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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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8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第一批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第四、第五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围绕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领域,按照“学校为主,政府支持,面向社会,服务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标,加快培养适应各类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建设原则
  第一批实训基地按照“突出主导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区域主导产业发展为导向,在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选择专业设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培训规模、师资力量强的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进行首期建设。
  三、建设布局
  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需求,自治区第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拟定为8大类10个实训点。即: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技能人才综合实训基地
  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多媒体制作、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物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等。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工程实训基地
  2.自治区机械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械制造、机械加工、机械维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等。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程实训基地
  3.石河子市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梳纺、浆机、纺织机电、棉纺保全等。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石化实训基地
  4.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石油钻井、石油开采、油气集输、井下作业等。
  5.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炼油化工、炼化化验、炼化维修钳工、炼化焊接、炼化仪器仪表等。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工程实训基地
  6.乌鲁木齐煤矿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矿物开采、矿山电力设备安装与操作、矿山机械设备操作与维修、矿山仪器仪表修理、矿物处理等。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实训基地
  7.自治区交通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汽车驾驶、汽车维修、汽车维修电工、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公路工程测量、路基路面等。
  8.新疆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车乘务员、线路工、机车维修、信号员、汽车驾驶与维修、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等。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实训基地
  9.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建筑材料检验、建筑测量、水泥煅烧、水泥制成、建筑设备安装与维修等。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工艺实训基地
  10.新疆职业技师学院。培训层次:高级。专业设置:合成胺工艺、聚氯乙烯、橡胶制品、酸碱盐制作与加工、精细化工等。
  四、筹资渠道
  实训基地的建设资金采取“学校自筹、地方(行业)配套、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隶属关系,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设备购置项目的,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可以从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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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和《辽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辽阳市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保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并经本级政府批准成立的融资机构(以下称融资机构),向有关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融资资金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融资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政府融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融资资金,对融资机构进行监管,统一协调与有关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单位的具体问题等。

  第五条 融资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融资机构负责融资资金的筹措、使用,对融资资金集中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负责支出专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和对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六条 融资机构融资资金的来源包括向有关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单位的贷款和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使用融资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辽阳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二) 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和环保等审批程序;
(三)其他必需的条件。

  第八条 融资机构根据当年政府的融资计划,确定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贷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并提请本级政府审批。融资机构按照融资批复与金融机构确定承贷金额签订贷款合同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融资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融资机构提出资金申请,经融资机构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并提出审核意见,最后报送本级政府审定。

  第十条 融资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划拨融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对融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融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融资资金偿还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偿还准备金的来源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融资额度,于每一年度安排偿还支出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内的土地整理收益的20%。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建设和融资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融资机构应当于投资项目实施后,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度、组织管理等进行检查。每一年度末与融资资金存储银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对帐,核对融资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融资资金使用用途、挤占挪用融资资金,以及改变项目设计和扩大投资规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挪用、骗取融资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融资机构应当停止拨付融资资金。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称担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的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出资(包括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事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包括担保机构之间相互提供的再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当要求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下称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为债务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再担保和其他担保业务及资金运用业务。

  第五条 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协作合同,应当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债务人要求担保机构担保的,应当向担保机构提供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担保机构应当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核查,并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 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按照所提供担保责任的金额,向债务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担保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为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以内,最多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

  第九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担保债务人累计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第十条 担保机构之间可以实行共同担保或者互相提供再担保。对其发生的担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并按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以自身或者第三人合法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需要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的,有关部门应该为其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发生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时,由担保机构提出意见,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不足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担保资金进行管理:

  (一)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担保机构应当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按照担保机构上年度当年累计为债务人提供担保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未拖欠各项税费和职工工资、福利、保险金等;
(二)注册资本金或者实有担保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倍。

  第十六条 申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以下内容的审计报告:

  1注册地及法人资格情况;
2上年度各项税费的缴纳及职工工资、福利、保险金的发放或缴存情况;
3注册资本金或担保资金总额;
4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5上年度对中小企业的累计担保额;
6对单个企业的最大在保责任余额。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上年度当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担保资金总额的2倍或者对单个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5%时,按每项50%的比例核减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赔偿准备金,并全额用于弥补营业亏损和担保赔付:

  (一)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转为当期收入;
(三)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当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接受风险补偿资金的,据实核销后,应当逐笔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机构编制的财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于当年3月底前予以批复。批复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费用率、实现利润、亏损控制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代偿率、代偿损失率、固定资产购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购置规模按照年度实行绝对规模控制。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当编制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担保业务可能形成的负债情况,并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应当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决算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的财务计划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于5月底前批复决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量增加情况、担保促进就业和税收增加情况、担保代偿和代偿损失情况、担保单位交易成本(提供担保业务所需的营业费用和代偿损失)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作为政策支持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任免奖惩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每年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等


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6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政部

为保证有色金属矿山持续生产、补充矿山消失的生产能力、延长矿山寿命,解决开拓延伸、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现决定适当调整郑州铝厂、山东铝厂、贵州铝厂及山西铝厂的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每吨石灰石从2元提高到4元。增提的维简费由企业进入生产成本。
地方中小有色金属石灰石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标准是否提高,由各地自行决定。
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