰质量 观察检查 GB502010-2001,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地面表面坡度 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GB50209-2002,5.3.5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3 门窗、护栏 外窗台高度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GB50352-2005,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GB50096-1999,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GB50210-2001,5.3.9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5.4.11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外窗渗漏 雨后观察检查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门窗开启 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GB50210-2001,5.3.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GB50210-2001,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安全玻璃认证标识 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GB50210-2001,5.6.2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栏杆高度 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GB50368-2005,5.1.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竖杆间距 用1m垂直检测尺、钢尺、拉通线检查 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210-2001,12.5.9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3mm;2栏杆间距允许偏差3mm;3扶手直线度允许偏差4mm;4扶手高度允许偏差3mm。
防攀爬措施 观察检查 GB50352-2005,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护栏玻璃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卡尺测量 GB50210-2001,12.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4 防水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蓄水24h,深度不得小于20mm GB50209-2002,4.9.8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外墙渗漏 雨后观察检查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 给排水及采暖安装 管道渗漏 试水检查 GB50242-2002,4.2.2为保证使用功能,强调室内给水系统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通知试验,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管道坡度 观察检查 GB50242-2002,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3的规定。
表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
1、管径50mm,标准坡度25‰,最小坡度12‰;2、管径75mm,标准坡度15‰,最小坡度8‰;3、管径110mm,标准坡度12‰,最小坡度6‰;4、管径125mm,标准坡度10‰,最小坡度5‰;5、管径160mm,标准坡度7‰,最小坡度4‰。
安装固定 通球检查 GB50242-2002,5.2.5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地漏水封 尺量检查 GB50242-2002,7.2.1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6 电气 插座相序、接地 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 GB50303-2002,22.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户内配电箱(盘) 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动作 GB50303-2002,6.1.9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2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6.2.8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完整;
2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3箱(盘)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4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底边距地面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小于1.8m。
照明试验 通电检查 GB50303-2002,23.1.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等电位 观察检查 GB50303-2002,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7.2.1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7 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观察检查 GB50352-20056.14.4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
表1-1
工程名称 房(户)号
房间
编号 净高、开间、进深设计值(mm) 净高实测值(mm) 开间、进深实测值(mm) 计算值(mm)
净高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20mm,
砖混结构±30mm 开间、进深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16mm(剪力墙±10mm),砖混结构±20mm
H/La/Lb H1 H2 H3 H4 H5 L1 L2 L3 L4 净高
最大偏差 开间、进深最大偏差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套型图贴图区,房间编号











实测点示意图

实测点距墙角300mm至500mm,中间点在房屋中心范围。
注:偏差为实测值与设计值之差的绝对值。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
工程名称: 表1-2
序号 房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检查结果
1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墙面抹灰质量 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整
地面表面坡度 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2 门窗、栏杆 外窗台高度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 密封条接缝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外窗渗漏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门窗开启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
安全玻璃认证标识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
栏杆高度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竖杆间距 临空处栏杆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
防攀爬措施 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护栏玻璃 护栏玻璃应使用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3 防水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无渗漏、排水顺畅
外墙渗漏 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
4 给排水及采暖 管道渗漏 给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的接口无渗漏
管道坡度 排水管道坡向、坡度正确
安装固定 给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安装固定牢固、支架间距位置符合要求
5 电气 插座相序、接地 相序、接地符合规范要求
户内配电箱(盘) 照明配电箱(盘)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
照明试验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正常
等电位 等电位连接端子齐全、位置正确
6 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墙面空调孔 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
分户验收综合结论 各项均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结构层数 地下 层,地上 层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监理单位 竣工日期
验 收 情 况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本工程共 户,其中验收合格 户,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验收规范标准,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户。
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规定,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房(户)号为: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户)号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表3
工程名称及房号: 栋 单元 号

我公司已按规定组织了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经检验验收,本套住宅分户验收质量为合格。


建设单位(公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注: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规定,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有: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部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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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重新修订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 韩俊丽



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4401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完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国家和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组织维护“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进行统计调查;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 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报。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第八条 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条 每年4月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 每年5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下级数据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和数据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6月10日前,报送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表样见附件3、XML格式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人数汇总表》(见附件4)。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试点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8月31日前,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5)。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表格以电子文件(XML格式,见附件9)方式传送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导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1月31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第十六条 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可根据几年间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占总人口比重的变化趋势等信息,制定具体预测方案,预测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并根据奖励扶助金标准,预测下一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省级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30日前,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4)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7)。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鼓励奖励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应长期保存,10年后提示必要工作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4〕64号)同时废止。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05-23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各级文化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动员和组织广大文化工作者投身到西部大开发中去,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西部大开发贡献自己的力量。要通过文化工作,大力宣传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人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舞人们开拓进取、奋发向上、求实创新,为再造山川秀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中国西部地区做出贡献。


二、加强西部文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西部文化发展规划。加快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推进。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十五”规划和西部开发总体规划,要争取把西部文化发展列入国家的总体规划。西部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研究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文化发展规划,并列入本地区的“十五”总体规划。文化部将在今年7至8月在青海召开西部文化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各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情况,研究、明确西部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


三、加快西部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巩固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在当前的西部地区文化工作中,要把文化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西部地区要继续实施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这四大重点文化工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方共建的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文化设施,推动西部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部将着手制定西部地区“两馆一站”


专项建设计划,争取在“十五”期间实现西部地区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建成具有图书馆、文化馆功能的综合性文化中心,乡镇有文化站或流动文化车的目标。


四、实施精品战略,繁荣西部文艺。西部大开发的伟大实践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文艺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生活源泉。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制定文艺创作规划,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创作出一批具有地区特色、民族特色和讴歌西部大开发伟大实践的艺术精品,塑造出各种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给人以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精神力量,鼓舞人们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西部各地要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的文艺创作,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优秀的文艺传统,突出西部特色,繁荣和发展西部文艺。


五、推进西部地区公共图书馆网络体系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西部各地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网络化建设的全面规划,采取措施,合理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并加以有效利用,推进图书馆现代化建设。国家有关部门要从培养网络技术人才、合作开发资源和建设数据库、服务器托管等方面,对西部地区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给予支持。


六、加强文化科研,充分发挥文化科技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重视科技成果和科研工作对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加强文化科研工作。特别是要根据西部文化建设的需要,增加与西部大开发相关的艺术科研、文化科技课题的立项,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文化科技成果在西部地区的推广应用。在重大文化建设项目上,要组织专家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论证,做到科学设计、科学施工,保证文化建设的质量。


七、加强西部地区文物工作,搞好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西部地区保存着大量的珍贵历史文物。在西部大开发中,各级文化和文物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防止盲目开发和各种人为的破坏。国家文物局将根据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制订西部文物保护计划。


今后国家文物局在安排文物经费时,将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在搞好西部再造山川秀美工程的同时,要重视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做到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并举。西部各地文化部门要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情况进行普查,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挖掘、研究和整理工作。


八、合理开发利用文化资源,促进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西部地区要大力宣传西部独特的文化财富,利用西部众多文物古迹,大力发展文化旅游项目,让更多的人了解、喜欢西部地区,愿意来这里观光、旅游和投资。同时,要积极发展艺术演出、美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反映西部地区的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集团。要使西部地区逐步形成国有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体制。


九、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推动西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的政策和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以及“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的政策等。西部各地的文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经济政策落到实处。此外,要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形势下西部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特殊政策,增加文化建设投入。要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西部地区文化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项目。


十、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艺。西部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是民族艺术集萃地。加快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促进少数民族文艺的繁荣和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今年2月13日,文化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文社图发【2000】8号)。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各地要按照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工作,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文化部要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西部地区在安排文化建设项目时,要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对西部优秀的少数民族艺术,要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西部各民族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十一、为西部地区培养文艺人才,加强文化队伍建设。目前,西部地区文艺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西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中央和东部、中部地区艺术院校要根据西部地区的需要,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西部地区文化管理干部和专业艺术人才岗位培训班,定向为西部地区培养文艺人才,所需经费要适当减免。各级各类艺术院校要扩大西部地区的招生数额。对经济困难的西部地区的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西部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在职的文化艺术人才的岗位培训。西部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文化艺术人才到西部地区工作,支援西部文化建设,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性机制。


十二、各地文化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文化工作的宏观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艺术科研院所、艺术表演团体等文化单位的改革,实现机构、资产、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重组,建立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创新机制。文化单位要在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和作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文化产品经营活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三、发展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电影、音像、演出、书报刊等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在西部大开发中,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西部地区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促进文化经纪机构的发展,推进文艺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倡导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快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同时,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文化执法,禁止腐朽文化,清除“文化垃圾”,保证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和发展。


十四、加强西部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西部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重视对外文化宣传和交流工作,认真组织好在西部地区举办的艺术节、文化艺术展览、会议等大型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要按照对外文化交流计划,精心组织好一批文艺精品节目,选派素质好、水平高的艺术团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要组织力量,拍摄、制作一些反映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成就的外宣专题影视片和西部城市风光、风貌系列短片,提供给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展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十五、进一步组织开展文化对口援助工作,促进中西部和东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共同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根据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需要,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开展对口文化支援工作。


对口支援与合作应立足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开发、利益共享,在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文化部积极支持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开展对口文化支援,并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