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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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 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5、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6、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供水量计收水费(水力发电用水可按发电量计费)。
农业用水可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制度,并可实行季节浮动水费。利用汛期弃水灌溉,其中属计划外供水部分可酌情减免水费。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
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现无水表的,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七条 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水电站用水,要按月计量收费。
农业用水要按次计量收费,用水频次较多的可按季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加计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企业化、社会化过渡。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费和更新改造费由所收水费解决。防洪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岁修、管理费用,仍按现行规定列入水利事业费预算或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
第九条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水费。
第十条 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应适当调剂余缺。自然条件和工程状况好或水费标准高于供水成本、有较多盈余的单位,要实行“盈余定额上缴,超额留用”的办法;自然条件和工程状况差或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一般的单位可实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
第十一条 水利主管部门可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基金,用以统筹安排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任务。但不得以调集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盈余,大部分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具体比例或数额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水费收入较多的年份应建立“以丰补歉基金”,用以解决水费收入较少年份的资金短缺。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水费可附加库区移民扶助金,用于扶助移民发展生产。
第十五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水闸、堤防、圩垸、海塘以及排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确定。
第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提出,送水利电力部核定。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工程供水,由主管的流域机构根据本办法并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拟定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报水利电力部核准。
第十七条 今后新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逐个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工程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可每隔若干年修订一次。
第十八条 水利电力部对本办法有解释权,并在实施中负责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物价、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水费标准和水费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水利电力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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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008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转变职能情况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设置机构。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
  (五)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六条 行政决策情况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决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制度建设情况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提出经济立法方面的政府规章项目,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对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行政执法情况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的记载。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有关资格考试、证件年检等信息上网公示。
  (四)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按国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审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按规定备案。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管,完善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理。
  (五)规范行政自由载量权。建立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情况说明制度。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探索并推进细化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等工作。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卷参照省颁标准,归档执行《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调整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电子文本向社会公示。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 化解矛盾情况
  (一)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制度,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和信访制度,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投诉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举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强化监督情况
  (一)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材料。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法考核情况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情况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第十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年度制定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考核工作开始前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定标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考核与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同步进行,单独组织。
  第十六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考核目标,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依法行政考核组,负责核查、评议被考核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每年接受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市政府派出机构、区(市)县政府于每年十二月初,应当对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考核项目和评定标准,对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向考核组提出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以日常监督考核为主,年底汇总有关单项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书面报告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核查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九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采取计分制,以总分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
  考核赋分应当充分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意见和所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组提出书面申诉;考核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论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申诉的行政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国家、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执行。
  区(市)县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对所属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1月2日公布的《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大政办发 [1998] 124号)同时废止。



[题 目] 行受贿问题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

[关 键 词] 行贿、受贿、博弈、预防

[摘 要] 本文主要在对无法律责任状态下以及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受贿问题进行博弈分析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行受贿的法律问题,为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探索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目 录]
一、导言
二、无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博弈
三、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博弈
四、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改善
五、预防策略述评
(一)行受贿的证据采信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二)建立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事先隔绝制度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
作者信息:贺轶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heyimin3@sina.com 电话:13601240874或010-65014161


行受贿问题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

一、导言
在犯罪学史上,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就犯罪人是理性人还是经验人这一问题上分歧严重,两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也因此迥异。迄今为止,它仍是犯罪学中格外引人注目并有待进一步廓清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假设犯罪人是非理性的,由此派生而出的预防策略自然更多地关注在如何设计一个法律制度的同时,通过优化包括道德伦理在内的各种社会手段,来促使犯罪人从非理性向理性转化,以求客观地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假设犯罪人是理性的,犯罪和非犯罪各自产生的期望值,便自然是犯罪人权衡取舍的内心尺度,由此而及的预防策略似乎也就应更多地关注犯罪人内心尺度的形成。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犯罪人与其他非犯罪人一样具有理性能力和相当的(或一定的)自由意志,他们的犯罪行为是他们在一定的环境之下做出的相对自由的选择” ,这便构成了社会(或国家)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或道义责任的人性基础。
现代博弈理论的诞生,使我们的直觉更加敏锐并为我们观察熟悉的问题提供新的视角,其思想与方法正日益深入到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之中,对人类行为规律的系统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求解博弈,首先必须就参与人如何决策做出一个基础性的假定:参与人理性意味着他们总是偏好于更高收益的结果而不是更低收益的结果。在本文中,参与人就是行、受贿人,一个前提性假定是行、受贿人为理性人,这样它能使博弈理论为我们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提供洞察力。
二、无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博弈
无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是一个标准的两人两战略博弈,可以用表2(1)来表示。在无法律责任状态下,行贿人行贿和受贿人受贿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假定的标准状态。实际上,当受制于证据等因素,法律对行贿人、受贿人的制裁不力时,相当部分行贿人、受贿人由于方式隐蔽可能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这种实际模式就会无限趋近于无法律责任的标准状态,因此,我们考察这一问题时就选择以标准状态为对象。
受贿人
行贿人 受 贿 不受贿
行 贿 10,10 5,0
不行贿 0,5 0,0
表2(1)
如表2(1)所示:因无法律责任,行贿人行贿和受贿人受贿都将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不产生负利益,行贿人不行贿的同时受贿人不受贿,双方都将不获利。如果行贿人(1)一方行贿、受贿人不受贿,由于行贿人(1)行贿的行为,使得受贿人即使未接受其贿赂,但相对增加了行贿人(2)、(3)······等的行贿成本,而造成受贿人受贿的期待利益增加,这样行贿人虽然不能获得10个利益单位,但有可能获得5个利益单位。同样地,受贿人受贿(索贿),行贿人(1)虽然不行贿,受贿人也将有可能获得5个利益单位。在这个博弈当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即使事先双方互不认识,但是不论受贿人是否受贿,行贿人采取行贿的战略都将占优,也就是说行贿人行贿的战略优于不行贿的战略。同样地,对于受贿方来说,受贿的战略是他的占优策略。不论行贿方是否行贿,受贿人采取受贿的战略都优于不受贿的战略。因此,受贿人受贿、行贿人行贿的策略是严格占优策略,而受贿人不受贿、行贿人不行贿的策略是严格劣战略。在这个两人的博弈当中,行贿人最终会行贿,受贿人最终会受贿,就是这个博弈的解。
通过求解这个博弈,我们就会发现,由于法律责任的缺失,行受贿问题将会泛滥。即使双方互不知道对方将如何行为,行受贿也是人们追求利益的一个必然选择。
三、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的行受贿问题博弈
在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标准的两人协调博弈。如表3(1):
受贿人
行贿人 受 贿 不受贿
行 贿 10,10 -8,0
不行贿 0,-8 4,4
表3(1)
在这个博弈当中,行贿人行贿的同时受贿人受贿,双方都将获得10个利益单位。行贿人行贿而受贿人不受贿,行贿人可能因此遭受到8个利益单位的损失。行贿人不行贿而受贿人受贿(索贿),则受贿人有可能遭受8个利益单位损失。如果行贿人不行贿、受贿人不受贿,双方虽然在贿赂问题上不能获得利益,但是有可能各获得廉洁期待利益4个单位。行贿人和受贿人选择的战略是好还是坏,取决于对方怎么选择。如果行贿人确信受贿人欲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受贿,则行贿人也将行贿;如果受贿人确信行贿人欲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行贿,则受贿人将受贿。每个人获利的兴趣不冲突,但只有在对方选择最优反应时才有效,而实际上在双方互不认识的情况下,没有谁能确信对方会行贿(或受贿),除非事先双方达成一个稳定的协议。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用P1表示受贿人受贿的概率,则1?P1为不受贿的概率。不论受贿人以多大的概率P1受贿(或者不受贿),10×P1加上-8×(1-P1)的数值就会相应地决定行贿人是否行贿,如果这个数值大于4(行贿人不行贿的收益),即 P1的值大于2/3,也就是受贿人受贿的概率大于2/3的话,行贿人就有可能会选择行贿。
四、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改善
在表3(1)当中存在3个纳什均衡 :两个纯战略均衡T(10,10)与T(4,4),以及一个混合战略均衡。在这些战略均衡中,我们如何预测参与人将选取什么战略并不是立即就能自我确定的。一种在不同的纳什均衡中进行选择的方法是考察不同的均衡并看它们中是否有一个均衡特别突出,这样的战略组合是一个聚点,它也被称为萨林点 。在表3(1)中的T(10,10),即(行贿人行贿、受贿人受贿)这样的均衡就是一个萨林点。这与前面的论述是一致的:即使受贿人和行贿人事先不认识,一方并不知道对方将如何行为(无知之幕) ,但是只要行贿人确信受贿人将会有2/3的概率受贿,行贿人的胜算就已经很明显地超出。运用这一分析,我们也就能够较为清楚地得出一些领域行、受贿人事先并不认识却能很快达成相互一致的稳定协议,而成功地完成行、受贿的博弈。当然,这个无知之幕是一种理想状态。如果假定我们所研究的对象是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话(尤其对于一个商人来说),他必然会去收集信息调查可受贿对象的受贿概率,尽管这会耗去其相应的信息成本,他也会尽可能地去揭开这无知之幕,除非当一个社会实际的博弈已经确立了相应的排除规则,或者行贿人所耗去的信息成本已经超过了他的期待利益。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表4(1)和表4(2)的博弈。
受贿人
行贿人 受 贿 不受贿
行 贿 10,10 -8,0
不行贿 0,-8 8,8
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