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1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伙同高某、魏某驾车沿109国道来到东坊城堡乡东坊城堡村“王千”洗车摊,在韩某的指示下,三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砍刀对正在该洗车摊洗车的一辆拉煤车司机张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100元。
案发后,魏某于次日被抓获归案,韩某、高某分别于2013年1月19日、1月22日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在讯问中,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没有争议;但是作为主犯的韩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仅承认其参与了抢劫的事实,而否认实施抢劫是他指使的,把责任推到高某身上,也不承认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曾拿斧头对大车司机进行过胁迫、恐吓,是高某和魏某抢到的钱。
分歧:
韩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避重就轻,不承认自己是组织者、是主犯,这种情况下韩某能否构成自首,实际上是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何理解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交代了其参与抢劫的事实,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无论从成立一般自首的条件还是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与根据来讲,韩某都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虽然自动投案,并交代了其参与抢劫的事实,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其避重就轻的供述势必会影响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事实的认定以及主从犯的区分,进而影响到量刑。韩某不如实供述的行为也表明其没有悔过自新之意,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韩某不宜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讨论该种情况下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主要是如何理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问题,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即可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下面笔者就何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提出自己的见解。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交代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即使对其中的一些细微情节没有完全交代清楚没,也可认定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其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供述中避重就轻,隐瞒犯罪事实中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要情节,或者把责任推给同案犯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不宜认定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然自动投案,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其避重就轻的供述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减轻程度是有保留的。立法上设立自首制度,不仅仅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刑罚目的的需要的考虑。如果将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可能会导致一些狡诈之徒逃避应有的惩罚。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主要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二是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是否影响到法定刑升格,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具体到本案,韩某仅供述了定罪事实却没有如实供述量刑事实,不宜认定为自首。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转发市教委拟定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拟定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6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拟定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知识产权保护,
维护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
权相关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是
指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所享有的与第九届全国大
学生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权利。
第四条 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具体
包括:
(一)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
号、会歌、会旗、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他
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
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
的智力成果。
上述所指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
人是指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本规定所称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
指经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第九届全国大
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
于全国大学生运动的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
应当经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保护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作品登记;
(五)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
(六)申请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八条 未经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
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九条 禁止下列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
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
等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
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
殊标志、作品;
(二)未经许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或者网站、域名、
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
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
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
特殊标志;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
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标识、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九届全国大学生
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
供场所、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
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九届全国大
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
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商、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
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
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九届全
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
接工作。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
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
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
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纠纷,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
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