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明确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粮库资产归属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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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明确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粮库资产归属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明确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粮库资产归属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财建(20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财政部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
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998年以来,国务院决定由中央安排国债资金,分三批建设约1000亿斤仓容的中央储备粮库,其中1998年启动建设的500多亿斤仓容已大部分投入使用。为了加强中央投资建设粮库形成的资产(以下简称中央资产)的管理,明确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以后中央投资建设粮库形成的全部资产(包括建库使用的土地)产权属于中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试点单位,代表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资产运营监管的责任,并享有资产受益权。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精神,1998年以后中央投资建设的粮库,凡是符合条件的,将逐批划转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未划转为直属库的,其建库形成的资产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产权要全部交付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理顺产权关系。
三、各地财政厅(局)、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财基字〔1999〕746号、财基字〔2000〕4号文件的规定,做好各地粮库项目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文件相符;项目批复概算、实际投资数额与形成的资产数量是否一致。要协助中储粮总公司做好1998年以后中央投资建设粮库形成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确保中央资产的安全、完整,避免流失。
四、各地计委、粮食厅(局)、建库办要按照国家计委计粮办〔1999〕2245号和计综合〔2000〕2354号文件规定,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的同时,协助中储粮总公司做好资产的移交和登记注册工作,防止发生任何违背政策规定截留中央资产或变相转嫁负担等问题。项目正式验收资料在上报国家粮食局的同时,报送中储粮总公司一套。
五、中储粮总公司各分公司受总公司委托,对辖区内的中央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分公司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管好中央资产。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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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教委 劳动部


印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



全国“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市政府、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指导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开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现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

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办社会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富余人员。为此,按照关于若干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对试点城市分离、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
1.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2.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3.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配套改革,分步实施。
4.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5.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的途径和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多数企业应先将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独立工矿区企业应视实际情况稳妥地进行工作。各试点
城市可选择少数企业进行分离自办中小学校、医院的试点,并探索彻底分离的途径。
(二)范围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自办的卫生机构等。
福利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负责职工住房职能的管理机构、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单位。
企业富余人员。
二、关于企业自办学校
(一)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试点企业,可将自办的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办学。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原来所负担的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一般可确定为基数,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地方财力状况
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学校人员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二)移交条件尚不具备的多数企业应继续办好中小学,并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当地教育部门对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应继续给予帮助,并视企业办学情况酌情返还教育费附加。自办中小学较多的企业,也可试行建立社区服务机构对学校统一管理,当地教育部门应给
予必要指导。
(三)企业自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主要为企业培养人材,可采取“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办学形式,也可采取社会各方联合办学的形式继续办好。
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筹安排,有组织地进行。分离过程中,应坚持平稳过渡,不得减少教育投入,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
三、关于企业自办卫生机构
企业自办医院的分离工作,要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分离。
(一)企业认为无必要自办且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医院,可将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服务网络。企业自办的医院原来所负担的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一般可确定为基数,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地方财力状
况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协商解决。企业不得借移交将不合格的医务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安排进医院。
(二)企业认为无必要自办而当地政府确有困难无法接收的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缩小规模,减少投入,或者停办。
(三)企业可将医院作为投资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
(四)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自办医院,但应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内部自主管理,服务面向社会,优先企业职工就医。
(五)企业自办的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门诊部等卫生机构原则上由企业决定是否分离。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可以继续保留在企业。
四、关于企业其他后勤服务单位
(一)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1.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一步到位,将安置富余人员与分离后勤服务单位结合起来,兴办第三产业,经济上与企业脱钩,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作为出资者与第三产业企业建立资产纽带,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在产权明晰基础上也可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
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确保国有(集体)财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厂办劳服企业应积极承担后勤服务项目,并努力安置富余人员。
2.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并且要努力创造条件向最终分离过渡。
企业对分离的后勤服务单位,启动期间应在人员、资金、场地、设施上给予大力扶持,但应明确资产、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企业职工住房的管理机构要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1.企业负责建房、管房、修房、分房机构应组建职工住房管理开发公司,承担职工住房的职能。资金能够良性循环的可以改建为原企业的子公司,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以改建为原企业的分公司。政府应鼓励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职工住房管理开发公司,同时,要提出解决危房户、困难户
住房的具体要求,做到责、权、利挂钩。
2.企业规模较小、自管公房较小的,也可将自管公房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五、关于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安置富余人员要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的积极性。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富余人员由企业安置为主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安置为主的途径。对失业职工要保证基本生活。目前,安置富余人员的渠道主要是:
(一)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发展第三产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享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新建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当地政府可优先向其推荐在职富余人员。
(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发挥劳动力市场体系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录用和辞退职工。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裁员。对失业职工,失业保险
机构要按国家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保证其基本生活。同时,要及时提供就业指导、转业训练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对再就业特别困难的职工,可组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三)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企业富余人员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的,经企业批准后,可按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实行厂内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实行厂内退养。退养费由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发给。
凡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对无故不缴的企业罚收滞纳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必须保证企业(包括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六、政府的职责
(一)转变职能。试点城市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为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创造必要的条件。对试点企业将自办学校、医院交由政府管理的工作要充分协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工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施“再就业工程”,积极探索各种有效途径,加强
劳动力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逐步减轻企业安置的压力。
(二)综合配套。分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改革措施。试点城市政府要加强综合协调,配套改革。要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和改革住房制度等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制定方
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协调服务。在分离工作的具体形式和步骤上,政府应尊重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重点放在服务上,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对亏损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基本生活。对企业离退休职工要指导社会保险机构加强服务和管理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开展各种有益
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配套政策
(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过程中,涉及资产移交的,有关部门要按《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17号)办理。
(二)工资分配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第三产业企业,不占原企业人员编制。
(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分离后,经批准改为事业法人并且符合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劳保医疗可改为公费医疗;改为企业法人的,要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免除分离单位职工的后顾之忧。
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分离、分流工作。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都要通过改革,将自办的中小学、医院、后勤服务单位分离出去,力求在企业办社会等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1995年5月2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一般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3.名词解释

  3.1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3 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4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 危险目标

  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3.6 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

  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

  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7 分类

  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3.8 分级

  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4.编制要求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

  (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

  (3)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导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

  5.编制内容

  5.1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主要的运输产品、运量、运地、行车路线等内容。

  5.2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5.2.1危险目标的确定

  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确定危险目标: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4)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5)其他。

  5.2.2.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5.3.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5.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5.4.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5.4.2 组成人员

  (1)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2)现场指挥人。

  5.4.3 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6)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7)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8)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10)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5.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2)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的方式、方法。

  5.6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根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技术要求,确定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2)根据安全运输卡提供的应急措施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后获得的信息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5.7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依据对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

  (2)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3)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4)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5.8 危险区的隔离

  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确定以下内容:

  (1)危险区的设定;

  (2)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

  (3)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4)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5.9 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2)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3)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4)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5)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6)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5.10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接触人群检伤分类方案及执行人员;

  (2)依据检伤结果对患者进行分类现场紧急抢救方案;

  (3)接触者医学观察方案;

  (4)患者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

  (5)患者治疗方案;

  (6)入院前和医院救治机构确定及处置方案;

  (7)信息、药物、器材储备信息。

  5.11 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5.11.1 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5.11.2 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5.12 应急救援保障

  5.12.1.内部保障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确定应急队伍,包括抢修、现场救护、医疗、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讯、供应、运输、后勤等人员;

  (2)消防设施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周围地区图、气象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互救信息等存放地点、保管人;

  (3)应急通信系统;

  (4)应急电源、照明;

  (5)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

  (7)保障制度目录

  ①责任制;

  ②值班制度;

  ③培训制度;

  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检查运输车辆实际运行制度(包括行驶时间、路线,停车地点等内容);

  ⑤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检查、维护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检查、维护);

  ⑥安全运输卡制度(安全运输卡包括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性、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及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应急联系电话等内容。每种危险化学品一张卡片;每次运输前,运输单位向驾驶员、押运员告之安全运输卡上有关内容,并将安全卡交驾驶员、押运员各一份);

  ⑦演练制度。

  5.12.2.外部救援

  依据对外部应急救援能力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单位互助的方式;

  (2)请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

  (3)应急救援信息咨询;

  (4)专家信息。

  5.1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的级别和从业人员的评估结果,可能发生的事故现场情况分析结果,设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5.14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5.14.1 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14.2 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5.15 应急培训计划

  依据对从业人员能力的评估和社区或周边人员素质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2)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

  (3)社区或周边人员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

  5.16 演练计划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演练准备;

  (2)演练范围与频次;

  (3)演练组织。

  5.17 附件

  (1)组织机构名单;

  (2)值班联系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电话;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5)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6)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7)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8)消防设施配置图;

  (9)周边区域道路交通示意图和疏散路线、交通管制示意图;

  (10)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及有关联系方式,供水、供电单位的联系方式;

  (11)保障制度。

  6.编制步骤

  6.1 编制准备

  (1)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2)制定编制计划;

  (3)收集资料;

  (4)初始评估;

  (5)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

  (6)能力与资源评估。

  6.2 编写预案

  6.3 审定、实施

  6.4.适时修订预案

  7.预案编制的格式及要求

  7.1.格式

  7.1.1.封面

  标题、单位名称、预案编号、实施日期、签发人(签字)、公章。

  7.1.2.目录

  7.1.3引言、概况

  7.1.4.术语、符号和代号.

  7.1.5.预案内容.

  7.1.6.附录.

  7.1.7.附加说明.

  7.2.基本要求.

  (1)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2)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3)打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