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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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由郑州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

(1996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信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信访人对信访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接受复查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书”。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上级
机关发现处理机关或单位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当,有权直接复查或者指定有关机关或单位进行复查。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复查完毕,并报告复查结果”。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信访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公安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有前款(二)、(三)项行为之一,影响接待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
、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多人向国家机关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确需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信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条例》原条文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持处理意见书。
信访案件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人对信访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接受复查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查答复。
(二)上级机关发现处理机关或单位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当,有权直接复查或者指定有关机关或单位进行复查。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复查完毕,并报告复查结更。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信访人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强行使其离开现场。
第二十七条 向国家机关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确需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









19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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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证管办拟订的《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证管办拟订的《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证管办拟订的《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证管办)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监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经市证管办审核或批准,并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方、受让方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出让、受让股权决定;
(二)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价格参照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
(三)受让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转让方、受让方向市证管办报送有关文件;
(五)市证管办审查后,予以批准或转报复审;
(六)转让方、受让方在接到市证管办批文之日起的15日内,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中,转让方应向市证管办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或批件;
(四)股份托管登记凭证;
(五)对拟转让股份质押或其他法律争议事项的说明;
(六)按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转让方、受让方的联合公告草稿;
(七)市证管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受让方除应向市证管办报送前款(一)、(二)、(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
(二)自身基本情况简介及资信证明;
(三)自身及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持有转让方股份的情况说明;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
(五)所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受让方受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30%以上,并要求豁免收购要约义务的,还应补充下列文件:
(一)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书;
(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三)在一定期限内不出让受让股份的承诺。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未经市证管办审核或批准,未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协议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证管办不予审核或批准: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文件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转让股份所有权有争议或被有权机构冻结的。
第七条 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协议转让,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证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8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最近决定:要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费用统一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政府主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或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工会、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组成,也应吸收退休职工代表参与
,实行民主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
请你们按照以上决定精神,结合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198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