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6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发展畜牧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乡(镇)、村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肉牛和生猪养殖发展突出的专业村。
4、奶牛、肉牛和生猪发展突出的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
5、发展畜牧业特别是在奶牛、肉牛、生猪养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区)。
二、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并至少建成2个养殖园区。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有必需的设施设备,能满足本乡(镇)养殖业发展要求,当年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⑶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第一产业总收入的比例,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畜牧业基本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⑷本乡(镇)重点扶持发展的畜牧饲养量比上年增长在20%以上。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60%以上。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
⑷贷款信用户用于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占其贷款总额的40%以上。
3、养牛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奶、肉牛存栏数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⑶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养牛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科学养殖,黄牛优种改良每年达30%以上。
⑸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4、养猪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已成立服务于养猪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生猪饲养量比上年增长35%以上;户均养猪在5头以上,养猪户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
⑶养猪收入占本村经济收入40%以上,养猪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饲养环境整洁,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5、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达到60头以上,奶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0%以上。
⑵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肉牛养殖大户
⑴肉牛存栏规模在150头以上,肉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5%以上。
⑵科学养殖,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7、生猪养殖大户
⑴年末生猪存栏在1000头以上,比上年增长35%以上;良种母猪存栏比上年增长20%以上。
⑵生猪良种率在90%以上;免疫率100%。
⑶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⑷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
⑴奶牛、肉牛、生猪年末存栏总量多(考核以县区排队)。
⑵奶牛、肉牛、生猪当年增长幅度大(考核以县区排队)。
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园区发展快标准高(考核以县区排队)。
⑷按市政府要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当年本县(区)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⑸高产奶牛胚胎移植技术实施较好,且配套奖助资金足额到位。
三、奖励办法
1、奖励的申报评定由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2、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
3、参加评奖的单位和养殖大户由各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排出名次,县(区)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查,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审定。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以县(区)按要求申报材料,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排出名次,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最后审定。
4、奖励标准及金额:
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1.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1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0.8万元。
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设一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1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8万元;二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8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5万元;三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5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3万元。
5、高产奶牛胚胎移植奖助金额,实行每成功移植一例胚胎市里奖助1000元,县(区)配套奖助500元。由市、县(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验收考核组验收考核后发放奖助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阳政办发[2003]6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2010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并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