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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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省电力发展要实行长短结合、大中小结合、水火核电结合的方针,近期特别要积极发展小水电。我省水力资源比较丰富,目前尚有五百万千瓦左右可供开发利用。小水电点多面广,建设规模小,周期短,资金较易筹集,设备容易制造,技术上比较成熟。积极发展小水电,充
分发挥小水电的作用,是解决我省能源不足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二条 凡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单机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都属小水电。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建设小水电应按河流水系统筹规划,优先安排经济效益显著、技术性能好、利用小时高以及能与电力系统联网的项目。对电网暂时达不到的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亦应适当照顾。电站水库建设应与防洪、灌溉、航运、养殖、改善自然环境以及旅游等综合考虑。
第四条 在积极建设小水电的同时,要抓紧对已建成的电站进行改造和挖潜,特别是输变电工程配套和增加调节库容,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五条 小水电建设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全民所有制五百千瓦以上小水电的计划任务书由省水电厅审批,初步设计经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才能动工。水电部门在呈报工程项目或审批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电力部门;凡要银行贷款的电站,应同时抄送同级银行。
第六条 县以上兴建或联办的小水电和输变电工程,在报审工程设计时,应同时提出人员编制,列入劳动计划逐级上报,由计划、劳动部门核准安排。

第三章 经营办法
第七条 凡地、县、社、队、企业、个人办或联办(包括省、地、县联办及私人入股)的小水电及其配套小电网均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地方办或联办的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收入不纳入财政预算并免征得税。其利润在还清银行贷款后,用于发展水电事业和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1982年以前投产的地方办全民所有制的小水电,凡省投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从利润中上缴省、地水电部门各百分之五,省投资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九的,上缴省、地水电部门各百分之三。上缴的利润主要用于支持贫穷地区发展小水电。
第十条 小水电每年电费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级水电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用于组织人员培训、技术改造、科学试验、备品配件和材料供应。
第十一条 小水电建设的资金,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地方为主,民办公助”的政策。
(1)从1983年起,省补助全民办小水电的资金,改为无息贷款或投资入股。无息贷款回收后,留地区水电部门继续用于小水电建设。对于少数民族、革命老区和贫穷落后地区办电,仍以无偿投资补助为主。
(2)在农田水利费中补助集体所有制建设小水电的资金,从1983年起改为“有偿周转,不计利息”使用,在电站投产十五年左右逐年收回。收回的资金,由地(市)、县分成,继续用于小水电建设。具体分成比例,由省水电厅和财政厅另行规定。对于革命老区,少数民簇地区和
贫穷落后地区办电,仍给予无偿投资补助。
(3)鼓励企业和个人、集体联办,积极吸收华侨、外资入股兴建小水电站。所得利润可按投资比例分成,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小水电建设和管理维修所需三大材料,由省、地、县计委在年度计划中专项补助。对集体、个人办的小水电也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省由力局在大电网收购经营小水电发生的亏损,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在省电力局包干上缴利润中予以剔除。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十四条 发展小水电,以解决地方用电为主。地方自用有余,又具备并网条件的电站,多余的电力再送给电网。小水电与大电网并网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局拟定,经省水电厅同意,报省经委审核准后颁发执行。
第十五条 十一万伏及以上的联网工程,由电力部门负责规划项目报省计委批准后进行建设。水电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电力部门。
第十六第 小水电站(包括县中小电网)与大电网并网,继续保持原有趸售和直供两种体制不改变。如一方要求改变,需双方协商同意,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小水电确定并网方式,搞好继电保护暂定值,尽快办理并网手续,并帮助并网运行的小水电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小水电也要主动维护电网安全,保证电能质量。
第十八条 要求并入大电网的小水电,应在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电力部门同意后才能并网。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包括县中小电网)必须服从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高度规程,执行调度命令。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电站,电力高度要服从防洪、灌溉的需要。小水电统一调
度实施细则,由电力部门会水电部门研究制订后,由电力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地方小水电与大电网的计算点,计量办法,应通过双方协商,签定合同解决。对双方互供电量,要实行两本帐,按每月互抵后的差额计取电费。趸售互供电网计量电度表一般装在产权分界点。其它有功计费电度表原则上装在电站。无功电度表装在发电机的出路端。一方如对
计量电度表有争议时,应将电度表送国家计量部门校验为准。
第二十条 凡在电网收购的小水电电价按季节进行调整,即:四至九月份,电网收购有功电度每度收费六分;一至三月、十至十二月,有功电度每度收费七分。独立电网和趸售供电的县(网)内小水电电价可由县政府确定报地区行署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无功功率应按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发足,超发无功电度每度按一点五分计费。少发无功每度按一点五分扣除,当电网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百分之十时,电力部门应允许小水电多发无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兴办水电工程,要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要纳入工程计划,由建设单位统一安排,务求移民迁移后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有移民任务尚未安置好的水电站,从每发一度电的收费中拿出一厘线作为移民生产发展基金,由电站交移民所在县人民政府安排,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98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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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应对信息化的挑战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评析(四)

来源于:
http://www.liaohai.com.cn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

最近10年,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日益改变着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许多方式。随之而来,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传统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面临着各种挑战。记得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美国政府1998年11月颁布法令,从1999年开始,互联网正式进入美国政府采购交易市场,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统一在网上进行。同一年,我国也通过立法的形式第一次将电子交易的合法性载入合同法中。然而遗憾的是,我国1999年和2002年先后出台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没有确认电子交易的法律效力。尽管如此,从1999年开始到今天,我国许多省市已经先后开始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采购,发布采购信息、招标或其它交易方式的采购公告、网上中标或成交信息披露等。然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及其规范性还未能为大家所正确认识和广泛接受,尤其是我国的公共权力部门。基于此,《谈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一文,认真地分析、介绍了信息化建设在政府采购中的意义和作用,较为全面地解说、剖析了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在此基础上,《信息化建设》一文的作者提出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5条富有独创性的思路,并对每条思路的可操作性分别进行了剖释。就作者的这些思路和构想,笔者班门弄斧,简单地进行一下评析。
一、树立相关主体对于新制度的正确认识
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亟待建立的新制度,其在实践中的推行和实施,首先需要让大家认识到这种制度所具有的科学、合理、规范、效率,然后才能得以执行并推广应用。为此,《信息化建设》一文认为,第一步是应该提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认识。为树立这种认识,作者认为,各相关单位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一方面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政府采购从业者的信息化操作技能,培育一批既熟悉现代化信息技术又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复合型人才。
对于作者的第一点构想,我认为看似简单,但确是非常重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度,只有政府采购活动中每一主体都认识到重要性及其意义并共同付诸实施,才能得以普遍推广执行并广泛应用。如果仅仅是监管部门或者采购中心有正确认识,而采购人不予以考虑或者配合,那么信息化建设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里广泛开展将是非常困难的。大家知道,信息化建设会触动许多部门利益,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冲突和缺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之争和利益之争。在政府采购中推行信息化建设制度,所有的信息都将公开透明,那么也就意味着许多公共权力机关要丧失很多既有的权力和利益,尤其是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因此,笔者认为,作者提出的思路对于抑制部门利益之争、约束公共权力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当然,仅仅树立或者提高一种认识还是不够的,还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全国政府采购领域强制推行。
二、建立统一的软硬件系统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软硬件系统并将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流程电子化、规范化,这是作者在《信息化建设》一文中所提出的第二、第三点思路。作者认为:在硬件配置上,应结合工作实际购置适用的服务器、路由器等网络设备,要考虑未来软件配型的适应性与网络流量。提出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流程电子化这一思路的同时,作者分析道:利用办公局域网和OA系统,将政府采购中心内部业务流程电子化,实现网上审批、期限控制、质量分析、相互监督。OA系统的设计应完全与本中心内部采购流程吻合,按业务受理、确认采购具体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报名、资格预审、投标开标情况、评标结果、验收情况等多个环节设计系统模块或页面,并设置管理环节与权限等。系统还应具备采购工作质量统计分析系统,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对每一采购项目进行检验。系统通过编程对照启动评价分析程序,根据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标准,进行核验。
在前述思路中,作者所介绍和分析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践性、技术性。看完后,笔者自然而然地引发了遐想。倘若有一天,全国政府采购领域达到作者所构想的,不论是集中采购还是部门采购,全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软硬件系统和统一的网络操作规程,那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才算是真正地进入了法制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三、建立不同性能的网站及其数据库
《信息化建设》一文提出的第四点思路是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网络化。在这一思路中,作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网站建设,一是数据库建设。对于前者,作者认为,相对于采购中心办公局域网来说,政府采购网是外网。其实现的主要功能应为信息传递、信息发布、网上采购、网上监管等。作者说,目前,询价采购方式如通过网上竞价可大大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项目竞争性。对于后者,作者认为,与网站相连接,建立供应商信息库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库,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按采购目录分类,将供应商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信誉状况、经营产品、技术指标、市场报价等信息纳入中心网络供应商信息专栏动态管理、随时更新,方便政府采购各方了解市场、把握市场商情。并适时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库,将各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录入数据库等。
据笔者了解,我国目前有些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在实施作者的前述构思。不过,各地的数据库管理、信息平台的功能、网站建设等方面还缺乏规范化管理。笔者赞成建立不同性能的网站及其数据库;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门户网站和数据库建设在全国应该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应该有全国统一的比较权威的第三方来客观的认证、鉴定,且须进行定期检查。
四、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套法律制度来保障
作者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度管理的构想。作者认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靠制度去落实、去推进,另一方面也要靠制度去保障实施。系统建设不能一蹴而就,要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就要靠制度。要利用好的制度,鼓励政府采购参与者主动使用信息化设备、推动信息化建设。同时要及时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化培训制度、使用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应分步骤、分阶段施行,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毕竟计算机网络系统还是在人们控制下运作的,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则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那么推广信息化建设就不会达到预期理想效果。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最大挑战不是专业和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统一的法律制度。所以笔者认为,在前述五条思路中,相对而言,作者提出的制度建设这一条最为重要。随着信息化建设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普及和应用,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原有的政府采购模式已经遭遇到严重冲击,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法律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点评作者:谷辽海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于北京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
1991年7月26日,海关总署

一、为了对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加强进口环节的管理,以促进生产和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口岸和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应限于在下列海关办理:
(一)北京、大连、南京、黄埔、湛江、海口、南宁、厦门、武汉、昆明、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满洲里、二连等十六个海关的总关;
(二)天津新港海关、深圳文锦渡海关、青岛海关码头办事处、上海浦江海关和吴淞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福州马尾海关。
三、进口汽车零件、部件除在二款规定的海关办理报关征税手续外,一律不得以转关运输方式运到其他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四、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其交验的发票和合同都必须载明汽车零件、部件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汽车牌名、生产国别、厂家等,如未注明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年度计划内生产及自用的汽车零件、部件的报关、纳税手续,如不能在第二款规定口岸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到运输方向合理的口岸海关报关,并由主管海关负责通知有关海关。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汽车关键部件和已签订合同的汽车零件、部件,从指定口岸以外进口的,有效期可延至一九九一年底。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