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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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52号

  现批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61—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12、4.6.2、4.6.4、5.6.1(1)、A.0.1、A.0.4、A.0.5、A.0.6、A.0.7、A.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9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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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山东省日照市


日照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促进我市海运业的振兴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的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电力、化工、盐业、水产等部门从事的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均属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水路运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和合法经营,促进国有、集体、个体、联合体、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水路运输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路运输事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路运输分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发生多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运输。下列情况属营业性水路运输:
(一)所有水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常规运输票据从事的水路旅客、货物运输;
(二)水路运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兼营代购代销业务,在结算时将运费计入货价之中的运输;
(三)承包工程的单位,用自备(或租用)船舶,运输承包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将运费与工程费合并计算或在工程造价中收取了运费的运输;
(四)各部门和单位,用自有船舶运输本部门商品、成品或自购原材料(含燃料、建材),将运费计入货价或与工程费合并计算的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运费结算的运输,如农村田间运输、各企业单位的厂内运输、军队的军务运输和城乡公益性义渡运输等。
  第六条水上旅游运输是指在我市辖区内的沿海、内河等水域,以各种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含水上拖伞、垂钓船、趸船、水下观光船及水上固定漂浮设施等)为运输工具,进行水上游览、娱乐、水下观光等活动的营业性旅客运输。水库、公园水域的游览船舶,由其管理单位按照航运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航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为水路运输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旅客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的企业;直接为水路运输服务的仓储理货企业;船舶代理等。

第二章开业、停业和增减运力的管理

  第八条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并经船舶检验部门签发有效船舶证书的运输船舶,运输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二)经营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和客船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五)水路运输企业要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水运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一、二、三、五项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其中经营水上旅游客运的,必须挂靠航运管理部门核准的水运企业,或自行组建公司(联合体)(以下均称水路运输企业)经营。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以运输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按下列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购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向市航运管理部门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市航运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
(二)经批准筹建的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购买的运输船舶,在筹建或订造、购买完毕,具备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后,应向市航运管理部门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市航运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有关审批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
(三)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以现有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交申请书,审批机关给予批复。
(四)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向市航运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市航运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审批权限,或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报上一级审批机关审批。
(五)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许可证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向原签发许可证的航运管理部门领取长期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方可营运。
(六)要求在我市从事水路运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业手续按交通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航运管理部门对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各项申请,应认真审核,并自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日内签注意见,上报规定的审批机关。
  第十二条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停业,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要求转户时,原户主应按停业办理,新户主应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向规定的航运管理部门提交《增减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由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日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人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履行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市航运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四)原许可证书;
(五)其他规定的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报送本条规定的第(一)、(二)、(四)项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法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上述变更项目经市航运管理部门批准后,换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企业凭换领的许可证书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一节旅客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工作方针,遵循“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服务原则。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航运管理部门核定的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正点运行,并做到使船舶适航,按规定载客,不超定员,船容整洁,文明服务。其中经营水上旅游客运的,还须由所属经营管理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售票,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海上旅游客运的旅游航线、经营范围、停靠站点由市航运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设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乱设,不得干预营运船舶在批准的航线、区域、站点的合法经营。
  第十七条经营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航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随意缺班、减少停靠站点。如需取消或变更,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从批准之日起,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三十天后方可取消或变更。
  第十八条经营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悬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营运标志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设。

  第二节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水路货物运输计划在服从国家、省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调节的原则,属于市内的重点物资由市航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平衡,其中对防汛、抢险、救灾及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种运输力量都必须服从市航运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其它货物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第二十条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之间以及租用船舶用于营业性水路运输、水下钻探、海上调查、施工服务及交通和潜水等作业的出租方和租用方之间,必须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的合同文本,签订运输合同或船舶租用合同,并向市航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对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涂改许可证书和有关货运业务单证;不得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人和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与委托方应当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并认真履行。由于一方责任造成的另一方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节运价、费收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运输船舶在我市承运货物和旅客,其运杂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服务费标准和水上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的票价,由市航运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水库、公园水域游览船舶的票价由其管理单位会同同级价格部门制定。
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向市航运管理部门申请领用统一的客、货运输票据和运输服务费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运输票据。
客货运输票据和运输服务费收据由市航运管理部门按照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盗印。
  第二十七条凡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
从事非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规费。
收取的各种规费和管理费,均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解缴或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民、集体或个体所有制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业户),依法经营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滥收、重收、摊派各项费用。

  第五节运输统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于季末后五日内、年末后十日内,向市航运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客货运输统计表;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电力、化工、盐业、水产等部门,须分别向市航运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统计表。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向市航运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统计报表和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第三十条市航运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主管范围内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统计表的及时填报,并按规定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第六节其他管理

  第三十一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联户)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从事货物运输的,应积极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
  第三十二条各民用港口和经批准设立的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开放,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船舶进出港区或停靠站点,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服从港口(站点)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四章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航管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持国家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并佩戴标志。凡是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服从航运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水路运输企业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或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客运站除外)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单证和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部门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执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条例》、《细则》及本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航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遵守法纪,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如有违反《条例》、《细则》和本规定,侵犯从事水路运输以及为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航运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工具的水路运输。
  第四十二条船舶维修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市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紧密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进程,结合现代农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推动教产结合、深化校企合作,教育部联合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部门,决定于今年6月在天津共同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现将大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大赛期间还将同时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作品展洽会”、“中高职协调发展座谈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暨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四周年成果展示会”、“第九届全国职业教育现代技术装备展览会”和“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学生才艺展示”活动。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方案

  一、大赛名称: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二、比赛时间:2011年6月

  三、比赛地点:天津市

  四、主办单位: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部门。

  五、比赛分组:中职组、高职组

  六、比赛项目:

  (一)中职组设计算机应用技术技能、电工电子技术技能、烹饪技能、现代制造技术技能、汽车运用与维修技能、服装设计制作与模特表演技能、建筑工程技术技能、美发与形象设计技能、现代物流技能、农业技能、会计技能、护理技能等12个专业类别的45个比赛项目。

  1.计算机应用技术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企业网搭建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数字影音后期制作;工业产品设计(CAD)技术。

  (2)组队要求:企业网搭建与应用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2人;电子商务技术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3人;数字影音后期制作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参赛学生限报2人;工业产品设计(CAD)技术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参赛学生限报3人。

  2.电工电子技术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5个:电子产品装配与调试;机电一体化设备组装与调试;单片机控制装置安装与调试;制冷与空调设备组装与调试;电气安装与维修。

  (2)组队要求:电子产品装配与调试项目、单片机控制装置安装与调试项目、制冷与空调设备组装与调试项目为单项赛项目,每代表队每项参赛学生各限报2人;机电一体化设备组装与调试项目、电气安装与维修项目为团体赛项目,每组参赛学生2人;机电一体化设备组装与调试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组;电气安装与维修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

  3.烹饪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中餐热菜;中餐面点;中餐冷拼;果蔬雕刻。

  (2)组队要求:均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6人,每名参赛选手限报2项,兼项选手应不少于3名,参加中餐面点比赛的选手不少于2名。参加中餐热菜和中餐面点比赛的选手只能选报其中一项,如果兼项可选择中餐冷拼或果蔬雕刻。

  4.现代制造技术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7个: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数控车团队;车工;装配钳工;数控机床装调与维修;焊工。

  (2)组队要求:数控车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参赛学生限报2人;数控铣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加工中心/数控车团队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3人(其中加工中心操作工1人,数控车工1人,工艺编制1人);车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装配钳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数控机床装调与维修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人数3人(其中教师1人,学生2人);焊工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

  5.汽车运用与维修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汽车二级维护作业和车轮定位;汽车维修基本技能;车身修复(钣金);车身涂装(涂漆)。

  (2)组队要求:汽车二级维护作业和车轮定位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组,每组2人,每校限报一组;汽车维修基本技能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2人;车身修复(钣金)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2人;车身涂装(涂漆)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2人;团体赛和个人赛项目不重复。

  6.服装设计制作与模特表演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女式春夏时尚成衣款式设计、立体造型与纸样修正;服装CAD板型制作、放码与女式时尚合体样衣(夹里)缝制;中职学生模特服装表演;中职学生平面模特展示。

  (2)组队要求:均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每个项目限报3人。每名选手限一名指导教师,且选手和指导教师的对应关系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7.建筑工程技术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工程算量;楼宇智能化(安防布线调试);建筑CAD;建筑设备安装与调控(给排水)。

  (2)组队要求:工程算量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3人;楼宇智能化(安防布线调试)项目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组,每组参赛学生2人;建筑CAD项目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3人;建筑设备安装与调控(给排水)项目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组,每组2人。

  8.美发与形象设计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男士无缝推剪造型(教习模特);女士中长翻翘(教习模特);新娘化妆、盘发整体造型(真人模特);晚宴化妆、发型设计造型(真人模特)。

  (2)组队要求:均为个人赛项目,每个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所需真人模特各自解决。

  9.现代物流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3个:现代物流中心作业;叉车操作;物流单证比赛。

  (2)组队要求:现代物流中心作业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3人(其中信息员1人、仓管员1人、操作员1人);叉车操作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物流单证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2人。

  10.农业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4个:种子质量检测;动物外科手术;园林植物修剪;农机具修理。

  (2)组队要求:种子质量检测、园林植物修剪和农机具修理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参赛学生限报2人;动物外科手术为团体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1组,每组参赛学生2人。

  (3)该项比赛将于2011年6月中旬在江苏举行。

  11.会计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1个:会计实务(会计电算化、翻打传票、点钞)。

  (2)组织要求:会计实务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4人。

  (3)该项比赛将于2011年6月10日左右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2.护理技能比赛

  (1)比赛项目1个:护理操作(徒手心肺复苏、静脉输液法、卧有病人床更换床单法、氧气吸入、无菌技术)。

  (2)组织要求:护理操作为个人赛项目,每代表队限报4人。

  (3)该项比赛将于2011年6月10日左右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高职组设制造与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与通信技术、艺术创作与社会服务、农业等4类专业类别10个比赛项目。

  1.制造与工程技术类

  (1)比赛项目3个:机器人比赛;机械部件创新设计与制造比赛;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与调试比赛。

  (2)组队要求:均为团体赛项目。机器人比赛每个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可配1—2名指导教师;机械部件创新设计与制造比赛每个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可配1名指导教师;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与调试比赛每个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可配1名指导教师。

  2.电子信息与通信技术类

  (1)比赛项目3个:三网融合与网络优化比赛;芯片级检测维修与信息服务比赛;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比赛。

  (2)组队要求:均为团体赛项目。三网融合与网络优化比赛每代表队限报6人(其中教师2人,学生4人);芯片级检测维修与信息服务比赛每个参赛队由2名选手组成,可配1名指导教师;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比赛每个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可配2名指导教师。

  3.艺术创作与社会服务类

  (1)比赛项目1个:英语口语比赛。

  (2)组队要求:团体赛项目。分为“英语专业组”和“非英语专业组”,可配指导教师。

  4.农业类

  (1)比赛项目3个:植物组织培养比赛;新城疫抗体测定比赛;农机具维修比赛。

  (2)组队要求:均为团体赛项目。每个项目每队限报1组,每组由2名选手组成。

  (3)该项比赛将于2011年6月中旬在江苏举办,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选手要求:参赛选手必须是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在籍学生,并且通过当地选拔赛产生。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好选手资格审查关,如发现参赛选手资格不符,大赛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对赛后发现者将取消其获奖荣誉并追回奖品和证书,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各专业技能大赛的具体规程及大赛有关活动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