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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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2004年2月26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的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对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进行。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遵守和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评价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开展专门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并在媒体上公共。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审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有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在当地媒体上公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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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2]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发改厅[2012]166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组性能测试,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可信,特制定《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和《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并公布20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机构名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王志群 68555063/68555073(传真)zhsjgz@163.com
财政部经建司 谢秉鑫 68552977/68552870(传真)nengyuanchu@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三里河南4巷1号楼420房间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火电处 100045

附件: 1、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
2、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3、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
4、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
5、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机构名单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2012年8月31日






附件1:



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

为规范燃煤电厂开展综合升级改造的机组性能测试和效果审核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确定机组测试机构。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按照机组测试机构回避该公司系统和所在省(区、市)的原则,从机组测试机构名单中委托有关机构对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性能测试。中央财政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性能测试费用。
二、制定改前测试方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组性能测试的全过程协调服务,组织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和测试机构等制定机组改造前性能测试方案,明确测试方法、测点、条件、时限和相关责任,并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方案扫描版发指定邮箱)。
三、开展改前现场测试。按照测试方案,项目单位应落实测试条件;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机组性能测试配合工作,妥善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测试机构在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配合下,独立、公正开展改造前现场测试工作。
四、编制改前测试报告。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应按照《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要求,编制测试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扫描版发指定邮箱)。项目单位确认相关单位收到测试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抽查通知的,即可实施停机改造。
五、制定改后测试方案。机组改造完成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和测试机构等制定机组改造后性能测试方案,并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方案扫描版发指定邮箱)。除供热项目外,改造后性能测试应在改造后2个月内完成。
六、开展改后现场测试。按照测试方案,项目单位应落实测试条件,使其与改造前测试基本一致;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测试配合工作,妥善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测试机构原则上应安排改造前试验人员、使用相同仪器和设备,在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配合下,独立、公正开展改造后现场测试工作。
七、编制改后测试报告。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应按照《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要求,编制测试报告,比对改造前、后的测试结果,进行能量平衡和能效校核,对机组改造后的能效、实际年节能量等做出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扫描版发指定邮箱)。
八、供热项目测试报告。纯凝机组改供热和热电机组扩大供热能力的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好关停替代分散小锅炉的调查、记录。供热满一年(工业负荷)或一个采暖季(居民采暖负荷)后,通知测试机构校核供热量。测试机构应在补充完成供热量校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机组改造后性能测试报告。
九、加强监督检查。测试机构、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留存机组性能测试、校核、改造实施的详细资料以备检查。国家能源局将视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抽查审核项目改前、改后测试报告,必要时复测机组能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测试机构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规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测试机构应保证机组能效测试、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一经查实,将收回测试费用,取消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从业资格,建议主管部门撤销其电力行业相关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一、锅炉性能试验及修正
(一)锅炉性能试验应执行最新版《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4)或《锅炉机组性能试验规程》(ASME PTC 4.1)、《磨煤机试验规程》(ASME PTC 4.2)、《空气预热器试验规程》(ASME PTC 4.3)等规程,原则上执行高标准规程。
(二)锅炉性能试验应优先采用反平衡法,在额定工况下至少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锅炉热效率)的偏差不大于0.35个百分点。
(三)改造前后锅炉性能试验煤种,原则上应采用设计煤种。采用其他煤种时,改造前后试验煤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不超过1200kJ/kg、收到基挥发分(Vdaf)偏差不大于3个百分点、收到基灰分(Aar)偏差不大于5个百分点。变更设计煤种的综合升级改造,改造前后锅炉性能试验煤种应分别采用对应的设计煤种。
(四)锅炉性能试验结果应按相应规程修正。若进行空气预热器、省煤器、低温省煤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锅炉排烟温度、空气预热器漏风率、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若进行制粉系统、燃烧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磨煤机出力、制粉单耗、锅炉飞灰和底渣可燃物、锅炉排烟温度、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
二、汽轮机性能试验及修正
(一)汽轮机性能试验执行最新版《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的第1部分:方法A—大型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试验》(GB/T 8117.1)、第2部分:方法B—各种类型和容量的汽轮机宽准确度试验》(GB/T 8117.2)。原则上执行高标准规程。
(二)汽轮机性能试验应在额定工况下开展,不明泄漏量不大于新蒸汽流量的0.3%,试验结果不确定度不大于0.5%;汽轮机性能试验应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汽轮机热耗率)的偏差不大于0.25%。
(三)汽轮机性能试验结果原则上应合理修正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再热器减温水流量(或过热减温水流量)和凝汽器压力(或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等参数。变更设计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再热器减温水量(或过热器减温水流量)的综合升级改造,可不修正相应参数。汽轮机冷端系统改造,可参考相应标准,通过试验确定凝汽器压力及循环水泵功耗变化后,再确定供电煤耗变化,并计算节能量。
三、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及修正
(一)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参照执行最新版《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
(二)电动机变频改造或高低速改造的辅机功耗试验在75%负荷下进行,其它节省厂用电相关改造在100%负荷下进行;试验煤种要求同锅炉性能试验。
(三)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应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厂用电率)的偏差不大于0.1个百分点。
(四)多台机组公用系统的公用负荷原则上按原工程设计分摊,并考虑公用负荷所带系统或设备的投运情况。
(五)改造前、后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的工况和辅机投运数量不同时,原则上应将改造前、后的试验结果均修正到机组设计运行工况,或使改造前、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若改造前、后的试验工况不同,应修正相关辅机功耗变化。例如,改造前、后试验中的汽轮机排汽压力不相同,导致主蒸汽流量存在差别,引起凝结水和给水流量变化,宜考虑修正相关辅机的功耗变化;改造前、后环境温度或主蒸汽流量不相同,导致锅炉给煤量和送风量存在差异,应修正磨煤机、一次风机、除尘器、送风机、引风机、脱硫系统等相关辅机的功耗变化。
若改造前、后试验的辅机投运数量不同,宜考虑修正其功耗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例如,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运行数量不同,宜考虑修正该部门设备的功耗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
四、供热机组试验及修正
对纯凝机组改供热或热电机组扩大供热能力的项目,机组性能试验只进行纯凝汽额定工况试验,不进行供热工况试验。其中,简单打孔抽汽供热改造项目若不涉及锅炉、汽机系统和重要辅机的升级改造,可不进行改造后性能测试。其他要求同前。
其他相关未尽技术要求适时另行明确。


附件3:


编号: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
×号机组性能测试报告
(提纲)











测试机构: (加盖公章)
负 责 人: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介
简要说明项目单位和机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组容量、投产年份、机组参数、冷却方式、锅炉制造厂和汽轮机制造厂等,以及机组综合升级改造计划基本情况,包括拟采用的升级提效技术、投资等。
二、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一)项目实施前能源生产利用情况
说明机组改造前能源生产、转换和利用情况以及机组能效问题;编制机组能量平衡表。
(二)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情况
简要说明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和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方法、条件和数据处理等内容。
(三)测试结果
明确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测试结果、修正原则和方法,核定机组额定工况下的能效指标,填写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明确给出正平衡统计、反平衡校验计算结果,若误差较大,应说明原因。

三、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结论
根据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结果,核定额定工况下机组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率、厂用电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修正后),核算额定工况下供电煤耗;提供上述主要技术指标近2年平均值,说明与测试结果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若差异较大,须详细分析;填写机组性能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4)。
附件:
1、××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2、××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3、××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4、××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性能测试结果表

附件1: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机组功率 MW
过热蒸汽流量 t/h
过热蒸汽压力 MPa
过热蒸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给水流量 t/h
给水温度 ℃
煤质
资料 全水分 %
空气干燥基水分 %
收到基灰分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低位发热量 MJ/kg
煤粉细度R90 %
大气条件 干球温度 ℃
湿球温度 ℃
大气压力 kPa
飞灰可燃物含量 %
底渣可燃物含量 %
空气
预热
器进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烟气温度 ℃
空气
预热
器出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排烟温度 ℃
空气预热器漏风率 %
修正后的排烟温度 ℃
试验锅炉效率 %
修正后锅炉效率 %

附件2: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阀门开度 %
机组功率 MW
主蒸汽压力 Mpa
主蒸汽温度 ℃
主蒸汽流量 t/h
高压缸排汽压力 Mpa
高压缸排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中压缸排汽压力 Mpa
中压缸排汽温度 ℃
低压缸排汽压力 kPa
给水温度 ℃
给水流量 t/h
不明泄漏量(率)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高压缸效率 %
中压缸效率 %
低压缸效率 %
试验热耗率 kJ/kWh
试验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不确定度 %

附件3: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机组功率 MW
主蒸汽流量 t/h
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 ℃
凝汽器压力 kPa
高厂变功率 MW
静态励磁功率(若采用) MW
公用分摊负荷 MW
厂用电率 %
厂用电率平均值 %
厂用电率修正量 %
修正后厂用电率 %
修正后厂用电率平均值 %
循环水泵运行台数 台
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功率 kW
凝结水泵运行台数 台
凝结水泵功率 kW
给水泵前置泵运行台数 台
给水泵前置泵功率 kW
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
电除尘器功率 kW
磨煤机运行台数 台
磨煤机功率 kW
送风机运行台数 台
送风机功率 kW
引风机运行台数 台
引风机功率 kW
一次风机运行台数(若配置) 台
一次风机功率(若配置) kW
脱硫系统浆液循环泵运行台数 台
氧化风机运行台数 台
增压风机运行台数 台
脱硫系统功率 kW
主要辅机功率合计 kW
主要辅机耗电率合计 %
注:原则上试验时应记录主要辅机运行台数并测量其功率,可根据机组辅机配置情况调整本表记录和测量项目。
附件4:
××电厂××号机组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机组
编号 机组容量
投产日期 主机参数
冷却方式 锅炉制造厂
汽轮机制造厂
测试小组
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技术
指标 名 称 测试值
(修正后) 近2年
平均值
额定工况锅炉效率(%)
额定工况汽轮机热耗率(千焦/千瓦时)
额定工况发电厂用电率(%)
额定工况管道效率(%)
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克/千瓦时)
技术指标
差异说明 请说明技术指标测试值与近2年平均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差异较大,请详细分析。
注:装订时将该表装订在报告扉页。



附件4:


编号: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
×号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
(提纲)











测试机构: (加盖公章)
负 责 人: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介
简要说明项目单位和机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组容量、投产年份、机组参数、冷却方式、锅炉制造厂和汽轮机制造厂等,以及机组综合升级改造基本情况,包括已采用的升级提效技术、投资等。
二、项目评估情况
针对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评估意见,简述可计列年节能量的单项改造内容,逐一说明单项改造的预期年节能量、单台机组预期年节能量、投资等内容。
三、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根据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的审核报告,说明机组改造前性能测试结果。
四、项目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一)项目实施后的能源生产利用情况
说明机组改造后能源生产、转换和利用情况以及机组能效情况;编制机组能量平衡表。
(二)项目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情况
简要说明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和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方法、条件和数据处理等内容。
(三)测试结果
明确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测试结果、修正原则和方法,核定机组额定工况下的能效指标,填写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明确给出正平衡统计、反平衡校验计算结果,若误差较大,应说明原因。
五、综合升级改造机组节能量审核
(一)年节能量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
根据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有关规定和机组性能测试结果,列出机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涉及供热的改造项目,还应说明实际替代或新增替代的热负荷及供热量(统一折算到电厂供应侧),并附相关淘汰的小锅炉清单。
(二)项目年节能量审核结果
严格按规定计算方法测算年节能量,详细说明计算方法过程;可计算年节能量的改造单项,须逐项列明计算过程和计算方法;详细说明公用系统节能或联合节能效果的分摊原则及方式。
填写××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详见附件4)。


附件:
1、××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2、××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3、××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4、××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

附件1: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机组功率 MW
过热蒸汽流量 t/h
过热蒸汽压力 MPa
过热蒸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过热器减温水总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总量 t/h
给水流量 t/h
给水温度 ℃
煤质
资料 全水分 %
空气干燥基水分 %
收到基灰分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低位发热量 MJ/kg
煤粉细度R90 %
大气条件 干球温度 ℃
湿球温度 ℃
大气压力 kPa
飞灰可燃物含量 %
底渣可燃物含量 %
空气
预热
器进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烟气温度 ℃
空气
预热
器出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排烟温度 ℃
空气预热器漏风率 %
修正后的排烟温度 ℃
试验锅炉效率 %
修正后锅炉效率 %

附件2: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阀门开度 %
功率 MW
主蒸汽压力 MPa
主蒸汽温度 ℃
主蒸汽流量 t/h
高压缸排汽压力 MPa
高压缸排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中压缸排汽压力 MPa
中压缸排汽温度 ℃
低压缸排汽压力 kPa
给水温度 ℃
给水流量 t/h
不明泄漏量(率)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高压缸效率 %
中压缸效率 %
低压缸效率 %
试验热耗率 kJ/kWh
试验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不确定度 %

附件3: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功率 MW
主蒸汽流量 t/h
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 ℃
凝汽器压力 kPa
高厂变功率 MW
静态励磁功率(若采用) MW
公用分摊负荷 MW
厂用电率 %
厂用电率平均值 %
厂用电率修正量 %
修正后厂用电率 %
修正后厂用电率平均值 %
循环水泵运行台数 台
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功率 kW
凝结水泵运行台数 台
凝结水泵功率 kW
给水泵前置泵运行台数 台
给水泵前置泵功率 kW
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
电除尘器功率 kW
磨煤机运行台数 台
磨煤机功率 kW
送风机运行台数 台
送风机功率 kW
引风机运行台数 台
引风机功率 kW
一次风机运行台数(若配置) 台
一次风机功率(若配置) kW
脱硫系统浆液循环泵运行台数 台
氧化风机运行台数 台
增压风机运行台数 台
脱硫系统功率 kW
主要辅机功率合计 kW
主要辅机耗电率合计 %
注:原则上试验时应记录主要辅机运行台数并测量其功率,可根据机组辅机配置情况调整本表记录和测量项目。
附件4: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
测试机组
编号 机组容量
投产日期 主机参数
冷却方式 锅炉制造厂
汽轮机制造厂
改造前测试小组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改造后测试小组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改造前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改造后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技术
指标 名 称 改造前
(修正后) 改造后
(修正后) 改造后-改造前
额定工况锅炉效率(%)
额定工况汽轮机热耗率(kJ/kWh)
额定工况发电厂用电率(%)
额定工况管道效率(%)
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g/kWh)
年节能量计算 年发电量(万kWh)
年供热量(GJ)
年综合能耗(t标准煤)
年节能量(t标准煤)
综合升级改造实施效果审核结论
根据XX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评估意见,XX号机组预期年节能量为 吨标准煤。经测试、审核,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XX机组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可降低 克/千瓦时,改造实施后第1年实际替代分散小锅炉供热 万吉焦,实际年节能量为 吨标准煤。
综上,XX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XX号机组已(或未)达到预期效果。
(如果未达到预期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是:




审核组长: (签名)

审 核 员: (签名)

项目单位主要意见:

项目单位主要领导: (签名)
(项目单位公章)
注:若项目单位不认可综合升级改造实施效果审核结论,应明确注明不同或保留意见。装订时将该表装订在报告扉页。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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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反垄断法更有“经济宪法”之称。经过多年发展,欧洲各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发达和完善的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律制度。

  欧盟竞争法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和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关系定位

  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执行者主要包括:1.欧盟委员会负责欧洲范围内的执法,竞争总司是具体的职责部门。2.各成员国的竞争监管机构负责本国的竞争执法。3.各成员国法院负责对本国的竞争执法机构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并受理与竞争法有关的民事诉讼。

  2002年12月10日颁布的《关于实施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制定的竞争规则的(EC)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执行欧共体第81条和第82条的程序性框架,授权成员国的竞争监管机构和成员国法院全面实施欧盟竞争法,保证各成员国统一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82条,并尽可能地引导各成员国通过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实施保证各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正常化。

  欧盟与各成员国的竞争监管机构进行合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关于在欧盟竞争网络中互相合作的通知、与各成员国法院互相合作的通知以及2009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应用情况的报告。

  欧洲竞争网络参与者主要包括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和各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构,共有40多个成员(因为一些成员国有2个以上的竞争主管机构)。欧洲竞争网络的目标是保证各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构有效运用和统一执行欧洲竞争规则。

  欧洲竞争网络有着各种各样的合作形式。在依照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处理案件方面,各成员国可以共享各种工作资源,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互相协助,为了保证欧盟法律的统一执行,可以在处理案件时进行合作。

  在信息交换方面,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第12条规定委员会和成员国竞争主管部门有权相互交换任何有关事实或法律,包括保密信息,尤其是那些可以作为证据的信息(但宽大处理案件中的信息应当是例外)。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中规定各成员国竞争管理机构有权将从欧洲竞争网络成员得到的信息作为证据。但同时规定如果成员国竞争法在同一案件中与共同体的竞争法平行适用,且该适用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则在本条项下交换的信息也可以在适用成员国竞争法时使用。

  若根据第12条第1款交换的信息对自然人实施处罚的证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移送信息的竞争主管机关所在国法律对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项下的违法行为将会实施类似的处罚;信息收集的方式所体现的、对自然人辩护权的尊重程度,与接收信息的竞争主管机关所在国法律规定一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所交换的信息不能被接受信息的竞争主管机关用于判处监禁类处罚。

  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合作广泛,各成员国法院有义务对第81条和第82条进行全面的适用,有义务知晓委员会适用第81条和第82条的判决情况。

  在最近5年内,委员会一共收到了各成员国提交的竞争法方面大约160份判决书,请求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不超过10次,征求意见的有19个,提交调查报告2份。

  欧洲法院审理的竞争诉讼案件

  1.司法体系。从1989年开始,欧盟层面共有两级法院。一审法院是欧洲初审法院,该法院属于具有多种管辖权的法院,在竞争法方面具有更加深厚的知识;终审法院是欧洲法院,该法院是宪法法院,一直对竞争法保持高度的关注,主要审理上诉案件和答复成员国法院征求的初步意见。2008年欧洲法院共受理592件新案件(其中包括288个征求初步意见的,77件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有767件。欧洲初审法院共受理629件新案件,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有1178件。截至2008年底,两级法院共有正在审理中的竞争案件267件(初审法院231件,欧洲法院36件)。

  当事人对下列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委员会各部门行为被宣告无效的(初审法院受理并可上诉到欧洲法院);欧委会的决定无法执行的(初审法院受理并可上诉到欧洲法院);委员会行为造成损害的(初审法院受理并可上诉到欧洲法院);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的(初审法院受理并可上诉到欧洲法院);委员会对成员国造成侵权的行为(欧洲法院审理)。各成员国要求作出初步解释的案件由欧洲法院受理。对委员会关于竞争案件的决定提出无效申请必须在两个月内,委员会违反法律、缺乏能力、重要的程序瑕疵和权力的滥用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对委员会的行为只能宣告无效,不能发布禁令(在临时措施中例外)。

  2.竞争案件诉讼。竞争案件诉讼有一些重要的特征:委员会反托拉斯的决定经常被提起上诉,但理由往往局限于某些方面,如期限、罚款和宽大处理等;申请合并无效的案件不是经常发生;还有一些投诉委员会决定不正确、行为造成损失的以及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初审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对事实认定不服的、要求作出程序性和法律性解释的、认为自己选择机会和对复杂经济问题评估能力受到限制的。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能针对法律和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初审法院2004年受理竞争诉讼案件36件,2005年受理40件,2006年受理81件,2007年受理62件,2008年受理71件。欧洲法院2004年受理该类案件33件,2005年受理10件,2006年受理32件,2007年受理31件,2008年受理10件。

  2007年在法院判决的委员会作为当事人一方的74件案件中,51件案件欧委会胜诉,5件案件撤诉,6件案件降低罚款,12件案件欧委会败诉(其中10件案件主要是程序问题);2008年法院判决的46件案件中,31件案件欧委会胜诉,9件案件撤诉,4件案件不需要判决,2件案件降低罚款,欧委会没有案件败诉;2009年法院判决的39件案件中,27件案件欧委会胜诉,4件案件撤诉,1件案件不需要判决,4件案件降低罚款,3件案件部分改判,欧委会没有案件完全败诉。近三年来法院判决的委员会作为一方的案件中,平均80%的案件欧委会胜诉或者对方撤诉,总罚款金额被减少了15%,这对于提高委员会作为竞争执法机构的威信和形象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欧洲竞争法中的民事侵权责任

  欧共体条约第81条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第82条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这两条。在民事纠纷中,适用这些条文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2款)、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以及发布临时的或者长期的禁令。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无权受理民事主体之间竞争损害赔偿之诉。民事主体之间的竞争损害赔偿案件由成员国法院受理或者由仲裁机构处理。目前,在欧盟还没有统一的民事法典,成员国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适用国内法,但要对欧洲法律给予必要的尊重。

  欧盟法律对各成员国竞争法私人诉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成员国法院直接适用欧盟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直接来自于欧共体条约);二是通过委员的权力引导成员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展开讨论(如发布绿皮书、白皮书,开展交流等);三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引导各成员国按照欧盟的法律标准进行立法。

  欧盟法律保护因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权利。但是欧盟法律并没有对第81条和第82条的私人执行作出具体规定,这方面的诉讼需要适用成员国法律,但各成员国在适用成员国法律处理私人赔偿诉讼时必须尊重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企业合并案件中的私人执行方面,欧盟法律中关于合并控制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由委员会来执行。在行政处理程序中,第三方如果有利害关系可以参与听证。在企业合并案件中,目前还没有个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例发生。

  委员会在2002年制定的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扩大了各成员国法院适用欧盟法律的权力,2004年发布了关于私人执行不力的国家情况和各成员国反垄断赔偿政策汇编,2005年的绿皮书提出了促进损害赔偿诉讼更便捷的意见,2006至2007年就绿皮书的内容展开公众讨论,2008年4月修订完成了白皮书,2008年夏天对白皮书的内容征求公众意见。

  欧盟法律中关于民事损害赔偿基本精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要目的是让受害方得到补偿,依照条约的规定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保证受害人实现自己的权利,保证损害计算方法的均衡,法律条文确定性和竞争平等,保证强有力的公共执行力。

  委员会在白皮书中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明确支持间接消费者和集体提起诉讼、保证证据的取得、各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决定的效力、无效请求的标准、损失的定义和计算、高额负担的转嫁、限制期间、诉讼费用以及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关系。2009年3月欧洲议会批准了白皮书,委员会计划起草和出版关于损害量化分析的非强制性的指导性文件。

  在竞争损害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个人收集证据难度非常大;二是集体诉讼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在证据方面,在大多数的反托拉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被诉违反竞争法的企业通过让受害者无法接触事实的方法使其无法起诉或者无法胜诉。在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在民事诉讼中都没有证据开示制度,受害方当事人承担了更多举证责任。但英国、爱尔兰和塞浦路斯等国都有证据开示制度。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白皮书规定,在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中,被控侵权的企业必须公开信息,对方当事人甚至可以要求法官下令披露。对于案件事实不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披露信息;拒绝披露信息或者故意毁坏证据要受到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