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07:19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贷款逾期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贷款逾期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展期和逾期贷款的划分标准和处理程序,使信贷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减少银行经营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信贷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其他金融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行的信贷业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原因不能按照原先订立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计划偿还贷款本金,由借款人提前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在办理必要手续后有限期地延长部分或全部贷款的还款期限。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使得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自贷款到期次日起,贷款的应还未还部分,可予办理展期: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原因,致使项目执行延期,不能按原计划组织生产、对外交货或按时收汇,影响按计划还款的。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可以据以办理展期的其他原因,如进出口双方修改出口合同,推迟交货等。
第四条 短期贷款〔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先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先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五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 申请贷款展期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展期的理由。
(二)借款人申请展期后的具体还款计划和将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同意对债务重新安排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确认书。
(四)贷款人要求的关于第三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抵押(质押)贷款办理展期,除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外,须相应延长抵押(质押)期限和保险期限,重新补办登记手续。如贷款人认为抵押物(质物)价值不足时,有权要求抵押人(出质人)相应地增加抵押物(质物)。
第七条 办理贷款展期的程序:
(一)借款人应至少在贷款到期前的一个月向信贷部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二)信贷部在接到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报告后,经过调查,提出是否同意展期的初步意见,展期金额占原贷款金额50%以下的项目信贷部同意后,直接报行领导批准;展期金额占原贷款金额50%及以上的项目会签项目评审部后报行领导批准。需会签项目评审部的项目材料送评
审部一份。
(三)报行领导批准后办理发放展期通知和签订展期协议的手续。
(四)展期通知应于贷款到期日之前抄送评审部、计资部、稽核部、财会部,展期协议副本抄送财会部营业处。
(五)对于我行代表处所辖地区的借款企业要求展期的项目,应先经代表处初审,初审意见作为贷款展期申请材料之一。
第八条 贷款展期后执行的利率,自展期之日起按我行当时执行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包括每次还款的到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或者借款人不能按照展期到期日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
第十条 贷款到期或展期到期仍未归还,自贷款到期日或展期到期日次日起由信贷、财会部门办理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手续。
第十一条 对逾期贷款本金应根据原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适用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清偿的逾期贷款利息,自利息逾期之日起按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信贷部等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
第十三条 对代表处辖区内的逾期贷款项目,代表处应积极配合、协助总行进行催收工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行的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1997年5月20日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 行)

国家统计局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统字〔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信息产业厅、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委(厅、局)、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国办发[2002]47号),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软件行业软件产品开发和服务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登记注册为软件行业的企业和以对外经营软件开发、研制活动为主的软件产业活动单位。软件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第61大类计算机服务业中的计算机系统服务和第62大类软件业,具体的范围是:

(一)提供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等方面的服务;

(二)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

(三)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规范;

(四)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

(五)为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提供咨询、设计、鉴定等活动。软件业不包括仅销售软件,软件的批量复制,单独的软件与硬件组合的系统安装、调试,与硬件有关的咨询活动和为用户提供数据录入、加工、存贮等方面的服务。

软件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软件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一个场所,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或主要从事该种活动;

(二)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

第三条 软件业的经营活动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公共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和应用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是指为一般计算机用户提供的软件设计、编制、分析、测试等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是指为专业领域使用计算机的用户提供软件服务,以及提供给最终用户产品中的软件(嵌入式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是指为特定客户提供的软件服务,以及与软件有关的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软件统计实行“集中组织、分别统计、统一发布”的管理方式。由国家统计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全国的软件统计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软件统计工作,由各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对外公布有关统计信息。

第五条 软件生产活动的统计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对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调查。根据我国目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统计范围暂定为年经营收入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活动单位。对一些软件产业活动单位,其软件开发和服务的成果主要是体现在本法人企业(或单位)的有效载体上同时销售(如数控机床、大型机电产品、IT产品、家用电器等),难以确定单独经营收入的产业活动单位,可按本法人企业(或单位)对该产业活动单位的经常性资金投入计算,达到50万元就作为统计核算单位(资金投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软件研发的原材料等方面的投入等)。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软件行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财务情况,软件产品销售情况,软件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条 软件出口统计由海关总署负责。由海关对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和其他软件(包括已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出口和以服务形式对外出口的软件出口总额进行按月统计。

第七条 软件出口外汇收入情况统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科技统计滚动规划,每五年滚动调查一次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以便计算软件行业的R&D。调查范围:全部计算机系统服务业、软件业。调查的主要统计指标: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科技活动情况,包括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研究与发展人员;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情况,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等;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活动成果,包括软件销售情况,出口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 统计资料的提供。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定期相互提供其统计资料。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来源:http://www.safe.gov.cn/law/law4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