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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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8〕100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本级和三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储备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作为我市土地储备的决策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审定土地储备各项相关决策,下设办公室,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储备的管理办法。
(二)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规划。
(三)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四)审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整理、包装方案。
(五)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
(六)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七)协调解决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二)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三)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五)负责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发布储备土地的储备和供应信息。
(七)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发改、经济、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各辖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全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贵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意见,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作为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十三条 年度储备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审议下一个年度计划时,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四条 在我市本级和三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依法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无主土地;因单位搬迁、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用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必须收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必须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的土地。
(四)依法征收的土地,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批准手续,并从被征地单位(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五条 实行依法收回土地的储备程序
(一)无偿收回的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储备:
1.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无偿收回土地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2.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4.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二)有偿收回的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储备:
1.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有偿收回土地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2.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补偿。
3.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4.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实行依法收购土地的储备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二)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初步确定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草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四)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补偿。
(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六)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二)按照申报价格依法收购。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依法征收土地的储备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报批业主办理土地征收前期手续。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组织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储备。
第十九条 其它依法取得土地的储备程序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储备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依法实施。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设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以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核发土地证书,用于融资抵押。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统一制订供应土地方案,征求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国土局意见,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不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不得进入供地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已经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各有关单位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其它途径转让土地或转让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或收购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否则,有关部门不办理其审批和登记等转让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按照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财[2007]151号)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
(一)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它渠道的借款。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偿性支出。指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上缴的税费支出。指征收土地需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征)地管理费以及应缴交的其他用地报批费用等。
(四)征地、开发、拆迁的劳务费、管理费支出。包括:征地劳务费、开发劳务费、拆迁管理费及劳务费、土地交易服务费等,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5]131号)计算。
(五)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及其它借款的利息。
(六)其它费用支出。其它在土地储备过程中需支付的费用,如规划设计费、土地测绘费、评估费等。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利用储备土地抵押举借的贷款(借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只能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利用的银行贷款或其它借款与土地出让还款没有同步时,市财政局可借资金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还本付息。
第三十二条 资金划拨流程
收储资金(财政投入、财政暂借、银行贷款等各类借款)---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出让---市财政国库---计算成本及提取5%国有土地收益基金、2%储备业务费等--- 市土地储备中心---还本付息、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费用管理
成本费用和日常费用实行分帐管理。
(一)从储备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中提取2%作为土地储备业务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费用和土地储备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土地储备业务费用的使用范围:
1、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包括土地储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和社会保障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必需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会议费及调查研究费;
3、为开展储备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4、储备土地在进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业务人员的培训费、宣传费及有关票据、报表等相关费用。
(二)土地储备资金及费用的审计。市审计局每年应对土地储备资金及费用进行全面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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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经贸委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程序
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实行由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办法,由各级政府(或其设立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办公室(国家建材局)备案。
二、申请检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清理整顿指标。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或生产线)全部取缔、关闭或淘汰,并获得上一级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部门的确认。
(三)在省级或地(市)级报纸上发布了取缔、关闭和淘汰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的公告。
(四)主管部门对被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报告。
(五)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并得以实施。
三、检查验收标准
(一)取缔的标准
1.注销了法人资格。
2.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原有的生产能力已不复存在。
(二)关闭的标准
1.有关管理部门已分别收回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2.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
3.改(扩)建为水泥粉磨站的小水泥厂必须符合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文件的规定,转产其它建材产品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淘汰生产线的标准
凡有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其应淘汰生产线(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经拆除。
(四)以上(一)、(二)、(三)项未出现出售、租赁、转让、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现象。
四、检查验收方法
(一)全国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电力、金融、建设和建材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组,开展对各省(区、市)的检查验收工作,国家建材局负责检查验收的日常工作。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国家对各省(区、市)清理整顿范围内的企业的抽检率不低于3%;省(区、市)对地(市、州、盟)的企业的抽检率不低于12%;地(市、州、盟)对所属县的企业的抽检率不低于18%;县级要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取缔、关闭和淘汰的企业(或生产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各级政府(或同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完成检查验收任务后,要向上级政府(或同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申请重新组织复查验收。对于再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检查验收后又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检查验收合格的,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者和参加人员进行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五、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自行安排本地区的检查验收进度,但必须于2000年3月底前、2000年7月底前将阶段性检查验收报告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建材局,2001年2月底前将整个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报告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建材局。国家经贸委组织的对各省(区、市)的检查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各省市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后的3个月之内进行。
六、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27号)(以下简称《通知》)8月14日下发以来,我们收到了一些分局对《通知》的反馈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明确为:“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时,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均须逐笔事先向海关核对报关单的真伪,海关确认为真实的方可办理。”
二、《通知》第三条修改为:“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时,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购付汇申请人及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若提单上的收货人与前三者不一致,必须提供代理协议,但前三者必须一致。”
三、《通知》第十一条修改为: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项下,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境内机构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付汇备案表”按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办理售付汇手
续。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项下,比照《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中有关延期付款项下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管理办法管理。
外汇局核销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外汇局外债管理部门,由外债管理部门进行外债统计,但外汇局不以此审批还本付息。”
四、《通知》第十三条中规定预付货款应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可不出具保函。
五、凡9月1日之前开出的“异地付汇备案表”,需经外汇局在严格审核真实性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办理;9月1日之后购付汇企业在注册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的购付汇业务一律停止。如有特殊需要由省分局上报总局审批。
六、《通知》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自9月1日开始实行”,此时限是指购付汇日期。对于在9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商业行为,需在9月1日之后购付汇的,凡与《通知》不相符的,需经外汇局严格审核真实性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办理。9月1日之后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情况仍严格按《通知》执行。
八、经常项目下的售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凭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及相关商业单证或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及相关单证予以办理;凡不能提供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及外汇局核准文件的,外汇指定银行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外汇法规中没有列明的售付汇项目,须经外汇
局审核真实性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办理。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分局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总局。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