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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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在云岩、南明两区应当设立临时救助点。临时救助点主要负责宣传有关救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临时接待求助人员,并进行初步甄别,对需住宿的求助人员,送往救助站或者指明前往救助站的路线。救助站(点)的联系电话及地址应当通过媒体或者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在本市流浪的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点)进行指导、监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点)具体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公安、城管、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接受政府救助的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主干道、车站、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机关、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等作为重点救助区域。公安、城管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站(点)求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或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对进入自己管理的场所流浪的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点)求助。

第六条 向救助站(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点)登记,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点)应当仔细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外地送回的流浪乞讨人员,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安排生活。

第七条 救助站(点)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食物或者住处;对在站(点)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被护送至救助站(点)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近亲属的,凭合法有效证件领回。其余的由救助站核实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对在本市街巷流浪乞讨人员中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主动护送、引导到救助站(点)。

第九条 发现带伤、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个人、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110。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救治或者就近送到指定医院,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待脱离危险或者病情稳定后转送救助站(点)。

第十条 救助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求助人员提供相关救助服务,保障受助人员在站(点)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点),并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点)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得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得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对在重点区域内不听劝阻、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强讨恶要、寻衅滋事、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营利或者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救助站(点)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点)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救助站(点)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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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口岸和招商引资有关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2、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我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

(三)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各项业务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家货运代理资格;执行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企业人同外派的审批;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等对外贸易经济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口岸的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和组织落实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的关系,指导各市口岸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九)综合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内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外出参观学习活动的联系安排和访问本局的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负责外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的各项外贸专项资金,提出对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分配、使用的意见;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

(三)对外贸易发展科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境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

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审核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的资料审核;处理对外经济合作有关重大事件。

(四)对外贸易管理科

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纺织品配额许可、专用产地证的管理、打制和送签;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

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贯彻执行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并定期报送有关动态。

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参与国际招标。

(五)外资管理科

参与制订吸收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参与拟订外商投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参与制订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编制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全市性的大型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等重要活动。

(六)加工贸易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有关的职能以及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配额的管理;管理进口关税配额;编制外商直接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及分析。

(七)国家口岸科

负责一类口岸的开放、关闭及调整等业务的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一类口岸的发展规划及配套建设计划;负责市直一类口岸综合管理,协调处理口岸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指导五邑各市一类口岸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一类口岸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实施一类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督促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行李物品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检查、督促口岸经营单位制定、落实建设计划,改善配套设施;组织口岸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直一类口岸的安全检查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监督工作,保证口岸安全畅通;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单位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地方口岸科

负责二类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协调处理口岸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督促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监督管理、检查、检验;检查、督促口岸经营单位制定、落实口岸建设计划,改善配套设施;组织口岸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单位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负责口岸业务综合统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安全保卫和信访工作;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参与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常驻人员的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十)贸易促进科(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支会牌子)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组织工商企业及有关团体出访考察;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承办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出口发票等对外贸易单据的认证工作;联络海内外商社及工商团体,接待海外商社及经贸界人士的来访、考察;发展贸促会会员;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宣传我市投资环境,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科(挂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牌子)

负责外贸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协调我市企业参加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倾销幅度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市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事业编制26名(人员经费按行政编制供给)。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2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为双方公民颁发签证提供方便措施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为双方公民颁发签证提供方便措施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4月14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4日)
             (一)美方来照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经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同意的为双方公民颁发签证提供方便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为促进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本着互惠简化签证手续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各使、领馆根据对方主管机关的照会申请发给对方临时因公访问本国使、领馆的政府官员六个月两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九十天的签证。

 二、双方各使、领馆根据对方主管机关或派出公司、工作单位的书面申请,发给对方临时访问的经贸、科技人员六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三、双方各使、领馆根据各自法律规定发给对方常驻经贸机构人员及其配偶和二十一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多次有效签证。此类签证有效期届满时,可根据接受国的法律规定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此类人员到任后,应依照接受国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居留手续。

 四、双方各使、领馆依照美中一九八一年一月七日在北京达成的机组人员和海员签证谅解发给对方机组人员与海员签证。对颁发签证的人数不加限制。上述签证可在双方各使、领馆申请办理。

 五、本协议中所称“常驻经贸机构”,系指双方商务、贸易、民航、海运、金融、旅游以及交通运输部门派驻对方的办事机构。

 六、本协议及双方下述签证协议中所称“主管机关”,系指双方国内的政府机构和部门及各驻外使、领馆。

 七、本协议及双方下述签证协议中所称“各使、领馆”,系指双方被授权颁发签证的使、领馆。
  本协议是对一九八一年一月七日在北京达成的机组人员和海员签证谅解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日本馆和外交部以互换照会方式达成的简化签证协议的补充,而不是更改。
  本协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并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修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第114号来照,内容如下:(内容同美方来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本复照和大使馆来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