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兼与成冬梅同志协商/娄本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6:27:26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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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兼与成冬梅同志协商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娄本清

返还彩礼案件是法律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各地以及不同的法院\法官有不同的认识.看到成冬梅同志发表在西湖法律图书馆的论文,认为非常有见地,现结合本人的司法实践与具体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案例:原告孙振国经媒人郑兆峰介绍,于2003年底与被告韩英认识并按照农村习惯订婚,原告孙振国之父原告孙精奎通过媒人郑兆峰付给被告韩英的父亲被告韩守保彩礼款8800元。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原告孙振国提出退婚。两原告于2005年3月15日诉来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彩礼款8800元。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1、 被告韩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振国彩礼款8800元;
2、驳回原告孙精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3、被告韩守保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案为彩礼返还纠纷,但涉及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原告与被告到底为一人还是二人?原告的父母是否有权成为原告,被告的父母是否有义务承担婚约的彩礼返还义务。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大多由双方父母通过媒人商定,并由男方父母筹措资金通过媒人交付女方父母。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父母应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即应当成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这样,既能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能便于判决的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成冬梅同志在《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一文中指出,“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 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此论述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邹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经不起推敲,值得磋商。
因此,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虽然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可不分事实,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否则,就要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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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36号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2001年第31号令同时作废。

                 部 长 石广生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二)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二)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第八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合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合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 件;
  (七)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销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四)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业验资报告;
  (六)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同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系统整合是当前信息化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是信息资源整合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户式”管理的核心是将征管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在数据层进行整合,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中的查询功能按照“一户式”的要求进行整理、筛选、归并,实现对纳税人信息 “一户式” 查询、管理和存储。
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一是满足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执法的需要,使基层税务机关人员能够全面、快速和准确地查询出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为基层执法服务。二是满足税务管理机关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涉税活动进行监控,提供查询分析服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尽快在税务系统内推行“一户式”管理的相关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
由于“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的实现与征管系统密切相关,因此按照各地征管系统的使用情况,总局将“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分为以下三种:
(一)基于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升级改造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一)
方案一主要为即时查询,适用于运行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数据量相对较小、以地市级集中处理数据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采取直接访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增值税管理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的生产库的模式实现查询。各地在选择时应以不影响前述应用系统的生产效率为原则。
(二) 基于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二)
方案二适用于使用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数据量相对较大、以省级(单列市或大的地市)集中处理数据或各地自行开发的征管系统、数据集中度较高(省级或大的地市)、数据结构与总局统一的数据结构规范差距不大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采用查询机和生产机分离的方式,实时或定期进行数据同步。
(三) 基于各地征管系统升级改造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三)
方案三适用于各地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系统、数据集中度较低(地市或区县)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需要各地按照总局制定的业务需求和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实现“一户式”管理。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案,并在5月12日之前,将确定的方案上报总局备案,以便总局分类指导。
二、推行“一户式”管理的时间安排
对于选用方案一的税务机关,“一户式”管理系统由总局统一修改完善,各地应按照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的升级程序完成“一户式”管理补丁的安装。选用该方案的税务机关须在5月15日之前作好准备工作。
对于选用方案二的税务机关,在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一户式”管理系统的基础上,5月30日之前完成系统部署工作。
对于选用方案三的税务机关,各地按照总局下发的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尽快完成“一户式”管理系统的部署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一户式”管理工作时,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要对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进行相应的升级或打补丁(具体要求详见技术支持网站“一户式”管理栏目)。
为落实该项工作,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一户式”管理的部署工作进行检查。
三、为保证现有应用系统的安全,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一户式”管理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总局有关系统安全的规定和方案中安全的要求执行。
四、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
总局下发的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业务需求(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结构技术规范,包括综合征管信息、防伪税控信息、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和出口退税信息(见附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抽取方案(见附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说明书(见附件)。
(五)防伪税控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六)稽核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七)出口退税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八)“一户式”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
五、“一户式”管理的培训
对于选用方案二(或方案三)的税务机关,总局将在近期举办有关“一户式”管理的技术培训班。有关培训的详细情况,总局将另行通知。
六、“一户式”管理的技术支持
为做好“一户式”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总局将在技术支持网站建立“一户式”管理栏目,各地可通过该网站得到与“一户式”管理系统有关的所有信息。技术支持网站的地址为:HTTP://130.9.1.116/yhsgl。
总局将在5月10日前将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的升级程序放到“一户式”管理技术支持网站上。
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将在系统培训完以后放到技术支持网站上。
如遇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杨慧平 010-63417627
柯 琥 010-63417638
附件:1.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的业务需求
2.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结构技术规范
3.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抽取方案
4.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说明书
5.防伪税控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
6.稽核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
7.出口退税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
8.“一户式”管理工作方案
(附件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