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问题——评杨婷婷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及效力探讨》/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22:01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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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问题
——评杨婷婷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及效力探讨》

宋飞


  今年8月,本来想报考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职位看看。当我把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的报名资料填完后,开始等待所报考职位的报名人数。截至8月28日,也就是报名缴费的最后一天,我发现该院面向全国的那个02622(01)号岗位的考录比例已经达到154:8,实在是比刚刚参加完的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竞争程度更为激烈!没办法,去了也有可能继续当炮灰!只得放弃到远房亲戚那里去拜会的念头。
  但是失望之余,我不由得关注起该院的相关信息, 铺天盖天的“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先进检察院”、 “全国模范检察院”等字眼在我所搜索的网页中显得十分扎眼。长期以来,我只知道这里的私营经济相当发达,九牧王公司就在那里。但是实在不知道这样一个县级市的检察院也这么牛!同样是出于好奇,我在网上也查看了该院检察官杨婷婷的一篇论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及效力探讨》,看了以后深有感触,于是就萌发创作此文的冲动!下面我就分以下几点来展开论述!
  一、人民监督员的队伍构成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系统比照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建立起来的。用当初万国名师杨雄的一句话来说:“人民监督员必须要是’法盲’才能担任!“可是很多地方并不完全是这样做的.比如说笔者所处地区,检察院聘请人民监督员的名单中就有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人大法工委主任、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主任。你能说这样一些人不懂法么?我看是不妥当的。至于其他的组成人员,则包括审计局副局长。总工会党组书记、报社主任、商场总经理、街道办事处纪委书记和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我把这些名单从头到尾看了一篇,没有一个平民。至于陪审员队伍,由于法院我以前工作过,以前曾违规地把一批律师、法律工作者、退休法官列为陪审员,现在则是将中学校长、局级单位一把手列为陪审员名单。因此,看了这么多实际中的事例,我感觉,这两个制度仍然无法和英美的陪审团制度相提并论。
人民监督员制度,理应多考虑让人民群众多多参与,如果单纯只考虑让一些有社会地位的“达官贵人”参与其中,我觉得这就有违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正如杨检所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以及“五种情形”可以进行监督。“三类案件”是指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五种情形”主要是指: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万国名师张中就将上述“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统称为人民监督员的8类监督范围。
  但是对于其中的拟不起诉这种情形,我认为应该作狭义理解,仅指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案件这一种,而对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这两种案件,其决定主体都在检察委员会,而非检察长。对这两种案件,检察院都控制得很严。对其中的酌定不起诉案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委会甚至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意见的效力
  对监督的程序来说,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如果检察长同意的,检察业务部门就应当执行;如果检察长不同意的,则应提请检委会讨论,检委会讨论同意的,则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不同意的,人民监督员则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实践中,多数人民监督员可能还是法律知识不熟,因此只能在检察院讨论案件的时候扮演“哼哈二将”的角色。就算有一些懂法的人民监督员(当然这有违制度设计初衷)提出了不同意见,如笔者所在单位的副主任就对检察院的案件定性提出过异议,但是正如杨检所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没有确定力和强制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效力仅仅具有程序性的效力,实质上最终的处理决定权仍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
  因此,万国名师杨雄就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四、人民监督员与人民陪审员的区别
  我在前面说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系统比照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二者还是存在一些差别的。万国名师张中就分析出两个区别,这里我就作一下介绍:
  (一)资格条件: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在理论上是可以当人民陪审员,但不能当人民监督员的;开除留用的人,在理论上也是可以当人民陪审员,但不能当人民监督员的。
  (二)监督对象:从事物的相似性上来看,检察院的拟不起诉案件与法院的需要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是相通的。对于需要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包括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法院这边是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介入审理的;而对于酌定不起诉案件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检察院这边则是不可以由人民监督员介入审理的。
  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比人民陪审员要严格一些,而且其监督对象也比人民陪审员要狭窄得多
  五、人民监督员的异地交叉监督和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问题
  对于杨检文中的多项内容,我基本上表示赞同。但是她提出人民监督员最好实行异地交叉监督,我有着不同看法,如果实行异地交叉监督,这些来自外地的人民监督员的差旅费谁出?这种工作成本应该考虑进去。
  另外,她还提出要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保证监督的有效性。这种说法我也不赞同,因为人大是立法机关,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个案监督本身就存在非议;况且人民监督员不等同于人大代表,由他们向人大申请对检察员的个案监督,总觉得有点不伦不类!
  当然,我也只是一个外部人士,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完善,还请大家集思广益!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 杨婷婷,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检察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及效力探讨》,
原载:《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1期,转引自法律论文网,网址链接为:http://www.lawpass.cn/sifa/798.html
[2] 高其才编著,《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修订版
[3]杨雄,武汉万国培训学校2008年7月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强化班讲课笔记(经笔者整理)
[4]张中,武汉万国培训学校2008年8月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串讲班讲课笔记(经笔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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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你省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问题请示我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属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行为,只要其不超越经营范围,均是合法的,不应受其住所和登记注册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无需再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
二、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施工,经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以利于监督管理,并非指办理营业登记。



1996年7月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
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