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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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决定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8 号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1日

为了巩固农牧业的基础地位,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的进程,促进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农牧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组织、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农牧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各种专业化和综合配套的服务。加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加工转化和搞活流通为重点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办的方针,形成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各级科研技术部门为依托,各行业基层专业服务组织为骨干,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多经济成份、多层次、多渠道的服务体系,为农牧业生产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保证为农牧业服务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支持和鼓励开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议事和协调制度;根据各地服务条件和现有基础实行分类指导,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为目标,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组织所属部门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培育各类服务市场,发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和鼓励中介服务组织和各种经济成分的支农支牧企业的发展,特别要扶持、引导农牧民自行组织的各类服务组织的发育和壮大,以城镇为依托发挥辐射农村牧区的服务功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指导、协调、调度各基层专业站所和其他服务组织,形成专业基础上功能互补的综合配套服务。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检查考核,对为农牧业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农牧业以及科技、水利、乡镇企业、气象、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牧业科技推广、信息情报、经营管理、良种繁育和供应、机械化作业、水利水保、病虫害防治、人工增雨防雹等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的建设,健全服务机构,保证服务经费,落实对基层科技人员的优惠政策,稳定服务队伍,充实专业科技人员,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大力开展科技培训,积极推广适用技术,建立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创办服务性经济实体。各级服务机构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农牧业服务的宗旨,落实服务内容、目标、标准,强化服务手段,推行服务目标责任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发挥指导生产、推广科技、优化管理、提高效益、保护环境资源的作用。
四、各级综合经济技术部门、工商业主管部门要把支持农牧业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打破地区和部门分割,疏通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畜产品流通渠道,在服务领域和资金投入上向农牧业倾斜,因地制宜地发展支农支牧服务市场和服务网络;支持和鼓励所属企业开展农畜产品销售、加工以及其他支农支牧业务,要同农牧业生产者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共同体;以建设龙头企业为重点发展农(牧)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综合配套服务,建立以工补农补牧、以工促农促牧的机制。带动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工商企业,可以享受对农牧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金融、电力、粮食、供销、外贸、物资、石油、劳动、保险等部门,要创造条件组建与部门职能相应的专业或行业性农牧业服务体系,完善农牧业生产所需资金、信贷、物资、电力的供应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和价格;要鼓励经营者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积极收购农畜产品,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定价的农畜产品,任何经营组织都不得压等压价,并及时兑现收购款。各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服务岗位责任制,各专营服务行业应当推行服务承诺制。
五、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以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为主的乡镇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逐步强化统一服务功能,兴办各类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经济实体、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研究会等民间服务组织,支持专业户和有技能的个人为农牧业提供服务,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为农牧民接受各种服务提供帮助和指导,做好服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农牧民之间开展相互服务。倡导有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牧民提供统一供种、机耕、播种、排灌、施药、收获、储运、加工等各种服务,为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畜商品基地建设提供综合配套的服务。农牧民和社会上其他有服务能力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的农牧业服务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民营服务组织和个人在服务市场上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权利。
六、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除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管理、指导、协调、扶持方面的服务及其他法定的义务服务外,基本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做到文明服务和优质服务。有偿服务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农牧业生产经营者接受服务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推行强制服务,对服务作出限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扰农牧业服务工作,平调服务资产,破坏服务设施和服务工具。
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设在农村牧区的基层机构,要加强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开展法律咨询业务,教育、引导和保护农牧业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组织、个人的投诉。提供虚假服务骗取国家优惠待遇的,有欺诈行为的,不履行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的,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违章服务以及其他违反本决定规定给农牧业生产者和服务组织、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要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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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自产轿车销售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自产轿车销售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
经研究,现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自产轿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企业:
大连上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中机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港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中汽沪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城市车辆青岛有限公司
宁波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申通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港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吉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保定市屹立汽车贸易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企业:
深圳市深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翔宸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日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广汽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俊田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福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众大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聚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路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银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999年8月24日

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24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88年4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能够同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且分享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评定由市、不设区的市专门评定机构按国务院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切实推进对残疾人在生活、生产、就业、教育、医疗、娱乐、婚姻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残疾人应热爱生活,乐观进取,发扬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的奉献者。
残疾人的家庭、亲属,应为促进残疾人的自立而努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条例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区、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委托,与各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残疾的预防
第六条 政府和社会应针对疾病、遗传、事故、灾害、公害等方面的致残原因,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有效地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七条 政府和社会应大力宣传、普及有关预防残疾的知识,努力做到对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禁止结婚的,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九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妇幼保健指导,实行婚前检查,孕期检查和婴幼儿定期检查,切实保证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证生产、交通安全;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对用药和其它医疗措施的管理,预防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一条 采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发展与残疾人的生活能力和智力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乡(镇)和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残疾幼儿园(班)或托管所,对残疾幼儿进行学前教育。
第十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应在指定的学校内附设盲童教育班,或在盲童所在地的学校内附设盲童教育点。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设置盲童学校。
市、不设区的市应设置聋哑学校,或在指定的小学内附设聋哑教育班。聋哑学校应逐步发展初级中等教育。
不设区的市、区应设置弱智儿童培智学校,或在指定的小学内附设培智班。
第十四条 对肢体残疾但不妨碍学习的儿童、少年,应吸收到普通中小学就学。
对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够完成学业,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予录取。
第十五条 盲、聋哑学校应重视对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组织对残疾职工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鼓励和帮助残疾职工自学成才。
第十六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教育部门应有计划地培养特殊教育师资,重视对特教工作人员的培训。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教津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残疾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教师应尊重残疾学生的人格,维护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给予生活保健指导。
教师应密切与残疾学生家长的联系,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 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应获得力所能及的职业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政府和社会应本着就地就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地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一)由劳动、人事部门介绍就业;
(二)由市、不设区的市、区民政部门,以及在民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村、街道兴办福利工厂安排就业;
(三)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招聘职工时,对适合残疾人的工种或工作,以及对有专业技能的残疾人,应予录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规定比例的,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妥善安置原企业残疾职工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和产品品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减免的税款应用于发展生产和残疾人福利事业。
从事个体劳务、修理、服务,以及从事个体商业经营但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四条 计划、经济、物资部门对福利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应优先优惠供应;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应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对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应积极予以安排、支持。
财政部门、专业银行对福利企业的贷款发放,应给予照顾和优惠。
商业部门对福利企业的产品,应积极组织购销。
城建等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收取地方规定的有关建设配套费方面,应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不同的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并积极研制和使用适合残疾职工操作的设备和工具、夹具,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六条 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同样具有按劳取酬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身心障碍情况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第二十七条 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有同等参与企业事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残疾职工多的单位,应有残疾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残疾职工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残疾职工,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分别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章 康复医疗与精神病残疾人的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