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18:49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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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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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情况分析

李娜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前提,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家庭的稳定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近日,北安法院对2007年以来离婚案件司法统计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年龄日趋“低龄化”。
  一、离婚诉讼中低龄人群数量逐年增多,所占比例越来越高。
  近年来,北安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35岁以下的低龄化当事人比例呈现上升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至10月份,审结离婚案件分别575件、613件、652件、604件,当事人年龄35岁以下的(含一方当事人年龄在35岁以下,下同)分别为357件、414件、475件、512件,分别占当年所结案件的62.0%、67.5%、72.8%、84.7%。特别是80后离婚现象越来增多,甚至出现结婚不久就离的“闪离”现象。
  二、导致离婚的因素不断增多。
  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如婚前缺乏了解、家庭琐事矛盾、家庭经济问题、亲属关系紧张引发互相猜疑等等,此类案件约占30%;打工一族离婚理由,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化,久而久之,各找各的感情寄托,为此一方提出离婚的占20%;相对分散的离婚理由:主要表现在婚外情、婚外恋、网恋等、喜新厌旧,为出国打工淘金而离婚,为逃避计划生育等夫妻相约离婚,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婚前试婚、婚前同居,真正婚后发现没能嫁个有钱人而离婚等等多种理由,约占案件数的50%。
  三、低龄化离婚案件原告性别易位,女性原告开始多于男性被告。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至10月份,女性原告所占比例分别为41.8%、45.6%、49.3%、52.3%。反映出由于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升,使得女性更加敢于直面婚姻生活中的不如意,主动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四、低龄化离婚案件调解难度不断增大,判决率高于调解率。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至10月份,低龄化离婚案件调解率分别为54.8%、51.6%、49.7%、48.3%,呈逐年下降趋势。低龄化离婚案件当事人约80%左右案件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往往达不成协议,家庭共同财产难以查实,对离婚要价过高,甚至索要青春损失费等,加之双方个性较强、对调解不理解、不配合等,增加了调解工作难度。
  五、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4、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5、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6、加强诉讼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全程调解,以调促和。调解方法上,加强社会主义婚姻观的宣传,注重情理法间的融合与平衡,只要有一线和解可能,不能急于下判,促使其冷静思考、审慎对待。对只顾个人享受,均不扶养子女、不履行对家庭和社会义务的,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依法予以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这就是说,一家和,天下和;一家不和,四邻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部属单位,有关学术团体: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核心竞争力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继续医学教育的需求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体系作为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把促进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要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

二、严格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三)认真落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继教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环节的管理,适时制订适合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标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果;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每年抽样检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其审批数量的10%,抽样检查情况将作为评估各地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和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继教委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较好、质量较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警告、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举办资格等措施给予处罚。

(五)加强对社团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全国性社团组织只可举办国家级和省级Ⅰ类学分项目,国家级项目要报全国继教委审批;全国性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I类学分项目归口到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管理。上述6个社团组织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报全国继教委备案。全国继教委于每年1月和7月公布评审结果,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六)规范专业性杂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经省级及以上继教委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不得授予Ⅰ类学分(每年所授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

(七)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继教委和学科专家组的作用,加强对异地举办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异地举办项目的单位,包括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以及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向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公室报送备案材料,接受当地继教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各级继教委要注重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加强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对各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十)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和项目的申报、审批办法。经批准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应每年将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名单及受训人数报全国继教委和省级继教委备案,接受继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Ⅰ类学分的,应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教委核准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十一)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网上申报、评审和执行情况信息反馈系统。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实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完成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全国继教委在国家级系统中尽快开发适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使用的管理软件,供各地选用。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构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适用的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
三、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探索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继续医学教育途径和方式,积极推广适合农村基层应用的适宜技术。东部发达省份要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优势,帮助教育资源欠缺的地区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支援师资和教材、送项目到西部等方式,丰富西部的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为西部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

(十三)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技术骨干培训机制和制度。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业务进修班,定期选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脱产进修,组织适宜技术推广等形式,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业务骨干。

(十四)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并参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健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培训项目,“十一五”期间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对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知识培训,对乡村医生进行专业技能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十五)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继续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人事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为经过岗位培训的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全科医学继续教育,适时推出一批高水平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十六)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等卫生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增加护理、药学、检验等医学相关技术专业的继续教育项目。充分利用各种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医疗卫生各项重点工作紧密配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将各种符合卫生技术人员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行管理。

(十七)认真开展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广临床诊疗规范、适宜医疗技术、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以及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医药购销领域防控商业贿赂相关政策等方面知识的全员培训,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能力,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十八)积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丰富继续医学教育资源,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及性,扩大继续教育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方便地学习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同时,规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适用范围和学分授予标准,推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视听教材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网站的积极性,组织制作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视听教材。要注意发挥各类机构和人员的优势与特长,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全国继教委要研究论证远程教育的课件目录,指导视听教材的建设;建立优秀课件评审制度,选择内容适宜、教学效果好的课件进行推广。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

(二十)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要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做到有钱办事、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卫生技术人员也应当承担部分费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捐助。(二十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及管理,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十二)要规范捐赠经费的使用范围,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社会各界的资助经费只能用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