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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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漯政办[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 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 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 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水、电、气、暖、环保、交通、通信、 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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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遵循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改善立法机关的精神,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兄弟省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情况,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除进一步健全1980年已经
成立的法制委员会外,再设立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工作机构。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共九人到十一人。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专职委员按分工参加各委员会为组成人员外,再遴选部分有业务专长、有事业心的人员为组成人员。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各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各委员会按照分工,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各委员会按照分工,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三)法制委员会对需要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统一制定计划,进行综合研究;其他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草拟有关的法规草案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交由法制委员会综合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法制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单位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负责组织讨论,提出报告。
民族委员会对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自治条例,进行研究,提出报告。
(四)各委员会按照分工,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议、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研究,对其中被认为同国家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各委员会按照分工,对国家法律、法令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的执行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1983年9月30日

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