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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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6号



关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8年5月18日以 MSC.69(69)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1998年修正案。

按照安全公约第Ⅷ(b)(v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 2002年1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其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反对该修正案。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止2002年1月1日,秘书长没有收到对该修正案的任何反对意见,按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于2002年 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修正案的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故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8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B部分—分舱与稳性

第14条—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
1 以下列条文取代第3款的现有条文:
“3 对主要舱室进行灌水试验是非强制性的。如未进行灌水试验,在可行时应进行冲水试验。该试验应在船舶舣装的最后阶段进行。如冲水试验因可能造成机电设备的绝缘或舣装物品的损坏而不可行,则可由对焊接进行仔细的观察检查来代替,必要时使用着色探伤试验或超声波探漏试验或等效试验予以辅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水密舱壁进行彻底检查。”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

第1条—适用范围
2 在第1款中,在“本章”一词前加上“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第2条—术语和定义
3 在现有第1款第.15项后新增第.16项如下:
“.16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识别号系指可由船舶设备传输并用于识别该船舶的海上移动业务识别号、船舶呼号、Inmarsat识别号和序列识别号。”
4 以下列条文替代第2款的现有条文:
“2 本章中使用的并在可予修正的《无线电规则》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搜救公约》)中作出定义的所有其他术语和缩略语应与该规则和《搜救公约》中定义的意思相同。”
5 在现有第5条后新增第5-1条如下:

“第5-1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识别号
1 本条适用于从事所有航行的所有船舶。
2 每一缔约政府承诺确保作出适当安排,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识别号作出登记并将有关这些识别号的信息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提供给救助协调中心。缔约政府应视情将指定的识别号通知管理此种识别号登记的国际组织。”
第13条—电源
6 在第8款中,在“章”字之后加上“,包括第18条中所述的航行接收机”*。
第15条—保养要求
7 在现有第8款后新增第9款如下:
“9 每隔不超过12个月应对卫星示位标进行测试,检查其运作有效性的所有方面,特别是频率稳定性、信号强度和编码。但在正当和合理时,主管机关可将间隔期延长至17个月。该测试可在船上或经认可的测试和维修站进行。”
8 在现有的第17条后新增第18条如下:
“第18条
船位更新
本章所适用船舶上的所有能自动在遇险警报中列入船位的船载双向通信设备应自动取得有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机(在装有任一者时)提供的此种信息。如未安装此种接收机,则在船舶航行时,应每隔不超过四小时对船位和测定船位的时间作手动更新,使其随时可供通信设备传输。”

第VI章
货物运输

第5条—积载和系固
9 以下列条文取代第6款的现有条文:
“6 在整个航程中,除固体和液体散货以外的所有货物均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装船、积载和系固。对设有第II-2/3.14条中定义的滚装货物处所的船舶,按《货物系固手册》对此种货物的所有系固均应在船舶离开泊位前完成。《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写应达到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相关导则的标准。”

第VII章
危险品运输

第5条—文件
10 删去第6款的现有条文。
第6条—积载要求
11 本条标题改为“积载和系固”。
12 在现有第5款后新增第6款如下:
“6 在整个航程中,除固体和液体散货以外的所有货物均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装船、积载和系固。对设有第II-2/3.14条中定义的滚装货物处所的船舶,按《货物系固手册》对此种货物的所有系固均应在船舶离开泊位前完成。《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写应达到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相关导则的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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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本部各直属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和《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财会字〔1996〕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充分认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规定,规范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的认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三、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结合起来,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标准,对单位当前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大力整顿,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四、为方便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内容,更好地推进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财政部编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单行本)。我部已统一订购,要求部属各单位会计人员一人一册。请各单位届时统一到外经贸会计学会领购,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一、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略)
二、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略)



1996年8月7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3、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市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市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市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省政府新闻办报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市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决定。
  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市委、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记者。
  (4)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4)市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申请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对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市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市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审稿,统一口径。市委信息办、市政府网站的报道要与《平凉日报》的口径一致。
  (4)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是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应对考验、战胜危机等方面的典型事例;积极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市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工作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