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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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0〕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和人行西安分行制定的《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省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内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有效防范储值卡资金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值卡,是指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约定可在多家商业机构使用,具有结算功能的卡基支付工具。

  本办法所称储值卡,不包括在单一商业机构内部使用的有关卡基支付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值卡资金,是指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内存放的购卡人缴纳的押金和充值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值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发卡机构用于办理购卡人缴纳的押金、充值资金归集以及与相关各参与方资金结算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储值卡资金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储值卡资金清算准确、及时。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储值卡发卡机构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储值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七条发卡机构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选定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将发卡机构的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经其核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九条发卡机构所开立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发卡机构名称后加“储值卡发行资金”字样。

第十条发卡机构欲变更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时,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欲撤销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至少提前30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银行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提交发卡机构的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信息、债务清偿及相关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障方案等相关资料。

  准予撤销的,发卡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批复在既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将购卡人缴纳的押金及充值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全部转入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内。

第十三条发卡机构必须保证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相互独立,资金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对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无权擅自挪用,不得使用任何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五条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仅能用于购卡人的正常支付或退卡时资金返还,以及发卡机构从事储蓄或者信用风险加权系数为零且流动性充足的金融票据的投资。

第十六条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利息、发行资金的投资收益归发卡机构所有。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应当将储值卡发行资金的使用、投资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之后5个工作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汇总后报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储值卡发行系统,对储值卡发行和交易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确保信息的完整和一致。

第十九条发卡机构应当委托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资金清算机构,从事储值卡交易转接、数据清分及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机构资质认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清算组织管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委托资金清算机构开展清算业务时,应当与资金清算机构、储值卡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资金清算协议。协议应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资金清算范围;

  (二)资金清算、授权扣划结算的生效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交易清分数据的传输方式;

  (五)资金清算的各参与方;

  (六)资金清算与结算方式;

  (七)对账方式;

  (八)防范错误操作的措施;

  (九)过失与差错责任承担;

  (十)清算费用及计提方法;

  (十一)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签订或变更资金清算协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资金清算机构应于清分系统日终后对当日发生的交易数据进行清分并生成资金清算净额,于次日将清算资金的支付指令提交储值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储值卡资金开户银行根据三方协议,接受资金清算机构提交的清算资金支付指令,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直接扣划储值卡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并完成与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储值卡资金清分数据以资金清算机构数据为准进行清算。对于清算完成后对账不符的,应根据约定的差错处理原则,据实、及时进行差错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与储值卡资金开户银行、发卡机构与资金清算机构、资金清算机构与储值卡资金开户银行之间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多边账务核对,确保账务的平衡。

第二十六条发卡机构和储值卡资金清算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保存储值卡交易记录,期限为五年。保管期限从交易发生的次年算起。

第二十七条储值卡资金清算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与其有合作关系的所有储值卡发卡机构储值卡资金清算情况。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储值卡资金开户银行应对储值卡发卡机构开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超出三方协议内容的,有权拒绝结算;对账户和资金清算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及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当地储值卡资金使用及清算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应在每半年5个工作日后,将陕西省内发卡机构的整理运行情况汇总后报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储值卡业务相关各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当地人民银行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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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4年4月14日,劳动人事部

我部委托冶金部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起草的《皮安全鞋》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3〕580号文批准,编号、名称为:GB4014--83《皮安全鞋》,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标准文本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请各地区、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事先做好贯彻执行标准的准备工作。

附:皮安全鞋 Lesther Safety Sho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014--83(国家标准局1983年12月12日发布 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皮革或帆布制作的安全鞋。
1.技术要求
1.1 所有的产品应装有防砸内包头,其技术要求见附录A。
1.2 强度要革或帆布制作的安全鞋。
1.技术要求
1.1 所有的产品应装有防砸内包头,其技术要求见附录A。
1.2 强度要革或帆布制作的安全鞋。
1.技术要求
1.1 所有的产品应装有防砸内包头,其技术要求见附录A。
1.2 强度要求要符合表1。表1
------------------------------------------------------------------------------
| 静压力试验 | 冲 击 试 验 |
类 别 | |--------------------| 试验后的间隙高度
| | |落下高度 | mm
| kgf |重量kg| |
| | | mm |
----------------|----------------|--------|----------|--------------------
重 型 | 1,400 | 23 | 450 | 15以上
----------------|----------------|--------|----------|--------------------
普通型 | 1,100 | 23 | 300 | 15以上
----------------|----------------|--------|----------|--------------------
轻 型 | 450 | 23 | 120 | 15以上
------------------------------------------------------------------------------
1.3 鞋底防穿刺性能;经穿刺试验,钢钉不得穿透内衬底。
1.4 鞋底应有防滑齿或防滑花纹。
1.5 热加工工种穿用的皮安全鞋,需经耐热、耐燃试验,不得发生变形,燃烧速度不大于1mm/s。
1.6 每双鞋的整体重量不超过2公斤。
1.7 其它性能要求按照轻工业部部颁标准,线缝皮鞋SG 27--74,模压皮鞋SG24--74执行。
2.试验方法
2.1 静压力试验。
2.1.1 试验仪器:采用的压力试验机精度±1%,最小刻度值在5kg以下,测量范围不得小于2000kg。试验平台面积直径要大于75mm,上下平台呈平行状态。
2.1.2 试样准备:将产品的内包头后缘向后延长25±3mm的鞋帮和衬里外,将下余的部分都割掉,仅留鞋头和鞋底作为试样,试样示意图如图1。
图1(略)
2.1.3 试验方法:在试样内包头最高部分,放入同等高度22mm直径的橡皮泥圆柱体,并将试样中橡皮泥部位放在压力试验平台的中心部。以3~5分钟的速度缓慢加压,当压力达到1,400kgf后停机1分钟,再使压力恢复至零:取出橡皮泥,测其高度。≥15mm时为合格。
2.2 冲击试验:
2.2.1 冲击试验的仪器结构如图2。
图2(略)
2.2.2 试样准备:同2.1.2规定。
2.2.3 试验方法:试验机重锤的重量为23±0.2kg。将式样固定在装置上,按表1规定调整重锤落下高度。然后使重锤自由落下进行冲击试验。试验后,取出橡皮泥测定其尺寸,≥15mm时为合格。
2.3 防砸鞋的穿刺试验:用60号(标准型GB346--75)钢钉,放在压力机平台上,用橡皮泥固定直立,放在鞋底的前掌中心部缓慢加压,当压力达到50kgf时停机检查。
2.4 耐热性能试验:将试样放在100±5℃烘箱内,烘烤20分钟后,冷却至常温后检验。不得有变形,干裂现象。
2.5 耐燃性试验:将试样的鞋面剪成150×13mm的长条,夹在滴定台的夹具上,使之与水平方向成45°角。然后用酒精灯燃其下端,测定火焰蔓延到中心位置的时间,计算出其燃烧速度。试样数为三条,取其平均速度为燃烧速度。
3.检 验 规 则
3.1 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部门鉴定,符合本标准要求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生产,销售。
3.2 产品由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有产品合格证和技术鉴定部门发放的监验证。
3.3 产品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其它按标准规定。以1000双为一批,2‰随机取样,如其中静压力、冲击试验有一项不合格者,再加倍抽样复检一次,若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再加倍抽样复检一次,若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
4.标志、运输和保管
4.1 每双鞋应有以下的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统一鞋号,产品等级,监验证,合格证,生产年,月,日。
4.2 外包装应具有以下的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级,货号,箱号,毛重,装箱日期。
4.3 运输和保管时应避免曝晒、雨淋及受潮。不得与酸、碱、油及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保管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产品存放应离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的距离。
附录A:皮安全鞋防砸内包头
防砸内包头为皮安全鞋的主要部件,它属于专业化生产的产品,如该产品能符合标准要求,即可保证皮安全鞋的防砸性能。
A1 技术要求
图1(略)
A1.1 产品的尺寸见图1。从内包头的尖部到后边缘水平距离a为40~60mm;高度b为35mm以上;下边为卷边呈水平弯曲,卷进的宽度c要在3mm以上。
A1.2 外观质量要求:表面平滑,边缘、棱角要呈圆弧形。钢制品要进行防锈处理。
A1.3 静压力、冲击试验方法同皮安全鞋标准要求,但试样不用制备,直接用防砸内包头进行试验。试验后的间隙高度≥22mm为合格品。
A2 其他
A2.1 检验规则:1000个为一批,按4‰随机取样外,其它同前标准中要求。
A2.2 标志,运输和保管同前标准要求。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委


建委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京建施〔2005〕111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www.bjjs.gov.cn)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 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施工现场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环保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