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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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海关总署 公安部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6月19日海关总署、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及其他经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
第三条 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的武器和警械。
海关工作人员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1.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2.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3.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1.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2.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3.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4.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或者警械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海关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开枪射击时,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对方一有畏服表现,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海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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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昌州政发[2006]188号



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创新”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是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州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秘书长、州长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州长负责。
七、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州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负责分管的工作。副秘书长履行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督查调研等职责,协助副州长做好分管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汇报。需要向党委、人大反映和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况除外)。
十一、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政策环境、生态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要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步完善信访制度,办好“州长专线”,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州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或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副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或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府规章;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及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自治州州长办公会议由自治州州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委托其他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部署安排政府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一个时期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协调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就某一专题的汇报,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五)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确定。凡提交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事先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并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送秘书长审核,经州长批准后方可上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综合性的大型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州长例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州长助理、分管秘书长要参与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会务由相关部门负责;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牵头部门或召集会议的秘书长指定部门负责会务工作;以自治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
四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经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能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参会人员必须在指定位置就座,严禁在会场随意走动和私下交谈。凡无故缺席的,州政府办公室负责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 
四十三、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州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同志审核签发。
四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四十五、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州长参加,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由部门组织在自治州召开的全疆性、全国性行业会议,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自治州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要邀请,须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批准。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或以开会名义发放纪念品。从严控制庆功会、表彰会、纪念会、研讨会等务虚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管理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和管理工作,严格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公文管理。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五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
五十二、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署。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自治州州长签署。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自治区各委、厅、局的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必要时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署。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和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的制定,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并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州领导审定,决定是否正式制发。涉及全州性产业、行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意见、管理办法等,属于领导小组职能权限内的,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需要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转发或印发的,由自治州副州长牵头、州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讨论成熟后,提交政府会议审定,决定是否制发。
五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呈递公文。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州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应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质量,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和管理制度,加强文秘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专业型、时代型、适用型文秘人才;要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推行无纸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时效。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二、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合影、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自治州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六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五、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来州检查、指导工作、各省市区地州市政府领导来州考察、洽谈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员及迎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凡接待范围以外的来客,均由相关县市、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不得重复宴请,不得以州领导参加为由,要求州政府接待。
六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八、自治州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离昌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自治州州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昌外出,应事先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并书面报告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情况。
六十九、一般外宾来昌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由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按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外办审核后报自治州州长批准。
七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市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一、建立部门工作年度点评、通报整改制度。在自治州人民政府机关全面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季度讲评工作的基础上,由州政府领导对各部门、各单位自身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点评和通报,并建立对部门行风评议和作风评议分工负责制度,不断促进政府机关自身建设。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为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规范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促进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共用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环境的原则。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原则上应以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或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对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划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可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万平方米为宜;

  (七)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四、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物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证明其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确认业主身份或进行业主登记。共有物业的业主按享有的产权比例行使业主权利。

  六、业主依据投票权在业主大会上对提交大会讨论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确定,以每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数,投票权数累加计算,不足一平方米的不计算。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其他能证明其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未售房屋的投票权属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首次业主大会投票。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后的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七、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超过200户(含公寓、写字楼、商场、车库)的,可以幢、梯位、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并委托一名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日,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各业主意见。凡需会议上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及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同意后,由受委托的业主代表在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委托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