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危房修缮和改造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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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危房修缮和改造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危房修缮和改造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全国中小学仍存有1200多万平方米危房,部分地区危房比率还出现了回升势头。这种状况,严重威胁着师生安全,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校舍无危房,是举办学校最基本的条件要求,是衡量重视教育与否的一个主要标准。为及早消除危险校舍,确保师生安
全,真正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到实处,现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消除现有危房,力争不把危房带入21世纪。
二、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凡是危害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停用,以防发生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对于不负责,玩忽职守,对危险校舍不采取措施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危房修缮和改造所需资金,要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多种渠道筹集。农村教育集资,要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同时,要坚持自愿、量力原则,不得随意加重农民负担。
四、如发生校舍倒塌,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特别是师生伤亡情况报告我部。
五、各地要在明年4月份之前,将危房修缮、改造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上报我部。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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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豫发〔200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南阳军分区、71669部队、96265部队、61832部队、72619部队、武警南阳市支队、武警南阳市消防支队等驻城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原系公务员身份的,一般按公务员安置;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协调安置;原系企业职工身份和无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企业用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以接收为由向随军家属收取任何费用。驻宛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其中,人事部门负责安置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进企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衔接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该部门的双拥办承担);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 对随军前有工作单位并已办理接收录用手续的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参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应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第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到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制限额内优先解决,对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编制部门负责进人前机构编制审核。

  第九条 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于财政供给经费的人员,原则上可对口安置到有编制空缺的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

  第十条 对随军家属自主联系好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人事政策和安置原则上进行审查把关,及时提请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对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与其他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二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超过该企业用工总数60%(含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宛各部队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报双拥办。

  (二)双拥办对随军家属安置名单进行初审后,分别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并调档核实,由编制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部队意见,送双拥办汇总,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双拥办牵头,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部队政治机关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安置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但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从批准随军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驻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直至上岗就业、配偶调离南阳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八一”前拨付民政部门,由双拥办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职业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常抓常议,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当年随军家属安置率达不到90%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没有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分别由市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28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必须对辖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具体负责贯彻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辖区综合治理规划,部署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和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督促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处分建议权和一票否决权。
(一)协调指导权:指导辖区内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二)督促检查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措施落实;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表彰批评权:对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为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处分建议权:辖区内部门、单位出现严重问题时,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治安责任人的处分建议,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对待。
(五)一票否决权:对辖区内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需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做出一票否决决定或提出否决建议。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由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一)在城市原则上由街道负责,在农村原则上由乡镇负责。
(二)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原则上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可以指定其中一个街道或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三)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国家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及万人以上大型厂矿企业,原则上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市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抓好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和社会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部门,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系统和地方双重领导,以系统领导为主,同时对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任务,必须认真完成。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铁路部门积极配合。
(二)非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部门,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地方和系统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这些单位要服从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同时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
(三)驻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以内的治安工作,由军队负责;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业和对社会开放的单位及家属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上以所在地区的地方领导为主,军队积极配合,遇有特殊情况,由地方和军队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