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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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航局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了节约政府开支,纠正因公出国机票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票定点购买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包括由中央单位组团,地方单位、企业参加的因公出国人员,下同)及由我国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机票实行定点购买,购买点规定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航空公司)在民航西单营业大厦的售票处、国际航安外售票处以及东方航、南方航的北京营业部(以下简称规定购票点)。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定购票点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单位。三家航空公司
在规定购票点设立国家因公出国人员乘机购票专用窗口,开设订票专用电话、专用传真。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需购外航机票的,也应由规定购票点代为办理;规定购票点不能办理的,则应在两小时内将可购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传真至购票单位,购票单位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
可到其他国际机票售票点购票,但不享受本规定列明的优惠票价。
各单位因公出国机票由单位外事或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不允许个人私自购票。单位可以通过专用电话、专用传真订票,也可直接到规定购票点购票。
二、实行优惠票价
由三家航空公司承运的因公出国人员票价要比航空公司制定的当期市场销售价格低15%以上(特殊票价除外)。民航总局按此原则商财政部制定统一优惠价格,并负责将“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及三家航空公司的市场销售票价提前通知财政部及各单位。
对中、外航联运或仅由外航承运的航线,三家航空公司要主动与有关外国航空公司商谈,取得其承运段优惠票价,以节约购票单位机票开支。
三、严格报销制度
因公出国机票款由购票单位以支票付给规定购票点,不得以现金支付。规定购票点按优惠后的实收价格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加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专用章。购票单位需凭规定购票点开具的专用发票(含代购外航机票按实收价款开具的单据)及
机票作为报销凭证,按专用发票款据实核销。财务人员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应将专用发票价格与民航总局提供的“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相核对,超出票价的不予报销;对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外航机票的,经办人员应在发票上注明机票回扣及上缴情况,附规定购票点出具的可购
买外航机票的书面证明,经外事、财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要对各单位因公出国购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定期上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汇总上报财政部。
四、提高服务质量
各指定航空公司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因公出国人员的售票服务工作。首先保证国家因公出国人员的购票需要。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要方便各单位购票、订票,实行送票制度,在北京地区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免费送票服务。国家因公出国人员由于工作需要,
需临时改变航班及航线的,航空公司要尽力提供方便,改变后若仍是三家航空公司承运的,可以免交改票费,若属外航,则按其规定办理。因公原因需退票的,由购票单位到原售票点办理,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可以免收退票费,离站后按民航规定办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三家航空公司及规定购票点的售票情况、票价、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规经营的,除将违规收入没收上交中央财政并进行必要的处罚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
财政、审计部门还将对各单位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同时抄送财政部、民航总局。
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规定购票地点
二、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
三、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适用期:1998
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一:规定购票地点
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1.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13336 66016667
传真:66050877
2.安外售票处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
电话:64262629 64262630
传真:64262627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北京营业部
地址:朝阳区新源西里中街12号
电话:64681166
传真:64688323
2.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24070
传真:66024071
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北京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27号
电话:65533623 65533622
传真:65533624
2.西单民航营业大厦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5号
电话:66017596 66024068
传真:66039516

附件二: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
一、民航总局
管理工作联系电话:64091785 64091795
二、三家航空公司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投诉电话:66017580
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64688331
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65514674

附件三:

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
(适用期:199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单位:元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1.中日线 | | | | |
北京—东京 | F | 5530 | 10500 | |
| C | 4460 | 8500 | |
| Y | 3540 | 6650 | 3500| 6500
北京—大阪 | F | 4800 | 9200 | |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 C | 3880 | 7380 | |
| Y | 3110 | 5900 | 3000| 5800
北京—福冈 | F | 4290 | 8120 | |
| C | 3470 | 6520 | |
| Y | 2750 | 5190 | 2700| 5000
北京—仙台 | F | 5810 | 10850 | |
| C | 4710 | 8800 | |
| Y | 3750 | 6600 | 3700| 6500
------------|---|------|-------|-----|------
2.中韩线 | | | | |
北京—汉城 | F | 2560 | 4930 | |
| C | 2200 | 4230 | |
| Y | 1840 | 3460 | 1680| 3200
北京—釜山 | F | 2660 | 5100 | |
| C | 2350 | 4500 | |
| Y | 1880 | 4000 | 1790| 3650
------------|---|------|-------|-----|------

3.中巴线 | | | | |
北京—卡拉奇 | F | 7540 | 14340 | |
| C | 6170 | 11760 | |
| Y | 3450 | 6560 | 3360| 6200
------------|---|------|-------|-----|------
4.中缅线 | | | | |
北京—仰光 | F | 5580 | 10280 | |
| Y | 3680 | 6140 | 3500| 5920
------------|---|------|-------|-----|------
5.中科线 | | | | |
北京—科威特 | F | 8530 | 17060 | |
| C | 6550 | 13090 | |
| Y | 4620 | 7900 | 4200| 7260
------------|---|------|-------|-----|------
6.中印线 | | | | |
北京—雅加达 | F | 5270 | 9480 | |
| C | 4210 | 7570 | |
| Y | 2810 | 5040 | 2700| 4890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7.中菲线 | | | | |
北京—马尼拉 | F | 3000 | 5550 | |
| C | 2600 | 4760 | |
| Y | 1900 | 3580 | 1700| 3270
------------|---|------|-------|-----|------
8.中马线 | | | | |
北京—吉隆坡 | F | 4800 | 9200 | |
| C | 4380 | 8100 | |
| Y | 2850 | 5400 | 2560| 4100
------------|---|------|-------|-----|------
9.中泰线 | | | | |
北京—曼谷 | F | 4160 | 7480 | |
| C | 3510 | 6310 | |
| Y | 2500 | 4600 | 1950| 3520
------------|---|------|-------|-----|------
10.中越线 | | | | |
北京—河内 | F | 3200 | 6000 | |
| C | 2820 | 5300 | |
| Y | 1710 | 3200 | 1590| 2870
------------|---|------|-------|-----|------

11.中新线 | | | | |
北京—新加坡 | F | 5840 | 11120 | |
| C | 4670 | 8890 | |
| Y | 3020 | 5300 | 2980| 5200
------------|---|------|-------|-----|------
12.中澳线 | | | | |
北京—悉尼 | F | 7310 | 10800 | |
| C | 5670 | 8500 | |
| Y | 4450 | 6200 | 4300| 6000
北京—墨尔本 | F | 7310 | 10800 | |
| C | 5670 | 8500 | |
| Y | 4450 | 6200 | 4300| 6000
------------|---|------|-------|-----|------
13.中阿线 | | | | |
北京—沙迦 | F | 7560 | 15120 | |
| C | 4970 | 9940 | |
| Y | 3700 | 6720 | 3600| 6100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14.中欧线 | | | | |
北京—法兰克福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柏林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巴黎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慕尼黑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斯德哥尔摩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哥本哈根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伦敦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赫尔辛基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6200
------------|---|------|-------|-----|------
北京—米兰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罗马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续表
--------------------------------------------
|票 价| | |团体(5人以上)票价
国际航线 | | 单程票价 | 来回程票价 |------------
|等 级| | | 单 程 | 来回程
------------|---|------|-------|-----|------
北京—马德里 | F | 14800| 2596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布鲁塞尔 | F | 14800| 2596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000 | 4000| 5800
------------|---|------|-------|-----|------
北京—阿姆斯特丹 | F | 16520| 33000 | |
| C | 9430| 18800 | |
| Y | 4990| 7500 | 4500| 6200
------------|---|------|-------|-----|------
北京—苏黎世 | F | 17600| 33050 | |
| C | 7980| 15000 | |
| Y | 4200| 6400 | 4000| 6200
------------|---|------|-------|-----|------
北京—莫斯科 | F | 10750| 21200 | |
| C | 6870| 12300 | |
| Y | 3450| 5400 | 3350| 5200
------------|---|------|-------|-----|------
15.中美线 | | | | |
北京—旧金山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北京—洛杉矶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北京—纽约 | F | 15300| 27540 | |
| C | 8050| 14490 | |
| Y | 5000| 7900 | 4900| 7800
------------|---|------|-------|-----|------
16.中加线 | | | | |
北京—温哥华 | F | 11950| 23800 | |
| C | 6220| 12200 | |
| Y | 4500| 6600 | 4400| 6500
--------------------------------------------



19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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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2000-11-03

教基厅[2000]17号


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表彰活动在各地层层评选推荐的基础上,于2000年9月17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9月22日上午召开了表彰大会,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章新胜同志出席了表彰大会为获奖者颁奖,并观看了自制教具展览。
本届评选表彰活动是在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的新形势和背景下举行的。通过评选活动,反映出广大教师中蕴藏着极大的自制教具的积极性和丰富的经验。自制教具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学教法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一个重要的载体,要给予充分重视,并建立完善的机制加以推广。
本届评选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评选表彰的范围进一步拓宽,评选表彰的总量进一步扩大。和上一届相比,获奖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提高,出现了一批方向对头、立意新颖、构思巧妙、制作容易、节省经费、使用方便、易于推广、适合教学需要的好作品,代表了我国自制教具的发展水平。
第二,出现了一些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材料等技术水平较高的作品。
第三,参评作品体现了第三次全教会重要的理念,出现一些有利于培养创新思维、探索精神并有学生参与制作的作品,这是自制教具今后的重要方向。
第四,从本届评选参评作品的制作水平看,工艺性比以前有所长进,质量也有较大的提高,为进一步转化为产品创造了条件。
通过开展自制教具活动,涌现出一批优秀的自制教具能手。其中既有经验丰富,不断创新,成绩斐然的老将;也有初露头角、身手不凡的青年教师。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出创新的活力和教学改革的信心与决心。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队伍,应该加以支持和鼓励,使他们成为各地开展自制教具的种子选手,教育教学改革的骨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5个参评单位选送了666件参评作品。按照有关评选的条件和办法,在阅读材料、实验观察和询问后,经评委的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不同等次的获奖作品。其中一等奖31项,占4.7%;二等奖68项,占10.2%;三等奖142项,占21.3%,提名奖425项,占63.8%。根据团体记分办法,通过评选,河北省、北京市、吉林省分别获得团体第一、第二、第三名。
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再接再厉,把开展自制教具活动作为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来抓,继续积极组织和大力支持自制教具活动,为进一步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我国教学仪器事业的发展做好工作,为将在2003年或2004年举办的第六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做好准备。

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获奖名单

  团体奖:
    第一名 河北省  一等奖:5件,二等奖:7件,三等奖:7件
    第二名 北京市  一等奖:3件,二等奖:4件,三等奖:6件
    第三名 吉林省  一等奖:3件,二等奖:4件,三等奖:5件

  一等奖: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制作者

1
压力对化学平衡的影响演示仪
北京教育学院石景山分院
白福秦、何静



2
简易单片机学习器
北京青少年科技馆
朱骐

3
走进计算机-计算机工作原理演示
北京西城区青少年科技馆
胥筱汀

4
青蛙变态发育模拟演示器
河北安国市职业教育中心
李秀云、王宝山、程志清、郑选群

5
多功能电热切割机
河北保定南市区六一小学
许斯朴

6
小口瓶系列标本
河北昌黎县靖安镇陈庄子完全小学
陈广福

7
瓶塞、瓶盖开启器
河北唐山市62中
崔民树、陈国忠

8
二氧化氮与一氧化氮的制取和性质演示仪
河北唐山市车轴山中学
贾艳芹、鲍福顺

9
行程演示器
山西临县歧道乡康家塔学校
李绳锁

10
磁悬式气体反冲仪
山西太谷师范附小
崔永茂

11
摆的认识演示箱
吉林省舒兰市舒郊中心校
吕德福、徐德文

12
可变真空度放电管
吉林省松原教育学院
王维佳

13
灯泡系列教具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小学
赵云飞

14
模块组合教具
上海风华中学
陈开云、朱国英

15
外置便携式多功能微机物理实验图示仪
上海市南洋中学
奚天敬

16
太阳能电池板多功能演示器
上海市彭浦新村第一小学
王衍庆

17
楞次定律与变压器原理演示装置
浙江杭州艮山中学
金明、陈欢庆

18
汽车驱动轮、从动轮摩擦力方向演示仪
浙江磐安县安文镇中学
傅忠余

19
演示及分组化学实验防毒装置
浙江温岭中学
董庆湘

20
心血管瓣膜模型及血循环演示器
安徽蚌埠铁路中学
郭士安

21
安培力演示器
安徽无为县第一中学
陈修云

22
液体表面张力演示仪
江西省奉新县第一中学
谢祥援、邓新华、帅胜友

23
无毒害托里拆利实验演示器
河南三门峡市第五中学
黄克治

24
高中立体几何多能可变折叠式教(学)具
河南郑州十二中
黄汉声、富国宝

25
气体性质定律仪
广西柳州市铁路第二中学
肖毅

26
地理平面图像动态演示器
重庆市第十中学
马昭恺

27
动量守恒演示器
深圳市布心中学
刘赐兰

28
恒力牵引仪
深圳市华侨城中学
方兴

29
“红外寻的”演示枪
深圳市华侨城中学
方兴

30
单摆式向心力演示器
厦门市第一中学
李丹、黄建通

31
大气压力实验器
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小学
张予红



  二等奖: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制作者

1
赤道坐标系模拟地球运行仪
北京朝阳区教育研究中心
方展江

2
学生研究鼠妇活动观察套盒
北京第十三中学分校
张应春

3
微型智能机器人演示教具
北京青少年科技馆
林鹏、皮德义

4
电子起电机
北京石景山区八角第二小学
朱国平

5
液体内部压强只与深度有关而与液体质量无关演示器
天津市广夏中学、天津市普通教育技术装备处
朱抚民、闫焕龙

6
内压式氯化铜溶液电解器
天津市宁河县师范学校、宁河县芦台五中
王克华、阚文广

7
叶绿体结构及光合作用过程演示仪
河北沧州市二中
宗树玲、何俊华

8
太阳能热水器原理演示器
河北冀州市文教局仪器站
张敬常、黄寿鸿、

孙洪杰

9
凸透镜成像性质演示器
河北乐亭县汤家河高中
周玉忠

10
固液分离法晶体熔化系列实验器
河北省华北石油中等职业学校附属中学
刘琰、耿永喜

11
电磁作用和共振实验装置
河北石家庄24中
张士峰、赵辉

12
便携式大气压强演示仪
河北石家庄市第五棉纺织厂学校
蒋学刚、周树民、

王永章

13
激光几何光学演示箱
河北唐山市开滦十二中学
王永利、张立然

14
数学教学屏
山西运城市解州中学
曲百友

15
电解质、非电解质及其溶液导电性演示器
内蒙古包头四中
吕清、杨德龙

16
竖笛指法演示板
辽宁鞍山市铁西区新陶小学
王立博、姜慧芬、

王福晨、李长英

17
气体液化演示瓶
辽宁锦州市黑山县大虎山镇初中
何长江、罗敏艳

18
防护林带作用演示器
吉林省蛟河市18中学
魏举忠

19
电机原理说明器
吉林省前郭县套浩太乡中学
刘文白、揣玉林

20
识调板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小学
李静

21
组合式力学平台
吉林省吉林市16中学
王兆军

22
摩擦实验演示仪
黑龙江省绥化市七中
吴庆柏

23
轮轴和轮轴应用演示仪
陕西西安交大附属小学
杨茹勤

24
透明骨胳染色系列标本
陕西西安市八十五中学
雷桂珍

25
原电池原理演示仪
上海市曹杨中学
沈祖翼

26
竹、筒组合活动器
上海市崇明庙镇中心小学
施斌、陆佩忠

27
地磁场测试仪
上海市建虹中学
李上果、杨介信

28
多功能地球仪
上海市七宝中学
吴纪舫

29
简易声级计
上海市铜川学校
舒聪海

30
饮料瓶系列实验
江苏淮阴市教研室
王育华、陈浩、

魏谦、谌枚东、

仝振化、杨根付

31
磁场对电流的作用力演示器
江苏省徐州市务本高级中学
张鸿岳

32
弹簧共振演示仪
江苏省镇江四中
潘阿顺、高彭道

33
调压式贮气桶
江苏铜山县大庙镇中心中学
李为才

34
CCD演示显微镜及其实验
江苏吴江市盛泽中学
孙雪山

35
高灵敏渗透压演示器
浙江杭州艮山中学
郭晟、陈欢庆

36
超重失重演示器
浙江湖州中学
顾慧波

37
新型电解制氧器
福建省罗源县第一中学
张耀星、陈丹

38
内力作用下动量守恒演示器
福建省莆田二中
姚国钦、陈扬芳、程兆敏

39
超重和失重演示仪
江西乐平中学
张鸿林

40
半导体激光光路演示仪
江西省九江市教研室
梁玉祥、熊亚浔

41
双受精作用演示仪
山东莱阳师范学校
左霄虹、王德强、张明东、禹阿丽



42
雨量遥浏仪
山东莱州市莱州镇北流完小
初海庭、李永伟、张月芝、董延玲、王友良

43
正余弦曲线演示仪
山东枣庄市第八中学
李修新、庞宝柱、苗璜芝

44
饮料瓶自制教具系列
湖北省广水市教研室
沈新家

45
儿童服装拼板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水塔小学
齐云

46
化学实验装置图组合教具、学具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中学
吴腊生

47
乖豆豆活动计算板
湖南省蔗陵市黄沙学区黄沙完全小学
文其林

48
即时速度演示仪
广东惠州市第三中学
姜南飞

49
浮力显示缸
广东梅州兴宁市第一小学
梁平儿

50
铜与硝酸反应演示装置的改进
广东南海师范
黄先碧、招业葵

51
声波演示器
广东省南海市大沥奇槎小学
吴福林

52
中国古代科技(水力机械)演示器
广东珠海市拱北中学
赵立林、梁国基、黄庆纯、粱富、

于果

53
TS一03型智能模拟量分析仪
广西南宁市逸夫小学
陆俊达

54
可控蒸气爆炸器
四川省宜宾市二中
凌受仁

55
小学自然电知识系列教具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第四小学
朱朝全

56
噪声的危害与控制演示仪
重庆市北碚区实验中学
邹心泉

57
数学教学多用作图规
重庆市大足县万古中学
彭开柏

58
多功能光学演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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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修正)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交通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十二条第(八)项新增一款为: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八、第十四条第(三)项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十四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十、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十一、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1998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 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 。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它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员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前交通部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