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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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网络社会活动,进一步加强全市网络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促进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社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保密局、市工商局、市政府信息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网络社会进行管理。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局协调各电信运营商负责对全市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管理,要建立全市域名数据库和IP地址数据库。
第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注册申请者,要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进行域名注册服务和域名申请。具有域名注册资格的服务机构要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服务认证协议》、《技术许可协议》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市公安局进行备案,同时要将所注册的域名报市公安局进行备案。域名注册申请者在域名申请注册成功后,要将申请注册的域名全称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六条 各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接入单位,要按照《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建立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各IP地址分配机构对所分配的IP地址要到市公安局进行实名备案。接入互联网固定IP地址用户也要在接入网络一个月内到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八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工业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
(三)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做好各自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的政府网站要重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等栏目的建设。
(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要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三)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园网站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四、网络舆情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新闻办(市新闻中心)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网上出现的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情况进行统一行动,做好应急情况下网上热点敏感问题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一)市政府新闻办(市新闻中心)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登载新闻的管理,对网站开办新闻时政类论坛进行前置审批和管理,对报纸等媒体涉及意识形态热点敏感问题内容的网上传播进行管理,对违规登载新闻的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论坛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建立健全网络评论员队伍。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都要指定专人担任网络评论员,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网络话题进行引导。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协调电信运营商加强对电子公告服务进行管理。
(一)电子公告服务(BBS),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专项备案,未经专项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二)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用户注册制度和版主负责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履行用户注册程序,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
2、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指定专人担任版主对BBS实施有效管理。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信息内容进行先审核后发布,及时删除有害信息。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要保存日志60日以上,为公安机关检查提供用户信息。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据《条例》予以处罚。
六、网络文化管理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网络文化产品管理。
网络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网络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网络文化产品;
第十八 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互联网文化管理。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时应当到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进行审核登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 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出版管理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
第二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市广播电视局协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七、网上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互联网上传播反动、淫秽、赌博等有害信息的行为,打击传播计算机病毒和攻击破坏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与互联网接入单位和信息服务单位要建立长效的快速的案件协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网吧等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小学校、宾馆酒店、茶楼棋牌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违法网站依法进行处理或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等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网络巡逻警察队伍,在各主要网站设立网上报警点,严厉打击各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互联网服务和计算机联网使用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组织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信息网络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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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 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 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应颁发证书或奖状。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考核,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均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晋级的指标,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在本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

第五章 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七条 对职工处分的种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制裁分为: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有对职工行使处分权。但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六章 处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对无故旷工的职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 凡利用企业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酌情赔偿损失。态度不好者,停止其工作;写出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恢复工作。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一个月内五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可累计其误工工时,扣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者,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造成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造成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者,同时也可给予经济制裁,每月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本人经营看管的公共财物被骗、被盗,或由于本人过失生产废品、浪费燃料、原材料,给企业造成损失一百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按损失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价值给予一次性罚款,每月扣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
十。
第二十四条 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可停止其工作,令其检查。在停止工作期间,不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并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滥用职权,违反政府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滥发奖金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七条 对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行为者,要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晌,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收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八条 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受到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者,可延长转正定级时间六个月至一年,在此期间仍表现不好者,可做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两次后,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第二次受公安机关教养、拘役、强劳者给予开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除过失犯罪可按留用察看处分外,一律开除厂籍。
第三十条 在一般情况下,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一年内,均不得享受奖励,亦不能提职提级或调动工作(因受处分而调离现职的除外)。
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处分是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和“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对受处分者要耐心说服教育,热情关怀,不得歧视,严禁侮辱人格。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三条 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要及时处理。自证实该人犯有错误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尚不处理的,追究企业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处分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本人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全面考查决定,使处分恰当合理。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职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各级领导对职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无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申诉的问题,经核实,原处理确属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
正;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对申诉不当者,应予解释;对无理取闹者,可加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被拘役、劳动教养的,在拘役、教养期间,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可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表现好的可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被判处管制、徒刑缓刑者,可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管制和徒刑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和评定工资。
第三十七条 留用察看的期限。除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刑的,按劳教机关批准和法院判处的时间执行外,其余的时间一般应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可到处分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站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登记,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逐步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其标准至少应比原工资等级降二级;原为一级工的其生活费标准,
可执行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贴。不在企业劳动的,企业不发生活费。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对于开除厂籍或除名的职工综合材料,由企业及时转抄给受处分者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劳动服务公司或农村公社。
第四十条 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应降低工资级别一至二级。受减发工资处分的职工,受处分期间仍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六个月至一年的处分期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或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3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
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
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9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