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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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3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职工医疗
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修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同时报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修 改 意 见

  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一年来,初步改变了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状况,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开始形成。但是,由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方便就医;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了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为了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我市医改试行方案需要作适当调整。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医改目标和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医改试行方案作如下修改:
  一、调整缴费标准。原实行公费医疗的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9%缴纳医疗保险费。原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6%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适当调整个人医疗帐户比例:个人医疗帐户(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分别不同年龄段,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记入:40岁以下的,按3%记入;41岁至50岁的,按4%记入;51岁以上的按5%记入。
  为退休人员设立个人医疗帐户和自付段,个人帐户按本人年退休费用总额6%记入。自付段为本人年退休费用总额的2.5%。退休人员符合住院条件的,其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三、实行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医疗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所有,主要使用,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可以继承。个人医疗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自购药品和住院治疗期间除个人自负段以外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职工可自主选择定点医院看门诊和到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不再审核。
  职工住院或紧急抢救符合规定条件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四、实行病种管理。制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目录,明确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和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或生理缺陷。职工住院或紧急抢救,经医生诊断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经诊断属于“社会统筹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或生理缺陷”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或由个人自负;经诊断不属于病种目录列举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也不属于社会统筹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但因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或紧急抢救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其医疗费用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经批准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或由个人自负;属紧急抢救的,可先治疗,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属于病种目录所列举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视同住院按规定支付。
  病种目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订,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职工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疾病,须先自负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自负部分不能用个人帐户支付。职工当年再次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时,不再实行个人自负段。
  六、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职工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提至16%。
  七、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再支付。
  八、建立大病统筹基金。职工患大病、重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已支付到最高限额后,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大病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筹集,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职工缴纳部分由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凡缴纳大病统筹基金的职工患大病、重病时,所发生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完全负担。15万元以上部分,大病统筹基金负担50%,单位负担45%,个人负担5%。
  九、尚未参保的企业可选择以下参保方式:
  (一)按我市现行医改方案参保。
  (二)参加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每人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享受我市医改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四)参加住院医院保险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效益好的企业,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达到我市医改方案规定的比例,在此基础上,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管理(不收管理费)。
  (五)暂时无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可实行门诊费包干使用,同时建立企业医疗费用调剂金,实行小病自理、中病企业调剂的办法,具体调剂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应遵照国办发[1996]16号文件精神参加地方医改,在过渡阶段,一是要把自行实施的医改方案抄送医改办备案;二是向地方缴纳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基金;三是尽快参加地方医改。
  十、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改办会同市社保局、卫生局、医药局审定。
  十一、完善定额结算管理办法。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预算管理,预算定额以上年度向各定点医院实际支付的社会统筹医疗费为基数,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消费水平的各种主要合理因素确定。同时建立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年终考核结果,决定医疗费结余留归医院的比例和超支部分医院承担的比例以及预算定额中预留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医改办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求市卫生局意见后另行公布。
  十二、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纳入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专项科研经费。
  十三、各特区、县、区可参照市医改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筹资水平、个人帐户比例、自负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并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自行制定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医疗保险制度。
  十四、原方案中未修改部分继续执行。
  十五、本修改意见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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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标准的批复

1995年10月8日,人事部、财政部

国家物资储备局:
你局物储劳〔1995〕229号文收悉。关于调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标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高火炸药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各类别的标准。一类由每人每天0.9元提高到5元,二类由每人每天0.7元提高到4元,三类由每人每天0.5元提高到3元,增加四类作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
二、同意调整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标准。各类别的津贴标准与调整后的火炸药作业津贴标准相同。
三、享受各类别作业津贴的人员范围:火炸药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化验员、检验员,油料仓库的计量员、化验员、接油工、付油工、油罐车清洁工、油槽车清洁工、司泵工、加工处理废品油的直接生产人员,享受一类作业津贴;火炸药仓库的运输工、接运工,油料仓库的管线维修工、油罐维修工、接运员、油罐车司机及两类仓库的保卫人员、电器设备工、技术安全人员、现场消防人员,享受二类作业津贴;在两类仓库现场工作的档案员、气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享受三类作业津贴;两类仓库的护库武警、经济民警、民兵等保卫人员,享受四类作业津贴。
四、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调整后,原物资部《关于国家物资储备油料仓库发放油料安全作业津贴的通知》(〔1990〕物备字313号)即停止执行。
五、调整火炸药作业津贴及油料作业津贴所需经费,在物资储备变价款中列支。
六、本批复自1995年10月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29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资〈1996〉9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
况,制发了《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财政局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强化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29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京财资〔1996〕9
6号的规定,结合支农周转金实际执行情况,制发本办法:
第一条 支农周转金的来源
1.按制度规定,预算安排的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
2.按制度规定,由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3.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4.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必要的业务费支出后转增的周转金本金。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到期收回,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2.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富裕农民的方针政策,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3.拾遗补缺,注重经济效益,并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
4.集中使用,重点投放,本着“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投资少、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5.支农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盈利性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项目;不准参与商业性金融活动。
6.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以权谋私,正确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支农周转金的发放范围
1.种植业、养殖业
2.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乡镇企业
4.各区县、市属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发展生产,为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发展多种经营所需的资金。
5.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支农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1.市属农口各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可以做为市级支农周转金的借款单位负责本单位、本区县的支农周转金项目的申请承借承还工作。
2.借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需要,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借款单位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的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有经营管理能力,必须设有专人对支农周转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支农周转金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并登记台帐,每年10月份与市财政局核对借、还款情况,保证经
济业务的完整,及时归还到期周转金,支付占用费。
第五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和占用费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借款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安排2年。借款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占用费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情况,实行差额费率,在规定期限内:
1.种植业、养殖业,1年以内月费率2.4‰(不含1年);1-2年月费率4.2‰。
2.农业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农业产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年以内月费率2.4‰(不含1年);1-2年月费率3.6‰。
3.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1年以内月费率4.2‰(不含1年);1-2年月费率6‰。
4.其他农口工、副业(商业、施工、旅游、饮食行业)用于技术改造的,1年以内月费率4.2‰(不含1年);1-2年月费率6‰;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1年以内月费率6‰(不含1年);1-2年月费率7.2‰。
5.市局转借中央借款给各区(县)、局(总公司)不再加收资金占用费,各区(县)财政局也须照此执行,对于借款过程中资金到位的时间差问题,市财政局采取从签订本级借款合同之日起滞后一个星期计算借款占用费,逾期按财政部规定进行罚息。
第六条 支农周转金借款发放和回收
1.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由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国有农口各局(总公司)承借承还。借款时由各区县财政局和市属国有农口各局总公司将所属单位的周转金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申报市财政局,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批准后按合同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按周转金借
款合同专款专用,合同到期后必须及时归还周转金本金及占用费。
2.借款项目先由专管员审核其可行性,预计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提出借款意见经组长审核报主管处长同意后,连同综合组出具的借款单位借、还款情况的审核和意见,一并报送处长审批,再经主管局长批示同意后逐级通知借款单位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合同一式三份,经专管员审核
签字后,借款单位留存一份;各组专管员留存一份;综合组留存一份存档。借款资金由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分局审核、拨款。
借款到期前1个月,各专管员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
第七条 周转金占用费支出原则
周转金占用费可以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为开展周转金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支出,如项目评估考察、专家咨询、设备购置、凭证帐册及其它业务支出,周转金占用费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八条 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1.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批准后,各郊区(县)财政局、农口企、事业单位各主管局(总公司)要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尽快将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并与用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借款按时回收。
2.借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3.周转金到期后,借款单位如因非常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须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延期原因。各专管员应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对批准延期的项目在交足占用费后可办理延期手续;未被批准的项目须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款,否则视为逾期处理。
4.借款单位要加强对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到人,加强信息反馈制度,保障借款的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对用款单位有监督检查权,同时用款单位要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支农周转金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向领导通报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清欠办法和措施,对有逾期借款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停办新借款;专管员要加强对借款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效益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要
定期检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对违反合同规定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限期收回全部借款。
第九条 支农周转金的惩罚规定
1.各郊区(县)财政局、农口各企、事业单位主管局(总公司)在借款到期前,应及时抓紧回收工作,组织资金归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市财政局对逾期未还的单位,除按原合同规定计算占用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本金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度的财政拨
款中扣回本金及占用费(含逾期占用费);涉及专控商品不予办理资金证明;同时停办新的借款。
2.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回收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违者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的责任。
3.对周转金管理好,还款率达100%的单位,优先考虑新的借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