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47:19   浏览:8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抓好这项工作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明年成功举办奥运会具有重要意义。查处取缔黑网吧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4月份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国家工商总局5月份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作出了部署。为贯彻这两次会议精神,将文化部、工商总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通知》落到实处,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黑网吧是指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黑网吧大量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使许多中小学生迷恋网络,逃学旷课,贻误学业;黑网吧大量传播有害信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上网资金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黑网吧大多经营场地狭窄,电线杂乱,闭锁门窗,存在严重的人身及消防安全隐患。黑网吧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网吧正常经营秩序,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黑网吧的危害,将查处取缔黑网吧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举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形成灵敏、高效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要利用媒体向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深入宣传黑网吧对未成年人学习及身心健康的危害,教育他们不沉迷网络,发现黑网吧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要在中小学校、农村商店等群众聚集场所广泛张贴查处取缔黑网吧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学生及家长举报黑网吧;要充分发挥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查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要与财政部门协调,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落实举报奖励承诺;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要及时查处取缔,决不手软;要加大对打击黑网吧成果的宣传力度,曝光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

三、严把网吧市场准入关,净化网吧市场环境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7年不得登记新的网吧。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到期的,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继续经营的,按黑网吧查处。对已登记的网吧,复查是否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对符合要求的,逐一建立网吧专业档案,对辖区网吧的基本情况做到“五清”,即:户数清、证照清、上网设备清、服务项目清、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清,为日常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加强网吧营业执照管理,对买卖、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要依法查处。

四、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巩固城市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成果的同时,在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在区域上,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黑网吧为重点;在时间上,以学生假期为重点;在案件上,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要加大对各类变相黑网吧的查处力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此次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重点,进行集中整治。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大力推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监管模式,要强化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实基层工商所一线人员,通过调查摸底,分析特点,掌握黑网吧的新动向。要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取缔一起,决不手软。要坚决依法没收黑网吧经营的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子竞技俱乐部(馆)”、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打着连锁经营旗号开办黑网吧的,也要严厉查处。对已经取缔的黑网吧,要进行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

五、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确保移送案件渠道顺畅。

六,依法查处黑网吧接入服务和场所提供者,从源头上遏制黑网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书的形式通知切断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号,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者是黑网吧,却仍然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明知是黑网吧而向其出租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调,确保专项行动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要与当地文化、公安、电信、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和沟通,努力形成网吧管理合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要及时向文化、公安部门通报。在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中,要事先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在遇到暴力抗法时,请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对已经取缔的黑网吧,要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防止黑网吧死灰复燃。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新批网吧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造成黑网吧泛滥、影响恶劣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吧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贿赂、乱收费、乱罚款,参与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的,为违法经营和黑网吧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到通知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具体行动方案。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并请务必于每年11月1日前上报附件中的两个统计表。联系电话:(010)88650804;传真:68050284.电子邮件:chenyufang@saic.gov.cn。



附件:1.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2.网吧等工商登记监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统计起始日期: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填报日期:



目前登记的网吧户数


专项整治出动执法人数


检查已登记的网吧户数


其中:查处违法经营户数


罚款金额(万元)


吊销营业执照户数


向有关部门通报违法经营户数


查处取缔黑网吧户数


其中: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查封违法经营场所(处)


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电脑(台)


查处取缔农村黑网吧户数


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数



附件2:



网吧等工商登记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2007年9月30日

填报日期:



项目
登记户数
查处违规经营户次
向有关部门通报违规经营户次
出动执法人次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户数

总户数
其中
总户次
其中

国有
集体
公司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户数

网吧


互联网经营单位


电子游艺厅

桑拿、洗浴、按摩

夜总会、卡拉OK厅、歌舞厅、练歌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系指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和非贸易活动所发生的外币现钞提取、支付、收取、结汇和转现汇行为。
第三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四条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可以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二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第五条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须持《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汇局在核准外币现钞提取时,应区分贸易和非贸易性质,审核外币现钞提取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对于贸易项下银行汇路畅通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外币现钞。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藉、华侨、港澳台职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如需提取外币现钞,单笔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可以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须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七条 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
第十条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时,凭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现钞结汇后,应当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
第十一条 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银行应办理结汇登记并按照附表格式按季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7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结算等。

第三条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金融业务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三条 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述工资总额的5%,原则上不高于12%,非财政供给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5%,其中,高出12%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是一致的。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只能一年核定一次。职工工资变动的在当年不能做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必须到次年的1月份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调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并享受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转 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州范围内工作调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手续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并审核,办理人员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转移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挪用、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7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