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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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内的居民楼院。
第三条 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实行集中供热、供气或有统一规划建设煤池(屋)的居民楼院,其内部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和存放物品。
第五条 无集中供热、供气的居民楼院,其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每户居民存放煤炭不得超过100公斤,存放木柴不得超过10公斤,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居民在楼院公共区域存放煤炭木柴不得影响安全、通行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六条 居住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居民,不得在道路两侧和阳台、窗外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 居民楼院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八条 居民楼院内使用音响设备,白天音量不得超过80分贝,夜间音量不得超过65公贝。
第九条 居民应自觉维护楼院内的环境卫生,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得乱贴、乱画。
第十条 居民必须按规定落实防治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维护居民楼院公共卫生有突出贡献的居民,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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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科奖字〔2010〕70号


各推荐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的要求,现将2011年度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办法和要求
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仍采取推荐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各推荐单位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见附件1)进入网络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推荐。如选择专家推荐形式,请推荐专家与我办联系获取专家推荐候选人的推荐号和校验码。国家安全与国防类(专用)和涉密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网络推荐。
所有非国家安全与国防类(专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或人选的推荐材料,必须使用我办提供的规定填写软件填写。推荐书填写软件可以从我办网站(http://www.nosta.gov.cn)和国家科技奖励管理业务平台(http://168.160.158.231/xmsb)下载。使用的计算机要求安装了Microsoft Word 2000以上版本,把“宏”的安全性设为“中”,具体操作步骤请详细阅读网站和国家科技奖励业务平台上的使用说明。
2010年度经评定未授奖(通过形审进入评审程序)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2011年度不能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再次被推荐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单位推荐指标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指标
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优秀的中青年科学家。鼓励部门和地方联合推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指标
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回国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指标
各单位推荐指标数及系统登录信息表由我办发放(见附件1)。请严格按照下达你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奖种的指标数进行推荐,超指标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专家推荐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奖种限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人独立完成科学研究项目的人选),不能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
3.专家应推荐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且每人每年只能推荐1次。当推荐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异议。
4. 由专家推荐的项目公示时将公布专家姓名。
二、推荐书填写要求
推荐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推荐单位(推荐人)按照《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附件2)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候选人的重要科学发现、主要技术发明或者科技创新内容。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三、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请推荐单位(推荐人)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人选)的遴选、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及报送工作。报送要求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非涉密项目
各推荐单位按要求将推荐材料报送我办,并登录国家科技奖励网络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本部门项目(人选)的网上材料报送工作。专家推荐候选人的书面推荐材料由候选人直接寄送我办,网上材料报送工作,由候选人直接登录系统进行操作。
2.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密项目及国家安全类专用项目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密项目推荐书纸质版材料及电子版材料需由专人送交我办,其中电子版材料只能以光盘形式报送,不得通过网络报送。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安全类项目由专用项目推荐单位按照现行专业组报送至受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由民口推荐单位推荐的专用项目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我办,不得通过网络报送。
专用项目除报送推荐材料外,还需向我办报送专用项目汇总表及其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推荐书首页和项目简介各1份。
3.有以下情况的推荐项目,应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
(1)在《项目名称》栏中,名称与公布名填写不一致的推荐项目,应在报送书面推荐书时,提交推荐单位的报告。
(2)完成人本人不能签名的,应提交纸质书面说明。
(3)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专家回避报告,详细说明提请回避的理由,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见附件5)。
注:“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书2套(含原始件1套,复印件1套,其中推荐书主件和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一式3份(见附件3、附件4);推荐书电子版及汇总表电子版(刻录成1张光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还需报送推荐书从基本情况到推荐意见九个部分内容合订简本30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还需附3套科普作品。
四、推荐截止时间
1.推荐项目书面材料及推荐项目光盘请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报送我办,逾期不予受理。
2.为了保障网络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办按单位分类确定各推荐单位网络推荐截止时间,请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做好网络推荐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络推荐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
(2)中共中央直属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专家推荐,网络推荐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6日。
(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大型行业协会、学会,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他推荐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朱 清 010-68581762
吴 晓 010-68598395
黄雅丽 010-68598100
金寿平 010-68519746(专项奖励处)
传 真 010-68598100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信息处(请注明推荐材料)
邮编:100045
查询电话:010-68598100

附件:1.推荐指标数及系统登录信息
2.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5197534.pdf
3.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非涉密项目(或人选)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381505.doc
4.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涉密项目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387472.doc
5.回避专家申请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548066.doc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修订《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水务局


关于修订《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财政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2007年我市制定的《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7]25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

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是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险工险段治理等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和用于农业生产灌溉而修建的节水灌溉设施、水土保持、农村安全自来水、渠道和井、塘、闸、坝等农村生产生活水利工程项目。但单项投资在400万元以上水库除险加固和200万元以上的灌区改造工程不在此列,相关部门或管理经营单位可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及时向基本建设计划主管部门申报,或按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第三条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资金(以下简称“水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我市防汛应急工程和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四条 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及重点:

(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防汛项目按照事权、责权划分由市、县、乡及经营管理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市政府直接管辖的项目不再由县级政府负担资金,县级政府管辖项目,市财政可视情况予以一定补助。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在项目安排上,应先做好规划,同时要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从2008年起,对小型水利工程支持要优先考虑设施农业、水果项目。

(三)加大惠农和公益性项目补助原则。对农户(包括联户)、农民用水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组织自愿投资的水利项目予以政策倾斜。

(四)收支挂钩原则。对未完成河道维护费收缴任务的,将扣减项目所在地区本年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对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扶持,根据项目特点相应采取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其中: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险工险段维修等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渠道及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扶持方式。

第六条 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建设标准及补助比例:

(一)扶持条件及建设标准。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和建设标准按下表执行:

项目
管理权限
扶持条件
建设标准


水库
市管水库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和400万元)
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已解除,维修后实际抗御洪水标准需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

(一)丘陵区水库除险加固标准:大(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0-500年;中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50-100年;小(1)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30-50年;小(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20-30年。

 (二)滨海区水库除险加固标准:大(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50-100年;中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20-50年;小(1)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20年;小(2)型水库防洪标准需达到10年。




企业管水库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和400万元)。


县以下管理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和400万元)。


河道
市政府直管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
通过河道维修,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三条中型河及大沙河,这四条主要河流堤防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其他小型河流堤防按5年或10年一遇标准治理;沿途有较大企业和居民区及防洪任务较重部分的河流、河段堤防可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


县以下管理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


农村

安全

自来水
按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安全自来水建设任务而建设的项目,且经市人畜安全饮水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有较完善的水利工程设计,项目实行招投标。
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每人每天获得水量不低于45L;供水方式必须配套管网入户;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二)补助比例。防汛应急和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比例补助:

1、病险水库维修补助比例。对市政府直管的水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的60%补助;对县级以下及企业管水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的50%补助。

2、河道险工险段维修补助比例。对市政府直管的河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额的100%给予补助(移民、动迁占地补偿由县级以下承担);对县级以下管理的河道,市按维修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3、农村安全自来水补助比例。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对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和长海县,市按实际投资的70%补助,对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市按实际投资50%补助。

第七条 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渠道及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扶持条件、建设标准及以奖代补额度:

(一)节水灌溉项目

1、扶持条件: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用节水灌溉新技术,设计资料完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2、建设标准: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微灌、喷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效益显著,工程所需的设备、管材等采用市场准入制度,项目区单位面积节水率达到30%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节水灌溉项目,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投资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节水灌溉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

(二)水土保持项目

1、扶持条件: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含10万平方

公里),土壤侵蚀面积在1000亩以上,水土保持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建设标准: 采用生物与工程相结合的措施,进行坡耕

地、沟道、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梯田的田面宽度在3-5米以上,防御暴雨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3-6小时最大降雨;谷坊工程防御标准为20年一遇,3-6小时最大暴雨;林地内不存在连片面积1亩以上无林草地块。工程治理程度达70%以上,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经济林草面积占林草总面积的20%—50%),综合治理措施保存率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实施期末与实施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70%以上,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的水土保持项目,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投资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100万元;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5-50万元。

(三)渠道

1、扶持条件:设计合理,新建和维修的渠道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灌溉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受益农户达100户以上。

2、建设标准:干支渠道能保证设计输水能力,渠道衬砌的技术指标达到规范要求,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渠系水利用系数绝对值提高0.1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和维修的渠道,符合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其中:投资额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投资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投资额在20—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20万元。

(四)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

1、扶持条件:当年新建的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单项投资在15万元以上,配套灌溉设施齐全,蓄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可解决周边100亩以上农田灌溉。

2、建设标准:布局合理,便民务实,其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设计标准不低于5年一遇。水源工程年调蓄水量达到50000立方米以上,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灌溉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3、以奖代补额度:凡当年新建的井、塘、闸、坝等小型水利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且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其中:投资在100万—200万元(含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40-80万元;投资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40万元;投资在30—50万元(含3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20万元;投资在15—30万元(含15万元),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10万元。

第八条 对防汛应急及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项目,市补助部分可给予资金补助或实物补助,实物将全部通过政府采购。

第九条 为促进各区市县(先导区)加大河道维护费征缴力度,更多地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除市管项目和防汛应急工程及人畜安全饮水项目外,其他项目按区市县(先导区)河道维护费收缴情况(每年市对各县区收费考核截至日期为11月30日),年终通过财政结算按一定比例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具体办法如下:

以2005年应缴额作为基数(2005年应缴额:庄河市500万元,瓦房店市900万元、普兰市500万元、金州区800万元、旅顺口区600万元、甘井子区800万元),凡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90%以下、70%以上的,按市财政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10%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50%以下、30%以上的,按市财政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15%扣减县级财政资金;当年收缴额为应缴额30%以下的,按当年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的50%扣减县级财政资金。

第十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河道维护费的征缴工作,并要按季度上报河道修建维护费的收缴情况,以确保市补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用于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3%部分可用于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信息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在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属于防汛应急工程的,可在项目施工前申请。项目单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可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局、财政局关于╳ ╳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评审报告》,分别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申报,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负责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水务局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水务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防汛应急工程除外),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对防汛应急工程项目,市补资金可在项目确定后先预拨80%,其余资金待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拨付。

第十三条 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申报截止日期:防汛应急度汛工程为每年的5月31日;其他项目为每年的7月31日(2008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水务局与各区市县(先导区)签订协议书。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和财政部门须联合上报市水务局、财政局,经市水务局和财政局协商同意批复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有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利资金实行市、县财政支农专户运行。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各区市县(先导区)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招投标。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水利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达到建设标准或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对已拨的项目资金,年末通过结算双倍扣回。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对已建成属于集体的项目,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加强维护,防止被盗或毁损。市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管理情况,要纳入项目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财政局、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7]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