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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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保障国家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合法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增值费的征收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第一次销售时,销售价格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部分;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地上建筑物(含其他附着物)连同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而产生的增值;
(三)非住宅租金超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同类房屋租金1倍以上的部分;
(四)在公路不准建筑区外两侧各100米内兴建建筑物的土地。
出售在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按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增值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管理、使用。
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产生的增值费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增值费,由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代征收;地上建筑物(含其他附着物)连同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商品房销售、非住宅租金产生的增值费,由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代征收(以下统称代征收管理部门)。


房地产增值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代征收管理部门可按实际征收总额2%提取手续费,作为业务补充费用。市、县代征收管理部门的手续费,可直接从其代征收的增值费总额中提取;省代征收管理部门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增值费总额中按季度拨付。
第四条 房地产增值费应单独列帐,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解困房”等的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增值费由增值的受益者缴纳。
房地产增值费征收标准为:
(一)属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增值费,实行超额累进征收,销售价格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100%以内的,征收20%;超过100%至200%部分,征收30%;超过200%部分,征收40%。
(二)属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益超过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以外部分,按倍数累进征收,征收率最低为增值额的15%,最高为60%;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按租金的10—20%征收。
(三)属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将地上建筑物(含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收益超过其前次购买价的增值部分,按20%征收。
(四)属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非住宅房屋出租租金,按超过部分的20%征收增值费。
(五)属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建设用地,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以上的增值费。
上述各项房地产增值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房地产增值费统一交当地财政,除上交中央财政5%外,按下列比例分成:市征收的增值费,上交省财政15%,留成85%;县征收的增值费,上交省财政10%,市财政5%,留成85%。
上交的增值费应按季度拨入指定的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房地产销售、转让、出租,双方应向代征收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价格,代征收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价格进行审核,按规定标准收取增值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瞒报房地产销售、转让价格和租金或瞒报房屋使用性质而逃避交纳增值费的,由县以上代征收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处理,没收瞒报的价款,并处以瞒报价款一倍的罚款。
第九条 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或租金的,由县以上代征收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补交所漏增值费,并处以瞒价金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罚款统一上缴当地财政,纳入增值费专项资金,按第四条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代征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各市、县过去制定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交易中收取环境差价、地段差价、超标费、收益金等办法,应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征收房地产增值费的办法,由市政府参照本规定的原则自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上交中央、省财政的比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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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4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教委: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以及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务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教财〔1992〕42号文执行,并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提取部分考试费
1.对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一考生0.6元的标准提取。
2.对参加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一考生1元的标准提取。
3.对参加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次1元的标准提取。
4.对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及第二学位入学考试的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次2.5元标准提取。
5.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每年举办两次的全国性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EPT),语种有英、俄、德、法、日等,包括笔试和听力,报名考务费标准按每考生40元收取。对全国几大考点收取的报名考务费的提留比例,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与考点协商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国家教委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综合服务费(公杂费)按每人50元收取。
2.服务中心代收费按有关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
3.加急费、咨询费、住宿费按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证费
国家教委有关机构办理国家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和教师的学历、文凭等材料的认证,收取认证费每份15元。
五、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逐步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逐年增长,保健食品行业亦得到迅速发展,满足了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达到3000家,年产值约300亿元,每年向国家上缴利税10亿元。但
是,由于保健食品生产有关的技术措施不够完善,立法滞后,加之部分生产和销售企业盲目追求高利,导致市场混乱,出现不少问题,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产品质量低劣;广告宣传名不符实、虚假夸大;审批管理混乱,不少厂家不具备生产条件也得到了生产许可证等等,严重影响了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拟在今年6--8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健食品为重点的治理整顿。
一、整治的目标
通过有重点的检查,查处一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规范、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通过检查整治行动,宣传推广名优产品,扶持名优企业发展,促进保健食品质量的提高。
二、整治的内容
这次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要在生产、流通、储运等各个环节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保健食品产销行为;
(二)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标准号或过期、变质保健食品的制售行为;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仿冒知名保健食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五)伪造保健食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认证的行为;
(六)制作和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整体要求
保健食品市场的整治工作,关系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六项系列活动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发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积极参与这次活动,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与扶持名优产品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通过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三)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整治期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刊播整治情况和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整治工作实施步骤和方法
这次整治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和调查摸底阶段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5月下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整治保健食品市场实施方案,通过舆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并关注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的工作部署。
2、请各地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排出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上销量大的外省市进入的保健食品,根据当地保健食品产销情况,确定本地保健食品市场整治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对市场销量大的保健食品,可会同有关部门做出质量抽查监测,并公布于众。
(二)检查整治阶段
1、对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卫生状况、产品质量、标识及包装等各个方面。凡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及有关标准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储
运保健食品的“地下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假冒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使用单位的同时,要追究商品标识、包装印刷企业的法律责任。
2、整治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检查标示产品质量状况和反映产品真伪的标签要素,如商标、生产期、保值期、企业名称、地址、主要成分含量等。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特别是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率高的产品要加强检查。
3、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制作、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将保健食品夸大为药品进行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按《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4、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利用回扣推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组织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座谈,商讨扶优罚劣、促进保健食品生产有序发展的措施。组成联合检查组,在一些大中城市,对全国销量较大的部分保健食品进行抽检,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请各省于6月上旬和8月中旬分别将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实施方案、调查摸底情况、工作总结和查处的典型案件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