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为什么不能“私了”/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18:20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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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为什么不能“私了”

杨涛


近日《三晋都市报》报道, 2004年9月11日上午,临猗县某商业市场内发生了一起老板强奸女工案件。临猗县警方接报后,在很短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刘岗刑事拘留。但是,受害人李某在得到刘岗的妻子侯某的三千元后同意“私了”,在法院开庭审判时突然翻供,改称自己是和老板通奸,使得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但最终刘岗还是受到刑事处罚,侯某也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也许受害人李某会感到很不满,案件的发生只是使我自己受害了,别人并没有受到伤害,现在我得到补偿了,我原谅犯罪嫌疑人了,当然也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种要求似乎天经地义。而且,有些地方对一些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双方“私了”,比如去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可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这一疑问,我们不妨看看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前者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不能和解,而对于一些诸如虐待案、侵占案、侮辱案等自诉案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自己提起诉讼,也允许当事人和解,可以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浙江省的规定主要就是针对自诉案件。那么,公诉案件为何不能由被害人提起诉讼,也不允许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呢?这主要是因为公诉案件都是一些复杂和性质严重的案件,因此,这种案件不仅仅是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国家要通过提起公诉来处罚这些犯罪,这些案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需要必须由国家来侦查、起诉。并且,如果允许当事人和解,一些加害人就会利用自己各方面的优势来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这既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但是,自诉案件却不同,这些案件大多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往往是事出有因,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和邻里之间,被害人能比较容易取证从而提起诉讼,允许当事人和解,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也不大,而且也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强奸案件就是公诉案件,强奸案件不仅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并且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损害,这种案件只能由公安公安机关来侦查、检察机关来起诉,被害人不能与加害人和解、“私了”。否则,犯罪嫌疑人在用金钱收买了被害人后,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认为金钱万能,那么他就可能更加变本加厉地作案,让更多的人遭殃。当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非没有好处,这表明其真心悔改,主观恶性减小,法官可以酌情减轻对其的处罚。
所以,在这里,我们要奉劝那些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别以为收买了被害人就能逃避处罚,被害人也别再为金钱而出买人格,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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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局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1993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法人年检的主管机关。
年检实行分级年检和授权年检。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企业的年检。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企业的年检。
第六条 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新开业企业法人,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七条 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企业法人报送年检文件的期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规定。
第八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投资者出资情况。
第九条 企业法人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参加年检。
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1)企业法人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4)企业法人交纳年检费。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2)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财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开业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提交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应按规定提交年检文件和如实填报年检报表,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检查。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提交的材料应认真审核,期间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对发现有注册资金不实或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其他专门机构进行验资、查账或专项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经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四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在规定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完成年检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应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上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未申报年检,且在注册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
第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如不服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银行、保险、铁路、邮电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本办法进行年检。
年检的主要内容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
经营单位须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随企业法人一同申报年检;设在异地的,还须提交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法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0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关健之年,切实做好审计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审计机关的实际,提出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审计机关“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审计署五年发展工作规划,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审计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审计机关的中心工作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

(一)大力宣传全国人大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二)修改审计法。各级审计机关要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学习审计法,研究审计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审计法的意见。

(三)大力学习和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关于审计技术与方法的5个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5号)。

(四)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执政为民的观念,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领导水平。

二、大力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审法发〔2003〕53号)和《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审法发〔2004〕4号)的要求,结合审计业务大力学习、宣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要将行政许可专项费用和依法收取的许可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三、坚持审计法制教育与审计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审计

(一)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评价恰当,处理处罚适当。

(二)充分发挥各级审计机关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对复核检查中发现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的问题,要及时指出,严把质量关。

(三)将审计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结合,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水平,审计机关要表彰优秀审计项目,评估和追究违反审计项目质量规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合审计法颁布10周年,不断创新审计法制教育形式

(一)今年是审计法颁布10周年,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报刊、影视、网络、图书等各种媒体展开纪念活动。

(二)各级审计机关适时举办审计法座谈会、审计法讲座、审计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督促检查审计机关“四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一)审计机关要检查“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找出不足和问题,积极研究改进措施。

(二)要对照“四五”普法规划,着手制定检查验收方案,为审计机关“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打好基础。

六、加强理论研究,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一)加强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理论研究,探讨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规律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普法依法审计工作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分析现状,找准症结,寻求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二)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讲师团的作用,为各地各级审计机关培训班提供师资力量,进行分层次、分专业的多种形式的培训。要充分调动讲师团成员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普法依法审计的研究和宣传,使普法依法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和富有成效。

各级审计机关要抓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依法审计、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