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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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8〕7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设置者,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规划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影响城市市容的单位和个人。
  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委托城建监察机构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工作,其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收入全部缴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

  第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公共绿化用地、广场、公共设施、公用建筑、城市空间属城市广告设置的公共资源。
  临街单位、个人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置属城市管理资源。
  第七条 需要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法人或个人,应当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
户外广告占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必须经行政审批后,采用邀标、竞标或竞争性谈判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六)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允许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允许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
  (二)市城建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相关部门审核。
  (四)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颁发批准文件。
  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在颁发批准文件前,由市城建监察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招拍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等进行张贴、悬挂,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广告主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名称。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登记档案,掌握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时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设置期满后的拍卖。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批准依法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齐、安全、美观。户外广告设置者发生变动的,由原设置者负责拆除户外广告;无须拆除的,由承继的设置者负责该户外广告的维修、维护、更换、拆除;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十九条 禁止在黄冈城区街道上利用过街横幅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建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建监察机构责成广告设置者予以重新更换。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为商业性广告。擅自变更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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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商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湖南省商务厅(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4、原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雪。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起草全省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茧丝绸协调工作;负责对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对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七)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省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办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参与协调、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全省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和指导我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指导、协调以湖南省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十二)负责全省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日常政务;管理厅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预算、决算的编报及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联系协调厅属驻外机构的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全省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三)法规处
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条约的研究、宣传和实施;负责全省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组织起草全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法律事务和法律培训的有关工作。暂时管理厅直属企业。
(四)规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全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管理各项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专项经费等;配合有关部门稽核省直进出口企业的退税工作;指导协调外经贸企业的外汇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计划和申报工作;指导厅直属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监督管理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厅机关内部审计监督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
(五)世界贸易组织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负责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承担我省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审议方面的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调查了解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配合国家商务部组织应对;负责全省范围的有关世贸组织知识的咨询、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省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和协调全省外经贸交易会、境内外展览会、洽谈会的工作并制订规划;负责核准和登记省内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资格和进出口企业的年审;负责审核、申报全省外贸货运代理企业的工作;负责联系厅展览中心工作。
(七)对外贸易管理处
按国家调整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权限,拟订并执行我省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制度;编报全省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一般商品的进出口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执行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指导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八)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加挂湖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贯彻实施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并执行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承办从事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九)加工贸易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方针、政策,拟订我省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提出加工贸易招商引资工作具体办法、措施;管理加工贸易招商项目库;负责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合同的审批;指导、协调全省各类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工作;负责省级加工贸易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有关工作。
(十)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并推动全省科技兴贸战略,拟订并执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技术及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开拓;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
(十一)市场体系建设处(加挂湖南省人民政府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订我省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人民政府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市场运行调节处(加挂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湖南省汽车更新报废回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穴肉类、食糖、边销茶等?雪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省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四)外商投资联络处
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定,指导和管理全省吸引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全省对外招商活动的规划审批和指导协调,组织和参与省级、国家级招商活动;研究提出全省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意见建议;推出招商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招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印《湖南省投资指南》,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招商项目;负责境外招商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考察等组织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工作。
(十五)外资管理处(加挂湖南省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牌子)
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外商投资统计;负责联系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全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及规章制度;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指导和管理我省对外援助项目和受援项目;负责外经统计工作。
(十七)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进口监测和管理,指导、协调产业部门建立全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协助商务部对我省产业申请发起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省产业的救济效果;分析、掌握省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和协调省内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十八)外事处
拟订全省经贸人员出国审批工作管理制度;负责承办进出口贸易、劳务输出、经济技术合作、技术培训、三资企业等外经贸出国任务批件;负责选派和呈报我省驻外机构工勤人员;协助有关部门选派我省从事外经贸业务的长期出国人员;负责经贸出国人员出国前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出国人员的违纪问题和伤残、死亡事故;负责境外企业驻湘贸易机构(代表处)的管理工作。
(十九)酒类监督管理处(加挂湖南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牌子)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制发和年检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酒类执法证件的发放及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厅属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和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评审等有关工作;指导省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培训中心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9名(现有的140人按“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管理,超编人员逐步消化)。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8名(原核定的5名老干服务事业编制同时核销),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设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保留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商务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二)设立省商务厅信息中心,为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研究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拟订我省相应发展规划;推动内外贸企业和物流企业信息化;规划并实施厅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商品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的建设。撤销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其原核定的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和2名正副主任职数一并划入信息中心。
(三)归口管理湖南省商业事务工作办公室、湖南省物资事务工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规模结构与运营绩效等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国有资产统计数据是国家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共同任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编制上报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及早布置培训,争取工作主动。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前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经验,在国务院国资委布置和培训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内容、指标口径、编制方法、软件操作等工作要求,及早布置下发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做好层层布置、培训工作,明确工作任务,争取工作主动,确保统计范围全面完整。对工作力度不足、工作力量较为薄弱的单位,应当加强帮促和指导,推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严格工作要求,规范报表编制。提高基层企业报表的填报质量是确保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质量的关键,针对当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衔接过渡期报表填报复杂的特殊情况,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工作规范,做好报表编制工作。一是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遵照相应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户数清理、债权债务确认、存货盘点、损益结转等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要求,认真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二是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充分抵消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将各级子企业的会计报表自下而上逐级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三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科目、口径和内容填报报表。四是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企业规范执行新会计准则,缩短新旧会计准则的过渡期,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企业的隶属关系逐级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报表编制中的问题,严把数据质量关。一是采取企业自审、复审、集中会审相结合,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等多种有效方式,确保同一表中相关数据之间、不同表中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相互配比、衔接一致,切实提高填报质量,客观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二是重点审核报表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填报内容是否符合编制要求,报表数据年度间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确保国有资产统计覆盖范围的全面完整。

深化财务监督,强化决算管理。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体系。一是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做好各项决算管理基础工作,并加强应收账款催收,清理整合低效、无效资产,严肃财务决算工作纪律,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可靠。二是加强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出资人委托审计和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对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进一步完善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制度,将财务决算审核与诊断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并将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加强工作协调,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工作途径,本着“减轻负担、数据共享”的原则,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切实减轻企业填报负担。一是对于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充分利用报表软件中的转换功能,在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相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础上转换生成财政部门报表,避免重复填报。二是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财政部有关中央企业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148号)精神,做好协调工作,采用软件数据转换的方式,满足不同部门的工作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明确报送范围,做好报送工作。《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兼容了新准则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已纳入国有投资单位合并范围的国有参股企业,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但重要参股企业需要单独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9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具体报送要求:

集团所属境内大型企业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中小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将2008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依次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同时报送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本地区汇总、分户企业数据电子文档。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报送级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外一级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并入一级企业报送;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由境内投资单位报送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

规范数据资料管理,做好数据分析利用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库和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完善数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对涉密数据应限专人保管,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采用网络查询等手段,做好数据共享服务,及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深化统计工作成果,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营运状况的分析研究,为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等工作提供依据。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