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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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住宅建筑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住宅)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使用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公安部消防局 2004.12~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 城镇燃气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设备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2004.04~2006.08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重新核定现行居住建筑采暖能耗的节能目标,打破现行建筑气候分区界限,依据采暖度日数和空调度时数来确定住宅的采暖和/或空调能耗指标和技术要求;采暖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提高到65%或更高;确定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技术要求、采暖和空调设计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国建筑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按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空调制冷装置、通风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的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供热采暖系统中供热量,水力平衡度,换热设备效率,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表面温度、辐射量,耗电输热比,管道设备保温绝热,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效率,设备能源输入与冷、热量产出比,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等参数,室内空气中含尘浓度或有害气体浓度与排放浓度,室内气流组织、防排烟;采暖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参数,冷热计量、控制、调节,安全、功能、环保、卫生、节能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广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2005.03~2006.10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0 报批稿
5.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居住小区、工业与民用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地气象及雨水水质资料,可利用雨水量的计算及水量平衡,雨水综合利用系统选择,地面入渗及管道入渗系统水力计算与设计,屋面雨水及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计,雨水储存构筑物计算与设计,雨水处理工艺选择与设计,雨水回用系统设计,超量雨水排除管道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工业大学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6.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调查评价,城市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城市生态保护的标准,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青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城市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7. 城市照明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单位、市政管理部门、照明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和编制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照明的定义与城市照明规划工作内容,城市照明规划通则,城市公共交通照明规划,城市建筑与构筑物室外照明规划,城市绿地景观要素照明规划,城市广告标识照明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莹辉集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8.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设市的城市供热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市供热负荷,城市供热热源,城市热力网和城市供热设施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9.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全国特大、大、中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停车设施规划原则,停车设施分类,停车需求分析方法,各类用地及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各类停车设施的技术指标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0. 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设计技术与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设计通用术语,各类建筑设计的专用术语,室内及环境设计术语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1.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采用瓦材的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坡屋面瓦材和垫层要求及选用标准,坡屋面结构体系和设计要点,坡屋面细部构造、施工方法、施工控制的规定,坡屋面构造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广州嘉泰陶瓷有限公司上海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2.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平面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结构设计,消防,室内温度、湿度、风速、噪声、照度、换气次数、新风量、洁净度和压力要求,过滤器的检漏,给水排水,污物处理,自动控制以及对设计、能量回收、施工验收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北京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浙江省实验动物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13.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城镇供热用锅炉房、换热站、冷热机组,室外供热管网,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等方面的评价。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供热设备的配置、运行、输送、管网平衡、管网热损失、建筑物采暖温度、时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9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等主要性能指标,以及运行管理安全,系统节能,操作程序等管理标准。按照管理、技术性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提出评价指标。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市供热办公室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惠天热电股份公司西安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热力公司青岛市热电集团全国锅炉房供暖信息网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14. 盾构掘进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用盾构法修建的城市地铁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人防等隧道与地下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施工准备,盾构施工测量,管片制作,盾构施工,特殊地段及地质条件施工,管片拼装,壁后注浆,隧道防水,盾构机的保养与维修,运输,施工管理,监控测量以及隧道缺陷处理,管片预制工程验收、管片防水工程验收、管片拼装以及盾构成型隧道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建集团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5.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高等级公路、机场、集装箱堆场、汽车站和特殊堆场的路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荷载应力分析、温度翘曲应力分析、主要设计参数、混凝土路面板平面尺寸和板厚设计,相关参数关系图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与高强、低松弛、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用,锚具选择,接缝、构造及施工工艺,路基材料及施工,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参编单位: 江苏省交通厅华东预应力中心江苏新筑预应力公司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6.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 卫生部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7. 单轨交通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单轨交通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单轨交通的术语、运营组织、车辆、限界、线路、轨道桥梁、车站建筑、地下结构,工程防水、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信号、道岔、安全门与屏蔽门、电梯及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防灾与报警、设备监控系统、控制中心,车场与综合基地、环境保护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参编单位: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天津铁道电气化设计院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设计院重庆捷顺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2005.03~2007.06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12 送审稿2007.06 报批稿
18.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制订 适用于坡地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的规定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9.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铁路工程部分) 制订 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按主从关系和配套需要,整合优化铁路工程各专业技术标准,以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为框架,形成层次清楚、分类明确、构成合理,具有配套性和协调性的有机体系。 铁道部 主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参编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铁路工程分委员会铁路工程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4.03~2005.09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09 报批稿
20.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 制订 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国内外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发展简况、国内外消防技术标准现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新体系概述、框架示意、体系表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4.02~2005.10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10 报批稿
21.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三个领域17个专业的标准现状、发展趋势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所要制订的标准项目,以体系框图、体系表和项目说明的形式进行表述。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有关专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有关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2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修订 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水文测报与勘测、规划、设计、电气、施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等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水利部 主编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水东北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04.06~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冶金、机械、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轻工、纺织、核工业和国内贸易(粮食局)等八大工业领域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5.03~2006.09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2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术语和符号,修订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分级指标及允许偏差指标,增补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级别指标,在混凝土的质量要求中增加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碱含量、抗冻(快冻法)等耐久性内容,完善混凝土耐久性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表述方式,修订组成材料质量控制的水泥、骨料、外加剂、拌和用水的相关内容并增加纤维等有关内容,增补预拌混凝土、泵送混凝土、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控制内容,增补混凝土裂缝控制内容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深圳大学中建三局商品混凝土公司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2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修订 适用于防核武器为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共5个抗力等级,防常规武器为5级和6级共2个抗力等级,防生化武器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和不防化等共5个防化等级。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在原有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的基础上增设6B级,增设防常规武器不防核武器工程类型,按防常规武器抗力大小设置6个级别,在防生化武器的防护要求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在平战结合方面以及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专业的防护标准、防护要求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2004.04~2005.04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02 送审稿2005.04 报批稿
2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修订 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并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取消20000㎡封堵的技术要求。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城市规划院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总参工程兵国防工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5.03~2005.12 2005.09 征求意见稿2005.11 审查稿2006.12 报批稿
2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山岭及水底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地下工程排水,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参编单位: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上海人防设计科研所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部隧道局科研所
28.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修订 适用于村镇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划和防火设计,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村镇建筑耐火等级与建筑构造,村镇建筑规划及建筑布局,村镇厂(库)房、储罐、堆场消防设计,村镇民用建筑消防设计,村镇消防给水设计,村镇建筑电气设计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的防雷(包括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研究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二、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
30.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 制订 适用于既有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以及组合幕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适用性及可持续使用性的检查、检验、评估及维修加固措施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坚朗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水平方向夹角大于75°的建筑屋面外维护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采光顶和非采光顶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验收和维修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集团中山盛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深圳方大集团深圳中航集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原胶粘厂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2.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03(JGJ108-96、JGJ109-96) 制订 适用于房屋与一般构筑物中受力钢筋各类机械连接接头的设计、应用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种连接接头的性能、型式检验、现场检验,连接型式包括带肋钢筋套筒挤压、锥螺纹、镦粗直螺纹和滚轧直螺纹连接接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上海钢铁工艺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施工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3. 轻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6层以下或房屋檐口高度低于20m的非抗震设防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的低层或多层轻钢结构住宅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节能设计、截面设计、节点构造、放火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清华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长安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华丽联合高科技公司北新建材集团
3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验检测方式方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各种管道安全和功能、设备试验、试运转,温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及防排烟等检验、检测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5.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幕墙的性能检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热工、隔声、遮阳等性能检测方法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6.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标准 制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与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耐久性检验和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抗渗性、抗冻性、抗碳化性、抗裂性、耐钢筋锈蚀、碱骨料反应、抗硫酸盐腐蚀、抗除冰盐剥蚀性、耐磨性检验评定的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3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国际、国内比赛游泳池、公共游泳池、宾馆饭店及俱乐部的游泳池和各种游乐休闲池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游泳池的分类、特殊设计要求、水处理系统、附属设施、特殊装置及管道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运动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8. 体育场馆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体育场馆的智能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应用信息系统及场馆专用系统的技术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技术专家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9.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技术标准 制订 适用于国内各城市对新建项目的交通专项分析。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交通影响评估整体框架体系研究、项目用地性质与规模等级划分、交通量预测敏感性分析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40. 展览建筑设计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综合性展览建筑和专业性展览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选址、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消防和疏散、建筑设备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消防局 2004.12~2006.07 2005.10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7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1. 地下工程逆作法施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较深基坑且对围护结构的水平变形有严格限制、在城市建筑密集区要求尽早恢复施工作业区和城市原貌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土体结构、地下土方开挖、地下水平结构施工技术、防潮技术、验收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建工集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长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防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4.07~2005.12 2005.07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4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施工机械现场检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等方面的检查检测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项目分类标准 制订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及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项目分类及各检测项目参数设置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4. 轻型钢丝网架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内外填充墙及总高度在10m及以下的低层民用建筑中的承重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规定房屋的隔声、隔热、节能技术指标,3D系统的构造连接技术、计算方法、材料要求、施工要点、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胜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06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3 送审稿2006.06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5. 种植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所有花草、树木、农作物的种植屋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种植屋面防水层、排水层及屋面构造要求、施工方法及质量控制和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公司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骏宁特种防漏有限公司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6.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表面有清水混凝土装饰效果要求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统一清水混凝土的概念,对清水混凝土的设计、施工、验收做出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7.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桥梁桥面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48. 建筑能耗统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能耗的构成、建筑能耗各构成部分的数据采集、统计方法、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的有关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1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9.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人口按职业和年龄的分类、流动人口的计算方法,提供城市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方法、程序和校核手段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哈尔滨市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0.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与交换数据指标、发布数据指标、数据统计与分析、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数据接口以及数据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设部信息中心 2005.03~2006.03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51. 城镇燃气管道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燃气及各种市政管线的修复、改造等非开挖施工技术。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旧管道修复的内衬、U型内插、缩径内插、缠绕法和旧管道更换的裂管法、碎管法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派普瑞非开挖工程技术公司创安亚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香港非开挖技术协会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百莱玛-威猛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2征求意见稿2006.06送审稿2006.12报批稿
52. 建筑全生命周期可持续性影响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住宅、写字楼、宾馆、酒店和体育场馆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耗能、耗水和其他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质排放分析,确立多因素生命周期定量评价方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中建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3.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程JGJ6-99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各种箱形和筏形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箱筏基础设计、基础底版设计以及多塔楼和带裙房的建筑下的整体基础设计。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元岩土工程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5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基本参数、配合比计算、试配与调整和特殊要求配合比设计。增加按耐久性要求设计的混凝土配合比和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取值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55.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照明工程设计、科研、教学、照明电器生产企业以及照明主管部门使用。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术语、室内外照明技术、电光源及其附件、灯具及其附件、建筑物采光技术、材料的光学特性和照明测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上海东升灯具厂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6.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多层工业厂房的室内雨污水重力流排水系统塑料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管道设计和水力计算、敷设安装施工及试验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桁架、网架结构、框架结构、膜结构和拉索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各种钢结构焊接技术及特殊焊接技术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公司特种焊接加工厂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8.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修订 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造的站、场(厂)。主要增补电动汽车、客运出租车、轨道交通等相关内容;增加ITS等相关内容。 建设部 主编单位: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59.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 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粪便处理工程的选址和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净化处理工艺和构筑物、无害化卫生处理,增加生粪便机械脱水、粪便上清液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脱水粪便与垃圾卫生填埋场共同处理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参编单位:武汉市环卫科研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琥珀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6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局部修订 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将采暖能耗的节能率提高到65%)、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采暖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局部修订 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用“权衡判断法”替代“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限值”)。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局部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燃气计量表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以及试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监督站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国际铜业(中国)协会佛山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宁波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5.03~2005.1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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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一体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一体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2〕27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乡一体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12月1日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嘉峪关市城乡一体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居民低保”)制度,保障全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分类施保;

(五)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扶)养相结合,鼓励和倡导社会帮扶与劳动自救。

第三条 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核拨工作;市发改委、统计局、审计局、人社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社区、镇政府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市民政局、三区、社区和镇政府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居民低保标准

第四条 居民低保标准按照我市维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实行居民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居民低保范围,并按城市低保标准核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章 居民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凡具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 (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员。具体包括:

(一)夫妻;

(二)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四)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 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低保家庭成员为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在普通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同一户口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居民低保待遇:

(一)五保供养对象;

(二)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拥有并使用机动车(残疾人用于代步机动车除外)的; (五)近三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饲养高档宠物的,或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的;

(八)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拥有高价值收藏品、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十)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转移个人所有资

产的;

(十一)外来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十二)非政策性农转非在当地落户不满三年,或落户后农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居民;

(十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十四)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五)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正在接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六)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居民低保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八条 社区、镇政府通过入户了解、走访邻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调查等形式,认真核实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第九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人可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核算。根据申请人家庭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及其他支出情况核算家庭收入;

(三)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四)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居民,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五)支出推算。依据家庭实际支出,推算家庭收入情况;

(六)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七)部门联动。市人社、公安、建设、交通、房管、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应为社区、镇政府、三区和市民政局提供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准确信息,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八)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继承、接受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各类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各种赡养费、抚(扶)养费;

(六)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

(七)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在校学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七)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

(八)独生子女、二女节育户父母奖励金;

(九)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 三镇居民家庭耕地收入计算,以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一年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公式为:耕地收入=耕地亩数×农产品上年度出售价(平均亩产收入)-各项成本费用;

(二)在职职工、离岗职工、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入,实际领取额高于标准的,按实领额计算。对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市人社局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发工资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从补发的下月起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

(三)虽共同生活但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家庭收入可以与其父母分开计算;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离退休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四)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五)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收入,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后,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六)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

(七)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费提前用完的(以使用凭证为依据),生活确有困难,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低保家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我市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

(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及自谋职业者,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一)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低保时,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十二)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十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1.有赡养、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养、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支付我市居民低保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

2.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是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家庭月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

第五章 分类施保和保障金的计算

第十四条 居民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补助金额=保障人数×保障标准-家庭应计入的实际收入。

第十五条 对低保人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就业能力、赡抚(扶)养能力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实施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 分类施保对象:

第一类:“三无”对象。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第二类:特困对象。具体包括:

(一)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患艾滋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较大的人员;

(三)父母均为失业人员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

(四)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

(五)赡养人没有能力赡养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第三类:一般对象。具体包括: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第四类:特殊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分类施保的补差标准:

(一)第一类人员按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二)第二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同时具备第二类(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即单亲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本人,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差额。

(三)第三类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差标准,但对其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补差额。

(四)第四类人员中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待安置退役士兵本人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分开计算收入,单独申请。

第二类、第三类人员补差额计算公式为:调整后享受保障金额=已享受保障补差+保障标准×上浮比例。

第十八条 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三镇“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 及城区独生子女领证户,在测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多算一人,保障金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每户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差额的办法施保。

第十九条 低保对象中有60岁以上老人的,在按正常计算人均低保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补差额;

第二十条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

第二十一条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多项分类施保规定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补偿额最高的一条为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镇政府入户调查和初审,三区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低保待遇的申请:

申请享受居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由户主本人向实际居住地的社区、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居民低保待遇的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和养老金的证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证明;

3.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因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要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6.有年满18岁以上学生的,要提供在校证明;

7.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8.三镇居民要提交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9.三镇“两户”家庭,应提供独生子女证、二女节育证复印件和镇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

10.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者判决书(调解书);

11.有固定和移动电话的家庭,要提供申请前3个月家庭电话缴费单据;

12.购买商品住房和高档家具、电器及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要提供有关的购买单据;

13.从事劳务活动的(包括外地打工人员),要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低保待遇的审批:

(一)社区、镇政府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提供齐备的证明材料后,由社区或镇政府低保专干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经社区、镇政府低保评议小组(成员由社区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居民代表等组成,评议人员库不少于15人,每次随机从低保评议库中抽取7人参加低保民主评议会)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示7日无异议后,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社区、镇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上报三区审核。

(二)三区审核。三区接到社区、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然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三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三区上报的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和集体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三区在社区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提供的保障金额),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下发书面批准通知书,发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出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社区、镇政府核算的家庭收入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由市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人户分离家庭申请居民低保待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方,只能由户主本人(多户主的由其中一户主)提出申请,其他不在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应计入家庭人口,其他成员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户籍地社区、镇政府出具的是否享受居民低保待遇的证明。

(二)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内的人户分离家庭,由户主向户籍地社区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负责入户调查和日常管理,并向申请人户籍地社区或者镇政府提供有关调查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低保补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一)低保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计发;

(二)低保金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按月发放;

(三)低保金采取以银行卡或者一折通的形式发放。

第七章 低保对象的义务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积极主动配合市民政局、三区、镇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社区、镇政府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其审核。

(二)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积极参加社区、镇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活动。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要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到市人社局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并积极参加市人社局和社区、镇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三区、镇政府、社区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建立低保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对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额等重要数据及时、准确统计,逐级上报,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八章 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市民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当年保障资金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居民低保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时拨付,对当年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九章 配套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局、教育局、房管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优惠配套政策,低保对象可凭《低保证》在就医、入学、就业、居住、采暖等方面得到扶持和照顾。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民政局、三区、镇政府、社区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居民低保工作进行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和办理结果,并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从事居民低保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违反公开、公平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四)有其他侵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 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认为市民政局的下列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借故不批准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无故减发、停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事项,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嘉政发〔2007〕29号)和《嘉峪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嘉民发〔2009〕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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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
作者:宋飞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一书,是国内著名法学家何勤华先生组织人员,在美国学者坎贝尔英译本的基础上转译过来的。此书的翻译工作共进行了4年,终于于2005年5月由上海出版社出版,开始和中国读者见面。
了解国际法和格老秀斯的人们知道,关于《战争与和平法》,早在1930年就有一个岑德彰翻译的版本,由商务印书局出版,题为《国际法典》。据王铁崖先生介绍,岑先生的译本只是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序言和前几章进行的一个简要意译,而且使用的是文言文,现代读者读起来有些困难。为此,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一书,专门用了几页的篇幅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的法学思想加以摘要,但这也只是一些零星译文资料。在国内的法律网站上,也有一个名为“Grotius,De Jure Delle ac Pacis”的《战争与和平法》英译免费下载版本,国内不少国际法学者就是根据这一版本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
何勤华先生和他的同事们选择的这个英译本,是美国学者A.C.坎贝尔于1901年根据原著整理的,题为“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这个英译本因有当时的美国助理国务卿戴维.J.希尔撰写的导论,而在众多译本中鹤立鸡群。但与拉丁语原著和荷兰语等版本相比,英译者对原书内容进行了一些删节。比如说该书第二编第五章到第八章,本来是讨论有关海洋和河流等上面的权利及与人有关的权利的内容,却被英译者删除不译。而在希金斯和哥伦伯斯合著的《海上国际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7页中,却有对该内容的介绍,而且这段内容很重要,它介绍的是格老秀斯海洋有限自由原则的思想。(1)第二编中,第十四章的内容也被省略,因为英译者坎贝尔认为其内容涉及对誓约、契约、允诺本质特征的总结;在该编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已经谈过,无需重复。第三编中,第十章、第十四章和第十八章也被省略,英译者坎贝尔认为这些章节都是对之前内容的总结和重复;第二十三章是论私人间的约定,也被省略不译。此外,该原著有很多段落被英译者坎贝尔肆意省略。(2)实际上,这些章节谈到的一些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思想,也是格老秀斯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译者坎贝尔的这种译法本身就将该原著的个体从整体中割裂出去,影响了读者的整体阅读效果。按他的想法,读者要想完全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还得参照《布莱克斯通法官评注》以及另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格氏进行的点评。我想,这大概不是读者们所希望的吧!因此,中译者在参考该书进行转译时,应当考虑一下广大读者的感受。
该书的中译本中也有一些错误和不妥之处,这里我就简单点到为止:如中译本第40页第1段中出现了“百人队队长”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百夫长”;第76页第2段中出现“康士坦丁”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君士坦丁” ;第87页第3段中出现的“海立卡纳苏”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哈利卡纳苏”,第4段中“有关统治科学的名著”,可以直接译成“《政治学》”;第93页第2段中的“贤哲马可.安东尼斯”,就是历史人物“马可.奥勒留”;第107页第2段中“塞西亚人”和第123页第2段中的“锡厄西人”,应当统一译成“斯基台人”或者“西徐亚人”(3);第108页第3段中的“卡密鲁斯”,应译作“卡米卢”(4);第134页第4段中的“塞门”,《辞海》一书译作“西门”,应从后者;第157页第5段中的“阿尔塞拜亚底斯”, 《辞海》一书译作“阿西比亚德”,应从后者;第163页第1段中的“韦伯芗” ,《辞海》一书译作“韦斯巴芗” ,应从后者;第244页第2段第5行中出现“盟同”一词,相信是打印错误,应为“同盟”;第245页第3段中西赛罗的《论发明》被称为“论文”不妥,应翻译成“论著”为妙;第262页第2段迦太基将领“波米尔卡”,罗马史书的中译本中称为“巴米尔卡”;第267页第2段中的“伊利安”,一般作“阿利安”;第269页第2段中的“克里昂”,一般译作“克瑞翁”(5);第271页第5段中的“以苏斯战斗”,一般译作“伊苏斯战役”;第272页第2段中的“波塞尼亚斯” ,一般译作“鲍桑尼”;第273页中的“勒奥尼达斯”和“法利塞人”, 一般译作“列奥尼达”和“法罗萨人”;第278页第1段的“拉达曼修斯” ,一般译作“拉达曼提斯”;第285页第4段中的“共和国”, 一般译作“理想国”;第298页第3段中的“爱托利安人”, 一般译作“埃托利亚人”;第345页第2段中的“锡奥德瑞奇”,应译成“狄奥多里克”;第383页第2段中的“庞波尼乌斯”, 应译成“彭波尼”,以便与后文相统一;第430页第4段中“哥特人之下”, 应译成“哥特人统治之下”;第446页第1段中的“安提阿”,应译成“安提柯”;第452页第3段中的“亚伯兰”,应译成“亚伯拉罕”;第468页第5段中的“普拉太亚”,应译成“普拉提埃”。此外,中译本中戴维.J.希尔的导论中引用了《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的一段主张建立国际法庭构思的话,在所译的正文中竟然找不到对应的原话!希望这些问题,在本书中译本再版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当然,该中译本行文还算非常流畅,层次也比较清晰,读来引人入胜。以上我的这些评论,并不能掩盖该译本的闪光点。毕竟,这才是《战争与和平法》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译本。

参考文献:
(1)转引自梁淑英主编:《国际法》,第110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2)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第21页注释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3)以上称谓具体参见《简明社会科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辞海》,商务印书局2000年版
(4)参见向弓主编:《名家经典演说辞选》,第244页,四川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5)(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