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5〕9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境各企业:
《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规范地方煤矿维简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2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煤矿维简费的管理,确保维简费投入到煤矿的再生产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煤矿维简费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包括井巷费用)。
二、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以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10.50元在成本中提取。
三、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煤矿维简费主要用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煤矿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五、维简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六、管理和使用
(一)煤炭生产企业做好年度预算,根据煤矿实际制定项目使用计划,年初报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二)煤炭生产企业在具体使用维简费时,应提交项目方案及预算报告报煤矿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经核准后,煤炭生产企业按项目自行安排资金进行投入使用。
(三)煤炭生产企业对提取的维简费和项目使用资金情况凭银行存单或证明和支出的正规发票复印件每半年一次报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由煤矿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做好收支情况登记,年终汇总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
(四)煤炭生产企业应将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税务、审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对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或截流、挪用煤矿维简费的煤炭生产企业,将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对截流、挪用煤矿维简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有关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九、对发文前已收取的煤矿维简费,各县、特区、区和市相关部门要妥善安排清理结算工作,按规定该上缴的上缴,该返还企业的返还企业,该划拨的及时划拨。
十、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12个规范性文件:
1.国药字(79)第226号
关于下达《医疗用毒性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废止。
2.国药供字(80)第612号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字(89)第482号“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3.国药储字(80)第621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8)第287号“关于印发《医药仓库管理规则》的通知代替。
4.国药科字(82)长第79号
关于印发《医药科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四项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5.医药储字(82)第159号
印发《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医药、药材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6.国药物字(84)第63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7)第234号“关于印发《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
7.国药科字(84)第377号
关于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科研、试制课题试行有偿合同制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8.国药财字(85)第25号
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财字(90)第384号“关于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通知”代替。
9.国药财字(86)第440号
关于国家统一进口化学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经字(90)第79号“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代替。
10.医药质字(85)第508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代替。
11.国药质字(87)第77号
关于发布《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17号“关于颁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和安排1989年医药产品评选工作的通知”代替。
12.国药物字(85)第629号
关于印发《直属仓库整顿验收标准》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