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视频会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29:53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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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视频会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5号


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11月12日(星期五)上午9:00,召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宣传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部署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采取

有效措施,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全体人员。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信息研究院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煤劳保学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会场: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分管处室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处室全体工作人员。

2.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会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辖区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负责人(与会人员范围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确定并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三)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确定并通知所辖未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参会人员及参会地点。

(四)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总局政府网站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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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

2011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近期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切实抓好“两节”及春运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2011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尤为重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提早准备、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两节”和春运期间学生流、务工流、探亲流的特点,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的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每一天、每个环节。

二、加强预防预控,做好雨雪降温天气应对工作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和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预警信息;加强安全监管与应急救助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加强对道路和通航水域的巡查,为公众出行和船舶航行提供安全保障;做好北方港口航道防冰、破冰准备工作,保障航道畅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和重点物资运输;加强冰冻雨雪天气道路的疏导和抢通保通工作,做好滞留旅客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提前部署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积极应对灾害性天气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抓好源头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把好“两节”及春运期间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准入关,要强化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船舶船员、危险品运输作业人员、交通运输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等从业资格的检查,强化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两节”及春运期间的运输生产。要督促企业开展拉网式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督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要强化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监管不缺位、没有漏洞。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五加强”:一是加强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客运站的安全督查,特别是加强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确保“三关一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水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对渡船渡口和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群岛、长江沿线等地区客滚运输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船、码头和接卸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强对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稳定;四是加强对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重点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爆炸、起重伤害、冒顶、触电等事故发生;五是加强客滚船、旅游船、在建施工项目、办公场所和客运站场的消防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

五、加强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假期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运输各部门要保持救助应急车辆、船舶、飞机处于良好状态,靠前安排待命值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决不允许出现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如发生此类现象,将严肃追究责任。


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办。目前已经有不少网站向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部分网站经过审查后已经获取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始提供信息服务。但是仍有许多网
站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发布虚假信息,违规刊登广告,给人民生
命健康造成危害。药品是特殊商品,为保证广大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审核同意的,不得超出许可范
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有偿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违法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
行查处。

二、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164号)的要求填报材料,不
得改动申请表的格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初审或审核时应进行编号。国药监市
[2001]164号文和申请表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sda.gov.cn。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上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依法查
处。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提供合法、真实、安全的信息服务,不得发布
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不得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

四、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不得擅自或变相从事网上药品交易服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
认真做好审查和上报工作,要加强同信息产业部门及其它部门的联系,互相配合,坚决查
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