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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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基妇发〔2004〕88号

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爱卫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目前全球有11亿吸烟者,每年导致近500万例死亡。我国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分别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也是世界上少数吸烟率继续上升的国家。目前,全国约有3.5亿吸烟者,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
2000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12个部(委、局)组成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政府间谈判协调机构。经过三年多的工作,圆满完成了国际《公约》的谈判。2003年5月21日,《公约》获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我国于2003年11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公约》。截止2003年底,已有85个国家签约。《公约》将于2004年内正式生效。
《公约》是联合国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卫生多边条约,它的出台为在全球控制烟草危害,共同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履行《公约》,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做好我国履行《公约》的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草危害控制,努力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积极营造控烟、健康、文明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公约》精神,积极做好履约准备。各地卫生、爱卫部门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建议明确并落实烟草危害控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当地烟草危害控制规划。要结合当地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构建健康促进与控烟专业队伍。2005年,要逐步建立从省到县(市)控烟工作网络。要加强多部门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并发展民间控烟组织网络。
二、结合每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烟草危害控制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烟草危害控制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大环境。
积极参与并组织实施每两年一次的国际戒烟竞赛活动,鼓励更多的城市、单位和个人参加国际戒烟竞赛,努力降低吸烟率。
进一步发展社区综合干预试点的控烟工作。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戒烟技术服务培训,在医疗机构推广戒烟门诊、热线等戒烟服务。
三、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创建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无吸烟政府机关办公楼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吸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四、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
五、加强控烟能力建设。建立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控制烟草危害专家组,提供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各地要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体系等,逐步建立并完善烟草流行状况等信息监测系统,做好控烟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反馈与经验交流,加强检查督导和效果评估,实现资源共享,为控烟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落实控烟工作经费。要组织开展控烟工作情况的检查或抽查,督导各地认真落实。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实施《公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我国控烟工作的进程。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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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经过六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二、明确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遗留问题,扎实稳步推进;加强调研总结,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实行重点突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与推进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并做好农村综合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之间的配套衔接。
  三、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当前,农村综合改革重点是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三项改革,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要进一步扩大市、县试点范围,以便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认真探索,为全面推开农村综合改革提供经验。
  乡镇机构改革的总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政府要重点强化以下职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要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区划的合理调整。上级部门要大力支持基层改革,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有关专项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考评制度,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建立健全鼓励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严禁超标准建设和搞不切实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加大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改善县乡财政困难状况,落实和完善财政对村级的补助政策,确保乡镇机构和乡村组织正常运转。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土地收益用于农村的比例要有明显增加。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加快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执行和落实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取消农业税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消农业税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减少的收入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是否清收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决定清收的地区,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格清收程序,实行张榜公示,确保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借机侵犯农民利益。各地要切实转变农业税征管机构职能,做好农业税征管体制调整和征收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意见,为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供法律保障。要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场农业职工负担。
  五、稳妥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各地要继续按照中央要求,高度重视和扎实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健全和落实对县乡领导干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要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加强监察审计、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旧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区别轻重缓急,注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债务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基层推进化解债务工作。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制定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意见,及时指导地方工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制止新债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乡村负债。
  六、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约束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不断推进基层民主,不断健全法制保障,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收费的监管。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
  七、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加强领导和协调,统筹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做法,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能,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为推进改革提供组织保障;要在改革的总体框架内,结合实际,把握切入点,选准突破口,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实施;要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创新精神,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改革路子。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地方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八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等设计方案。”

四、删去第四十八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六、删去第五十一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