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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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将磷矿石纳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公告2008年第92号


为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

  二、从即日起,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

  三、根据本公告附件的规定,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

  四、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


  附件

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为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我国磷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颁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
  3、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5、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08-2010年签有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新设立的磷矿石生产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考虑。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
  3、出口企业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于2008年12月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审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凡具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9月)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矿山开采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矿长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三年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需提供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或供货量达到三年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2008-2010年长协合同(复印件)。

  (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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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六政办〔2008〕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二、考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三、考评项目
  (一)组织领导。
  落实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二)政务公开。
  1、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权力;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3、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4、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3、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4、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5、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四)公开方式。
  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各级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市直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查阅点。
  (五)监督保障。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四、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
  (二)考评方式。
  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相结合。
  (三)考评程序。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市信息办组织网上测评;市政府纠风办民主评议;市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按照自评占2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30%、考核打分占2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未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范围的单位,按照自评20%、网上测评40%、考核打分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网站等考核的依据。
  (二)按考评得分分别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三)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各县区,开发区、实验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县区,开发区、试验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3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图工作
3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有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措施。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

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及行政学院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省或市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编制权力目录
3
有公示材料,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 政权力。


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有流程图材料。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一站式服务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进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


审批项目公开办理
3
通过印制告知单等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系统内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政府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及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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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第八条 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有私房的家庭,按照现住房面积与相应保障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房的家庭,租赁住房面积超出相应保障标准的,按照保障标准计发补贴;低于保障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计发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无私有住房、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货币补贴。

  第十条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六)市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区(市属开发区)房管、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房管部门确认。

  (七)市、县(市)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房管部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许可证,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区所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所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应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十八条 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由房管、民政、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于每年10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下年度1月份起实施保障。

  已实施保障的家庭于每年10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未设立居委会的,向街道办事处申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实行保证金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每户缴纳租赁补贴资格保证金1000元。经审核公示,申报属实的,在发放补贴许可证时退还保证金本息;申报不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保障申请;骗取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享受有关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为96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价格补贴标准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或者一方年满30周岁的单亲家庭。

  具备以上条件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第九条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货币补贴。

  第十条 申请货币补贴,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六)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资料报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已购房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明、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指定银行开户证明,到所在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申请领取货币补贴。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申请人购房情况和补贴额度报送市房管、财政部门及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凭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由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完善房产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七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需求,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奎文区、潍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其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开发区)财政承担70%。

  第二十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货币补贴,实行保证金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每户缴纳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保证金2000元。经按规定程序审核,申报属实的,在领取补贴许可证时予以退还保证金本息;申报不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房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追回补贴,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