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卫生及住房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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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卫生及住房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卫生及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卫生及住房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卫生及住房部(以下简称坦方),就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问题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应坦方要求,同意派遣由80名左右医务技术人员(包括译员、炊事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坦桑尼亚进行医疗预防和培训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坦桑尼亚的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同坦方共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限定为两年,期满时,是否要延长或轮换由坦方或中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负责供应,一般药品和一般医疗器械,由坦方负责提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坦桑尼亚往返旅费,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和生活零用费,均由中方负担;医疗队人员的住宿(包括家具)、水电(可能供应的),在坦桑尼亚内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由坦方负担。医疗队人员在坦桑尼亚的其他待遇与其他的中国援坦桑工程技术人员相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去坦桑尼亚工作期间,坦方负责保证他们的安全,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坦桑尼亚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医疗队用的其他物品,坦方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应尊重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五月六日于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周 伯 萍        A.K.E.夏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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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关于印发《绵阳市县级领导班子考核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


中共绵阳市委关于印发《绵阳市县级领导班子考核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委发[2005]12号


各区、市(县)委,各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绵阳市县级领导班子考核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试行,希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绵阳市委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绵阳市县级领导班子考核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推进绵阳发展新跨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委会议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末位淘汰制,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一心为人民,全力谋发展”为主题,以营造政通人和、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领导环境和政务环境为出发点,着力构建起对县级领导班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三条 实施末位淘汰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责权一致的原则;
  (四)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五)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末位淘汰制的实施对象:区市县、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市级部门领导班子(详见《绵阳市县级领导班子考核末位淘汰制实施对象名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区市县、园区的考核内容为三项: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市级部门的考核内容为四项: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部门服务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末位淘汰制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第七条 区市县、园区的考核总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得分×1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15%。
  市级部门的考核总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50%+部门服务民主评议得分×30%+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得分×1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10%(不实行民主评议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占80%)。
  第八条 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部门服务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得分按权重计入总分;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量化测评结果转换为百分制,再按相应权重计入总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市级部门第一年在末位淘汰制考核综合排名中列后两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通报,并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在综合排名中列后两位的,市委按照有关程序责令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辞职。
  第十条 区市县、园区第一年在综合排名中列末位且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对党政领导班子进行通报,并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在综合排名中列末位且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辞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末位淘汰制考核工作由市委常委会领导,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按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在次年一季度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的具体分工:
  (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办具体负责,考核该年度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量化测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参与,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四)部门服务民主评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牵头,考核市级部门服务社会的情况和群众对政风行风的满意度。
  参加部门服务民主评议的人员中,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要有适当的比例。
  第十四条末位淘汰制考核的处理结果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考核。对排名末位的省管部门,由市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末位淘汰制考核工作的各相关单位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5年起实施。

绵阳市县级领导班子考核末位淘汰制实施对象名录

一、区市县(9个)
  1、涪城区
  2、游仙区
  3、江油市
  4、三台县
  5、安县
  6、梓潼县
  7、盐亭县
  8、北川县
  9、平武县
二、开发园区(5个)
  1、高新区
  2、科创区
  3、农科区
  4、仙海区
  5、经开区
三、市级单位(88个)
  1、市委办
  2、市人大办
  3、市政府办
  4、市政协办
  5、市纪委(市监察局)
  6、市中级人民法院
  7、市人民检察院
  8、市委组织部
  9、市委党建办
  10、市委宣传部
  11、市委统战部
  12、市委政法委
  13、市委政研室
  14、市直机关工委
  15、市防邪办
  16、市委机要局
  17、市委保密办
  18、市委老干局
  19、市委党研室
  20、市委农办
  21、市文明办
  22、市台办
  23、市委党校
  24、市总工会
  25、市妇联
  26、团市委
  27、市科协
  28、市社科联
  29、市文联
  30、市残联
  31、市工商联
  32、市贸促会
  33、市发改委
  34、市经委
  35、市教育局
  36、市科技局
  37、市民宗局
  38、市公安局
  39、市民政局
  40、市司法局
  41、市财政局
  42、市人事局(市编委办)
  4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4、市国土局
  45、市建设局
  46、市交通局
  47、市信息产业局
  48、市水务局
  49、市农业局
  50、市林业局
  51、市商务局
  52、市文化局
  53、市卫生局
  54、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55、市审计局
  56、市环保局
  57、市广电局
  58、市体育局
  59、市统计局
  60、市旅游局
  61、市粮食局
  62、市国资委
  6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64、市档案局
  65、市接待办
  66、市法制办
  67、市信访办
  68、市方志办
  69、市科建办
  70、市安办
  71、市行政服务中心
  72、市信息中心
  73、市政府采购中心
  74、市民航局
  75、市招商局
  76、市物价局
  77、市经合办
  78、市供销社
  79、市财金办
  8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81、市农机局
  82、市畜牧局
  83、市武引局
  84、市移民办
  85、市房管局
  86、市人防办
  87、市爱卫办
  88、市地震局
四、省管部门(20个)
  1、市国税局
  2、市地税局
  3、市工商局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市质监局
  6、市检验检疫局
  7、市烟草专卖局
  8、市电业局
  9、绵阳海关
  10、市邮政局
  11、市气象局
  12、银监局
  13、人行
  14、工行
  15、农行
  16、建行
  17、中行
  18、农发行
  19、市人保公司
  20、市人寿保险公司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条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规定。对本省精减人员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矛盾
,即个别省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减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致使一些人纷纷到外省原工作单位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部分人徒劳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难。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
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既
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198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