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安综合整治 确保社会安定稳定/林书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9:46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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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治安综合整治 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林书设 田尔丰

  去年以来,福建省大田县部份地区“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盛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违法占地建房现象严重,行政执法环境恶化。针对这些问题,大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决定从今年2月份开始至4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整顿计生和烟草执法环境、清理违法建房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以扭转社会治安局势和改善执法环境为目标,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整治,着力解决了当前社会治安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
  在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中,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土地、计生、烟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二个重点,强化三级职能,建立四项机制,开展五项活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围绕一条主线
  建设“平安大田”,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健康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大田县委、县政府着眼于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围绕这一条主线,针对县里存在的社会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进行专项研究,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和县人武部副部长为副组长,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国土、城建、公路、计生、交通、烟草、武警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实施方案》。2月12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广平、建设、太华、均溪镇的领导就如何贯彻落实综合整治工作措施作了表态发言。县政府县长出席了会议并作了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乡镇做到:一是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三是齐心协力、强化措施,努力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合力;四是创新方法、举一反三,积极稳妥处置人民内部矛盾。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各乡镇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追性,把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当作落实综治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召开各种不同类型会议进行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和各专项整治工作队,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维护辖区内社会治安稳定。
  二、突出二个重点
  营造浓厚宣传整治氛围和查处违法犯罪人员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是活动伊始,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各乡镇和县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交警大队、城建局、计生局、交通局、公路局、烟草局等部门各出动一辆宣传车,每天在乡镇、村来回宣传。县政府和县法、检、公三家分别印发《关于禁止“六合彩”赌博活动的通告》、《关于敦促“六合彩”赌博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计6000份。县政法委编发《综合整治专报》9期。县计生局在县有线电视台《宣传周视》开辟《人口与计划生育》栏目。各乡镇和各部门在各主要场所、路口、人员集中地区张贴标语1000余条,印发各类宣传材料30000余份,出宣传专栏86期,宣传车出动152台次,行程5万余公里,全县大部分群众都受到教育,营造浓厚的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氛围。特别是大田一中艺术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深入到太华、广平岩城水泥有限公司等乡镇和企业,开展以宣传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公路管理、烟草专卖和严厉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内容的文艺演出,节目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使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是活动期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烟草局等职能部门,在加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门综合整治队伍,深入基层、深入案发地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全县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掌握发生在太华汤泉、建设建忠路段因交通肇事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广平因计生、土地问题以及建设建乐因烟草执法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煽动者及闹事者,对相关的犯罪嫌疑人,适时予以严厉打击,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摸清辖区内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严重矛盾纠纷苗头,妥善化解各类矛盾,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三级职能
  这次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整治项目也多。县、乡、村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统一步调、齐心协力,全面落实各负本职责范围的整治责任,始终保持强大的综合整治高压态势,确保综合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一是交通、农机、城建、计生、烟草等各职能部门,针对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在加大宣传单项性政策法规和排查摸底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困难多、矛盾多、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帮助群众疏通思想上出现的疑惑,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改善紧张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改变执法环境恶劣的局面,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违法现象发生。政法各部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做到快结、快捕、快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挑起事端的组织者、幕后策划者、煽动者等首要分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坚决打击。二是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综合整治工作当作当前中心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以赴,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力量,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把综合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取得实效。如太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月18日,专题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系电话,抽调49名干部组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整治违法用地、违章建房、查处妨碍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整顿矿山秩序、护林防火整治、整顿集镇环境等七队专项整治工作队。次日召开全镇干部大会,对全镇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20日起,镇司法所、派出所、林业站、交管站、农机站、国土资源所等单位组成宣传组,派出宣传车到全镇24个行政村巡回宣传,各专项整治工作队进驻各行政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又如广平镇党委、政府认真查摆影响当前稳定的问题基础上,认真吸取“12.28”事故教训,做到认识、领导、责任“三到位”,组建专项整治违法用地工作队,每天对各村土地进行巡查,与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公安局、法院联合行动,对非法占田建房进行专项清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9幢,违法建筑面积达1100平方米;组建以交管部门为主的专门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道沿线的铭溪、栋仁、东景村公路巡查,严厉打击“车匪路霸”,保证交通主干线的道路安全畅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落实力度,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和女工下井,狠刹违章作业和乱采现象;成立打击“六合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度下发《关于严禁全镇党员干部、企业职工、村级干部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有关规定》,坚决遏制“六合彩”非法彩票活动。三是各行政村特别是省道秀里线沿线的25个行政村,积极协同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分别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或全体村民会,传达贯彻县、乡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协助县、乡专项整治工作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充分发挥治保、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排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积极稳妥处置好影响社会稳定苗头和倾向的问题,优化社会治安环境。活动期间,各行政村化解各类民间纠纷398起,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32条,协助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2名。  
  四、建立四项机制
  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改善执法环境是这次综合整治活动的首要任务,建立完善汇报、督查、制约、长效等四项工作机制,是扎实有效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提高综合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需要。一是建立汇报工作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中,定期分析当地治安形势和执法环境,准确掌握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每周五形成书面材料,定期报送县委办、政法委,形成良好的定期汇报工作机制,为全县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情报信息支撑。二是建立督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深入乡镇村、各职能部门进行督查,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效显著的乡镇、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扎实、打击不力,做表面文章的乡镇、单位给予爆光。活动期间,县委督查室和政法委办公室对乡镇开展综合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转发广平镇政府《关于严禁全镇党员干部、企业职工、村级干部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有关规定》。通过督查活动,促进了整治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这次综合整治工作中,县委、县政府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乡镇一把手是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六合彩”赌博活动泛滥,群体性多发等影响稳定问题多的乡镇、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县与乡镇、系统,乡镇与各行政村,系统与各单位层层签订《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责任书》。明确规定凡党员和职工参与“六合彩”的,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的暂行规定》和《大田县党政领导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责任书》的要求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四是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造成执法环境恶劣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除了群众法制的观念淡薄客观因素外,个别部门存在的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在整治活动中,各乡镇、各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综合整治经常性工作机制,总结成功经验,规范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使各项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巩固综合整治的成果。
  五、开展五项活动
  这次综合整治工作共开展了五项专项整治活动,这五项专项整治活动分别是以县政法部门为主开展了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以县交通局、公路局、农机局、县交警大队为主开展了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县计生局为主开展了整顿计生执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以县烟草局为主开展了整顿烟草执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和以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为主开展了清理违法建房专项整治活动。在开展这各项专项整治活动中,都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都成立以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专项整治工作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基础上,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各类治安动态和存在各类问题,认真研究各种行之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整顿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全县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取得六个成效
  一是“六合彩”赌博活动得到遏制。共查处“六合彩”赌博22起,涉案金额达11.4万元,其中立为刑案的4起4人,治安处罚18起86人。目前,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绝大多数干部、职工不仅不参与且能劝止亲朋好友、家属远离“六合彩”赌博活动,群众自觉抵制“六合彩”赌博的意识明显增强,“六合彩”赌博活动有所收敛,以往“六合彩”开奖当天《东南早报》畅销和手机、电话信道占满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今年1-4月份,清除溜方1750立方米,修复缺口挡墙312.3立方米/18处、危涵27道、桥栏杆103.5延米,修补路面坑槽11000平方米,砌筑导向墩12垛,对秀里线18个弯道半径较小的有暗弯进行路面划线,对险情路段进行埋设警告警示标志共计13面。目前,全县道路安全畅通,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发生量减少,至4月止,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108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8.5%,同时,因道路安全事故引发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扣车和妨害交警执法的现象基本匿迹,全县道路交通秩序井然。
  三是行政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综合整治期间,全县共登记非法占地203宗,面积48502.71平方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40份,查处违法用地102宗,拆除房屋9座面积1100平方米。县计生部门查处非法终止妊娠2件,落实女扎1例,查处生育二女假“双胞胎”事件3起,解救二女非法抱养男婴4名,中介人1人,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了8起,强制执行征收金额共达52434元。路政人员上路和设点检查车辆13452辆次,查获违章车辆432辆次,清理公路路肩158处1717平方米,路面堆放109处1000立方米。3月18日,市、县烟草、公安等部门在建设镇打击非法收购烟叶、制售假烟原材料联合行动,没收烟叶12余吨,制假设备4台,有效地打击了非法交易加工及运输烟叶的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整治,全县执法环境得到改善,国土、计生、烟草等部门行政执法顺利,没有出现暴力抗法和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是违法犯罪分子得到有力打击。县公安局根据县统一部署,依法对去年以来发生六起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成立六个专案组,全力以赴,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侦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对参与“2003.12.3”广平故意伤害计生干部案、“2003.12.21”太华汤泉、建设建忠和“2003.12.31”太华仕坑三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2004.2.1”广平铭溪妨碍土地执法和“2004.2.3”建设建乐妨碍烟草执法的两起妨害执行公务案计21名涉嫌犯罪人员进行抓捕。县检察院、法院对相关案件加班加点进行审查、审理,3月16日,在县体育场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县公安局对前期发生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碍公务罪等5件1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逮捕。县法院对犯“六合彩”赌博罪案件2件4人和犯故意伤害罪案件1件1人进行公开宣判,有力地震慑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五是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对综合整治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深刻认识到“六合彩”非法赌博的本质及社会危害性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和“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观念得到进一步转变,学法、知法、用法尉然成风,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风气逐渐形成。目前,全县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秩序井然。
  六是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各级、各部门把综合整治工作当做落实综治领导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党委、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要真正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自己的小环境”,配合县里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调整充实治保会、调委会和治安巡逻队,强化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七、几点体会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综治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是做好综治工作的根本保证。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稳定是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自觉把综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贯穿于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统盘考虑,统一部署。各级党政领导切实肩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综治的工作情况纳入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对抓综治工作不力、发生影响稳定事件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全县基本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奖惩到位。实践证明,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较好地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有力地保证了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发挥政治优势,发动广大群众,打实基层基础,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发展的关键所在。县委、县政府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为抓手,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由综治委牵头,公检法司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广泛发动群众,整体推进综治组织网络、安全防范、流动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了基层治安防范水平。在城区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系列活动为有效载体,营造了社会治安的良好氛围。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保证和促进了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在工作中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运用“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
 ——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是实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有效手段。全县政法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那里,重拳出击,重点整治,有效地遏制了违法犯罪大幅上升的势头,明显地改观社会治安面貌。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推进政法工作的动力。政法各部门解放思想,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力求体现自已的特色,我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胞工程”、创建“安全文明村”、“安全文明小区”、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等工作都名列全市前茅。综合整治工作得到市综治委领导的肯定。实践证明,我们转变观念,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是推动和促进了全县政法综治工作的新发展。
  ——树正气、刹歪风,把教育、培训、管理融为一体,是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县委政法委、政法各部门始终抓住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不放松,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为永恒的主题,以“争创人民满意”活动为载体,以严肃法令、政纪为重点,以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把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干警素质。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尤其在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机制上狠下功夫,敢动真格,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干警,落实政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不断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改革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有力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县政法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有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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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54号

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公众场合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政府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第五条 政府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政府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六)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

  (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二)脱离实际搞形象工程,虚报、谎报或夸大政绩的。

  第七条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六)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部门不依法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人大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执行或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机关根据信访、投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九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因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第十条 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发现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责成本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七)其他反映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监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提请本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结果认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以就问责事项向政府常务会议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或者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因同一问责情形受到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进行问责。

  采用第(五)、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由监察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抄送作出问责批示或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接到申诉请求后,可以根据申请的内容作出复核决定,并责成监察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人民政府和本级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的政府部门,对本系统所属的下级行政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制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思考

蔡祖国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4)


摘要:开放式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其在我国一问世于就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正是当前学界和业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探讨规制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举措,以给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这些法律举措主要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 风险 法律 规制

所谓开放式基金,是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的。由于投资者可以自由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这使得开放式基金具有市场选择性强、透明度高等封闭式基金无可比拟的优势,它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彻底,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更强。正因为如此,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基金市场上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并对一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发挥着重大作用(((。
有鉴于此,我国也是力主发展开放式基金。从2001年9月至今,市场先后推出开放式基金12只,总规模预计突破400亿元,且新的发行还在源源不断。应该说,它的问世,将会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一种全新的运作方式和投资理念,有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队伍。然而,“剃头挑子一头热”,基金公司踊跃,投资者却谈不上热情。今年发行完毕的7只开放式基金中,有两只未达到预定集资额,有三只虽突破了45亿元,但大量信息证明其中的种种违规操作,如银行摊派、行政干预等等。而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也难以令人乐观。(((截至2002年9月26日,仅有华夏成长以1.023元的微弱优势维持了“面子”,其余的均在面值以下。有人甚至预言,今年我国极有可能出现第一只被完全赎回的基金。(((
种种迹象表明,在国外成功运作的开放式基金在我国甫一出现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如何控制和化解这些风险,是在我国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快速发展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探讨控制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 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的风险
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政策法规风险、行政干预风险等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这里择其要者来分析。
1. 系统性风险 即基金外部发生的、非基金本身所能控制的因政治、经济、政策等的变更所导致的市场行情波动而产生的投资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高级投资品种,开放式基金运作的理想环境是规模大、流动性强、成熟度高、投资者理性的证券市场。然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至今不到二十年,种种原因造成了中国的证券市场仍很不完善,突出地表现在市场投机性强、流动性弱、市场波动频繁;而且发展仅四余年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也很不规范。这使得我国开放式基金刚一推出就面临着极大的系统风险。有关实证研究表明,系统性风险约占我国证券市场总风险的60%,而发达国家仅占20%-30%。这意味着在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分散化投资对风险规避的作用很小,一旦遭遇股市暴跌或者长期熊市,由于缺乏可以弥补损失的反向操作工具,开放式基金难逃厄运。据研究,“过去八年中投资者只要错过了十大涨幅日,那他就肯定会输得很壮烈。”而这十大涨幅日无一不是由政策决定的。与这个结论相印证的是:当熊市来临时,80%以上的基金都跌破了面值(((。
2.流动性风险 是指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造成开放式基金现金流动性不足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形在台湾曾有发生。1990年台湾股市下跌,曾引起一场大量赎回开放式基金的风波,并导致其暂时停牌。与海外相比,由于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又表现出特殊性(((:其一呈现出高流动性资产来源与低流动性资产相匹配而引发的结构不对称矛盾。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跟风”操作和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散户,机构投资者不及开户总数的5%,呈现高流动性。而与海外证券市场上千种投资工具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仅十余种,其流动性(除国债外)均与市场一起呈现巨幅震荡格局,流动性又弱。其二还存在着系统风险较高与避险机制短缺的不对称矛盾。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缺乏足够的广度和深度。截至2001年7月,我国证券市场可流通的法人股市值仅为14138亿元,远远低于欧美等国的市场规模,这势必导致基金之间的大规模交叉持股,并大大降低了所持股票的流动性;而另一方面,我国又没有大宗交易、做空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难以化解系统性风险。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着很大的流动性风险。
3.法律风险 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制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而与基金业较快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有关基金业的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已制定并实施《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虽几易其稿,并于今年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但短时间内难以通过。直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仅有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行政规章,它们的级别低,法律效力差。《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范围较窄,概括性强,未能理清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对开放式基金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基金业发展的需要。而《试点办法》的颁布,虽然使得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有章可循,但这毕竟是过渡性的,其本身规定也不够完善,缺乏对开放式基金的内部组织结构、民事责任等的明确规定。这不仅难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4.管理风险 主要是指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缺位、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低下等所引发的风险。在我国,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存在很大问题。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基金经理往往集研究、管理、交易三大职能于一身。而公司内部的稽查监察部门往往隶属于总经理,而不是隶属于董事会,难也达到真正稽查监察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发展基金的时间不长,基金管理人投资水平低下,缺乏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而且整个基金管理行业道德水准底下,基金经理私自进行个人交易现象屡禁不绝(((。相对于操作开放式基金的较高要求,这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问题。业内人士曾指出,决定基金业绩的最根本因素是基金管理层的道德素养,其次才是业务素养。((( 由此可见,我国基金管理中的监督乏力与“低能缺德”必然将会给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风险。
上述风险的存在给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开放式基金及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大力进行制度创新,其关键之举应该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构建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控制体系。

二 发达国家控制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举措
近半个世纪来,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基金业迅猛发展,基金业已成为各国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究其原因,各国都无一例外的通过法律手段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充分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充分了解和借鉴这些国家的法律举措,不仅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规范开放式基金之现实可行性,而且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基金法律制度,必然是大有裨益。
1.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美国是基金业最发达,同时政府监管也最严密的国家。在美国,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法是相分离的,两者分别由《投资公司法》与《投资顾问法》规制,它们与《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管制法》等一系列联邦证券法、各州蓝天法、大量的判例法渊源以及证交会规则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基金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成立、注册登记、运行规则、信息披露以及禁止舞弊和欺诈行为等,力求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运行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界定。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为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从此美国基金业步入了一条规范化发展之路。
英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则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统一的基金法中,其好处在于可节约立法成本,也可较详细的规范基金法律关系。这些国家和地区都见了一套较完善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对规范基金的运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德国是将基金法纳入到基金管理公司法中。这适应了德国长期混业经营、央行具有实施监管的高度权威和能力的现状,易于监管,但也导致基金内控弱化。其涉及基金业的法律主要有《资本投资公司法》等。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对基金业的管理体现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由于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基金业的风险得以较好的控制和化解,投资者利益保护有了强大的后盾,从而推动了发达国家基金业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2.独树一帜的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在美国,由于基金多为公司型,因而对于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之间始终存在着的潜在利益冲突,其基金监管则非常重视基金经理的操守,目的是保障投资者,其方式是通过规定基金按指定的方式组织公司架构,这就是独树一帜的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依《投资公司法》规定,美国基金须采用公司形式,基金的大部分董事必须独立于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单位,即与基金经理或关联单位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以及与基金经理使用的经纪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这样可以使基金的董事会成为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执行工具,而且公司董事会中至少40%是独立董事。他们承担法律赋予的特别任务??监察基金经理,拥有法律赋予的较大权限,包括对投资顾问以及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和其他必要服务机构的选择,代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该法还对独立董事资格的认定进行了严格规定,能否成为独立董事,关键看他是否为“利益人”,即否是和投资公司有直接和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士。从实践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对美国基金业中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控制和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美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并对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3.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是各国基金业监管中的一个重点。但美国的基金监管更依赖信息披露制度,它通过公开披露信息,由市场来监管基金经理的行为。《1933年证券法》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文件有注册登记表、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股东大会报告以及股东帐户与记录等。《投资公司法》则对招募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它还特别要求招募说明书必须披露基金经理在基金运作中有无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单位的详情、以及针对基金经理或其职员的任何诉讼或纪律处分等等。SEC有权审阅这些报告,以保证这些招募说明书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给投资者。((((而且上述所有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都应简洁明了,都应该用投资者所明了的语言向他们传递有用的、准确相关的信息。用美国SEC前主席莱维特的话来说就是说“浅白的英语”,即明晰地表达信息。((((此外,基金及其承销商的广告材料,通常由NASD来审查。这些严格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可以获得充足的投资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做出自己的决定,大大增强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4.完善的诉讼救济制度((((。在发达国家,对于基金投资者利益因欺诈受到的损害有一套完善的诉讼救济制度。一种是直接诉讼。对此,在美国以外的大部分国家,法律的执行一般属于政府的工作范畴,不会交给私人法律机构代理。而美国则鼓励投资者集体诉讼以对基金经理进行监管,这是美国式基金法律监管的一个独有现象。对投资者而言,提出集体诉讼轻而易举,且费用非常低廉。而发行人要在集体诉讼中辩护不仅极为昂贵,而且常常会对其日常业务造成极大的干扰。倘若发行人败诉,可能还要支付上亿美元的赔款。为使基金避免股东可能提出集体诉讼的风险,基金和基金经理会尽量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更多的信息,实际操作的结果却是这些招募说明书在美国成了诉讼文件。政府由此而达到监察不当行为的目的。可见,集体诉讼是一种低成本的廉价监管方法。
另一种是间接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为英国和美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公司法》也都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而美国则最早将其引入基金业。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受托人或受托公司或投资顾问的任何关联人,以及基金公司的职员、董事、顾问委员会成员以及基金的主承销商,对支付给其报酬的投资公司及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一旦违反信托义务,基金持有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它们提起诉讼。而且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前置程序,也没有持股数量和时间的限制。信托义务人承担的责任则以实际损失和服务费中的低者为最高限额。这儿所支付的服务费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责任人不能以该服务费未经独立董事等机关批准而主张无效。一旦判决胜诉,基金持有人所获赔偿归属基金公司。
5.各具特色的监管模式((((。完善的法律控制不仅要有立法,更应重视法律的实施和落实,因而基金业的外部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从各国的基金业实践来看,构建适合本国特点的基金业监管体制,是保证基金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纵观各国之基金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监管。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强调基金在统一的法律约束下,在竞争中实现自律管理,因而使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而英国模式则注重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因而有利于保持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日本模式则尤其注重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因而能迅速推进基金业的起步和成长壮大,进而能发挥基金对支持国家金融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日本模式行业自律差,市场竞争不充分,且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风。而英国模式则不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且易导致行业协会垄断,也不利于一国基金的国际化。实践中,美国模式效果很好,影响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模式中,SEC发挥着重大作用。作为美国证券法的执行机构,SEC十分注意发挥市场的自律作用,尊重自由市场的神奇力量,并在可能的时候利用市场的方式如信息披露,解决市场的问题,很少直接干预基金业的运作。它与基金业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为美国的投资者提供了半个多世纪的良好服务((((。

三 防范与化解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对策
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基金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关键举措。
1.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为我国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发达国家基金业发展的经验显示:只有在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之后,开放式基金才能规范和自由地发展。由于发展时间短、经验缺乏,我国开放式基金无疑应以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作为其发展的制度基础。我国要在已出台的《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管理试点办法》、《信托法》的基础上,加快出台独立的基金管理基本法《投资基金法》(即统一立法)及其配套法律设施规章制度;不仅要有规章制度的约束,即在由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集中管理过程中,可通过制定出基金发起与设立、发行与认购、投资策略与范围、信用评级与托管、收益的分配与信息的披露等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管,从而规范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且还要有自律管理。不仅要有立法,立法应包括整个基金业的内控机制、外部监管、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更要重视法律的实施和落实。可以说,建立和完善我国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既是我国基金业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引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基金公司运作的内控机制。在中国现有的公司制度中,董事会、监事会并不能很好地防止基金运作的利益冲突,因为董事会代表的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基金股东的利益。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基金的发起人,董事会却具有了双重角色而难免利益冲突。而监事会游离于公司董事会的和管理层日常业务之外,难以发现舞弊及不轨行为。这种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必然导致外部严格监管,而这又会使基金业务失去弹性,不利于创新和竞争。而且中国证券法、公司法还没有建立独立懂事的要求;而基金本身不是法律实体,也无建立独立懂事的要求。有鉴于此,证监会先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独立董事的人数必须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然而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已聘独立董事的不到1/3,而在聘任的独立董事中,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占绝大多数。相比与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多为企业家、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我国的这些独立董事很难有效防止和克服大股东“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现象。由此看来,我们不是该不该引进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问题,而是面临着如何将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对基金业而言,应该在《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懂事的数量、任职资格、职权、及其利益保护等内容,重在强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选聘机制。而且应大力加强独立懂事的培训和教育,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独立懂事的独立性。
3.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诸多的规定,但大多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制度,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很缺乏。投资者因欺诈而受损失时可寻求救济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初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而且仅仅是因为虚假陈述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至于股东派生诉讼,至今停留在学者们的构思之中。而这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要求很高的开放式基金之发展必然会带来严重障碍。因此,正在制定中的《投资基金法》应该把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并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有关民事赔偿的条款也应在《投资基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不论管理人还是托管人,一旦违反信托义务,并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失,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诉讼,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则要以自有资产赔偿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在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初步规定的基础上,引进发达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特别是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我国的《投资基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可作如下设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信托义务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诉权时,持有基金1%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也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提出代表诉讼申请,15日内没有得到答复的,该基金持有人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但基金管理人同意自行起诉的除外。
基金持有人因代表诉讼取得的财产,归基金所有。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要求持有人提供适当的诉讼费用担保。经过案件审理判决诉讼代表是恶意的,其应承担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有关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见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其规定了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等格式内容,这些规定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些规定毕竟是针对于封闭式基金的,在我国基金业发展时间不长的状况下,无疑带有某些过渡性色彩,而且对开放式基金缺乏相应规定,这难免给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带来较大风险。对此,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申购书会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广告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对这些文件中的信息特别是有关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息要严格披露。而且在一般性的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每半年向证监会递交修改后包含最新资料的注册登记表和招募说明书,每半年向证监会和投资者呈报诚实和非误导的报告,证监会对第一份注册登记和有关文件作全面审查,而对其后上交的修订文件只作选择性的审查。
此外,证监会还应处理好与市场、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由于开放式基金处于起步阶段,证监会难免干预,不仅锐意推动其发展,而在其出现问题时,则又会毫不犹豫的横加管制,结果是压制了其发展。正确的思想是:开放式基金毕竟是一个理性的市场机构,其所具有的市场特性决定了它的发展与管制应更多的遵循市场规律。证监会在努力推动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同时,应更多的采用市场办法,如信息披露来解决问题,应充分引导和发挥基金业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作用。这样做,才可能真正符合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规律。

[1]资料表明:到2001年,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在美国管理着6.97万亿美元的资产,世界共同基金总资产在
当年达到11.6万亿美元,超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的资产。参见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Trend”.
December2001.http://www.ici.org/newsroom/stats-trends.html。
((( 马克:《开放式基金投资价值有多大》,《南方周末》2002年9月26日第16版。
((( 冉孟顺:《“赎回风暴”逼近开放式基金》,《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0月7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