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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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
本条例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及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具体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
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本条例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文化、出版公安、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职工物价监督站、群众物价监督站依法开展物价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申诉或者举报,并受到保护。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受理申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对举报有功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采取以次充好、减少数量、降低质量、掺杂使假、混同规格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推销商品;
(三)捏造、散布不真实的价格信息哄骗消费者,或者伙同、雇佣他人用虚假的价格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
(四)利用行业优势或者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垄断价格;
(五)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或者强行附加条件抬高价格;
(六)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明码标价进行欺诈;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牟取暴利: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十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行署)物价管理部门或者授权县(市)物价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并定期公布,报省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省物价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和协调。
第十一条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对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经营者进行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有关资料;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单据、凭证、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被申诉、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和定价依据的,可根据同一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应当有核算价格的成本资料,建立健全价格台帐。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物价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和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有本条例第八条(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行为和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经营者,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允许消费者退货,将非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非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非法所得额1倍罚款;
(二)非法所得超过1000元至5000元的,处非法所得额2倍罚款;
(三)非法所得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
(四)非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非法所得额4倍罚款。
前款各项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各项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对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行为和第九条规定行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可视其情节,分别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和罚款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省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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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

苗 勇


[内容摘要]人的一生,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一生,领导干部也不例外。只有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自身情况的变化,一位领导干部才能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角色。如果他没有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干部的资格。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主要有两大内容,一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二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只有完成了这两大继续社会化的任务,领导干部才能经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
关键词:社会化 继续社会化

本文先从一个案例说起。樟椿宝,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原局长,1995年4月,因受贿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然而,谁能想到,就是这个樟椿宝,曾经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就是他,曾经把父辈因落实政策而分得的9万元人民币无偿捐献给国家。而今却伸出罪恶之手,获取不义之财。这是一个多么大的变化啊!①
改革开放以来,这么多的领导干部——从基层的乡镇领导一直到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有——倒下了,走上了职务犯罪道路。面对这众多的职务犯罪现象,我们每每发问:他们为什么不能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地位?他们为什么会走上最后令他们自己都后悔不已的黑暗之路?难道他们本来就不具备做领导人的素质?
社会学原理揭示,人的一生,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所谓人的社会化,费孝通认为“就是指个人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②初生的婴儿,还只是个自然人,要成为社会人,他还必须学习文化,掌握生存技能和行为规范。否则,他永远不可能在社会中正常生活。比如,过去在印度发现的狼孩卡玛拉和阿玛拉,虽然已长到7、8岁了,但不会说话,没有情绪表现,四肢爬行,吃生肉,其行为象野兽而不象人类,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通过学习,人成了社会人,进入社会后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人并没有一劳永逸地完成了社会化的任务,还必须继续社会化。“由于社会是一个变动体,生产技术、行为规范、社会规范、社会观念、生活方式等都在不断变化,社会的整体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个人必须不断调适自己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从这个意义来讲,个人的社会化过程还要继续。”③并且,适应与不适应又是相对而言的。社会变化了,人必须继续社会化,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个人自身情况的变化,比如工作岗位转换、职务升降以及年龄增长等,也会同社会产生一定的不相适应的情况,也有个正确看待自己、调整心态以适应社会的过程,有一个继续社会化的任务。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道路,关键就在于他们没有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我们不能说,这些领导干部,天生就是犯罪的料。分析这些罪犯的人生经历,我们看到,除了极个别投机分子外,绝大多数人都有过辉煌的过去,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有的甚至还是廉政建设的标兵,所以,他们才得到了组织的信任,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比如樟椿宝,甚至把自己的9万元钱都捐献给了国家。这时的他,是无私的。他们的蜕化,都是在从政的过程中发生的。他们的堕落,直接的原因就是继续社会化的失败。为此,我们深深感到,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乃是终身的事情。领导干部如果不能自觉地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的角色资格,不再是社会化的人了,必须接受惩罚,进行再社会化。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更是如此。为此,我们总结一下这些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失败的教训,对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具有极大的意义。
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从社会学原理来分析,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一类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社会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当社会存在变化了,人应当相应社会化。同样,当个人自身某些因素变化了,尽管社会不变,也存在着人与社会相脱离的危险,人也有个社会化的任务。
就第一类情况看,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社会变迁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是一切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在社会变迁中,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继续社会化,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变革了的社会。在中国革命即将获得全面胜利、党中央由河北省西柏坡迁往北平时,毛主席意味深长地说,我们是进京赶考,中国共产党人进京后,绝不学李自成。这实际上就是革命者在新的环境中,要继续社会化的问题。继续社会化任务完成得好,就能抵挡住各种负面东西的侵蚀,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如南京路上好八连。如果完成不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建国后不久开展的“三反”运动,就是党中央鉴于相当一部分干部不能经受住社会变革的考验而开展的。1952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告指出,去年(三反以前)共处理违纪党员干部48189人(其中有军队6334人)。三反运动开展以来,有效地揭露了党员干部中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北五个地区6月初的报告,参加三反运动的干部及工作人员共3122437人,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占参加三反人数的39%强,其中23万多人要受行政处分,占贪污人数18%强,受到各种不同的刑事处分者共59182人(缺东北),占贪污人数2%强。在贪污分子总数中,有党员202683人,占贪污人数的16.5%,其中将有6万左右的党员要受党纪与行政的处分,2万人左右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④这些违法乱纪的人,都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跟上时代的节拍,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所抛弃了。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是社会变迁的年代。随着经济体制从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曾经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人,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否则,一个人就会与社会相分离。可以说,在这样一个社会巨大变迁的时期,每一位领导干部,毫不例外地都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完成得好坏如何,决定着这个领导干部能否胜任新时期的领导工作。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人,没能过了这一关,他们是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尽管他们原来表现得如何出色,但在新的环境中间,在新的考验面前,他们没能使自身适应新的社会,走上了犯罪道路。邓小平深刻地指出:“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哪个时候能比的。”⑤1983年1月28日至2月7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王从吾代表常委会提出《关于一年来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初步总结和今后的意见》的书面报告。报告宣布:到1982年12月底的初步统计,全国已揭露出并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64000多件,已结案86000多件,占案件总数的54%。其中被依法判刑的近30000人,涉及党员被开除党籍的5500多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46700多人,追缴赃款赃物合计32000多万元。⑥1982年至1989年一季度,全国监察系统共查处违纪案件159万多件,处分党员近102万人。⑦从上述的数据可以证明,在社会变迁时期,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重任,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并自觉地去完成好。否则,不断会有人被人民送进与社会隔离的监狱,强迫进行再社会化。
2、因社会小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也就是社会大环境的变革,人们是通过党的政策和国家经济形势所感受到的。社会小环境的变化,是在社会大环境变革的基础上,出现在我们身边的具体的变化。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住房、医疗、上学、就业等,都不再由国家包揽解决,必须由个人在政府、市场提供的同等条件下,公平地竞争获取。个人物质利益意识大大增强,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而在消费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合理的个人需要,是继续社会化的一大内容。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却没有适应这一新情况,抵挡不了非主流文化诸如追名逐利、自私自利等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追求畸形的需要,或者产生相对贫困的感觉,进而步入堕落的人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就是这样的典型,他在自白书中写道:“在任市政府秘书长期间,我经常陪市领导参加各种会议、视察、调研及庆典活动,到外省、香港等地招商、洽谈,到国外考察招商引资。与港商、台商和省内外私营、老板频繁接触,使我开阔了眼界,在与外商和私营企业老板的接触过程中,我没有从他们身上学习正面的东西,如创业精神,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而是羡慕他们奢侈的生活方式,并且逐渐开始追求、效仿,不知不觉地,人生价值取向发生了严重病变,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转向了追求个人的奢侈享受。……我由过去被动地接受别人吃请到主动频繁出入高档酒店,酒足饭饱之后,还要去洗桑拿、泡舞厅、打保龄球;由原来羞羞答答地收礼,到不断地为他人谋私利,从中收受贿赂,一次收几万、甚至十来万元也脸不变色心不跳;由最初的搞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到主动地找‘小姐’嫖娼。这时,我已经完全没有了共产党的气味,已经完全堕落为地地道道的腐败分子。”贾永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⑧可见,领导干部在以利益为驱动力的市场经济面前,如何避免货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的影响,杜绝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腐朽意识,是完成自身继续社会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就第二类情况看,也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年龄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随着一个人的年龄增长,必然会带来心理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不同职业的人,有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对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将面临着仕途到顶、退位失权的考验。如果不能调整心态,摆正角色,就会失去正常的社会角色。职务犯罪中的“五九”现象,就是年龄变化中继续社会化失败的表现。浙江省金温铁路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原总指挥杨国章,正是因为没有正确好处理退离问题,而重重摔了一跤。杨国章从1985年被任命为计经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至1996年2月离休,手中一直握有实权,参与了多个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始时,杨尚能自律。他给自己约法三章,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接受礼物,不自己介绍工程承接单位等。1992年刚任金温铁路工程总指挥部总指挥时,杨还是保持了过去的作风,并给总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作了“不吃施工单位的饭,不介绍施工单位(由各县、市选择施工单位),不接受礼物……”等五条廉政规定。但是,杨国章最终还是在离休前栽倒了。在选用干部、发包工程、拆借资金及补助工程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⑨大量的事实证明,每位领导干部要保持好晚节,在年龄增长、临近退离的时候,应当自警、自省,自觉地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
2、因职务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一是职务升迁后的继续社会化。职务上去了,权力大了,责任重了,随至而来的各种考验也多了。在现今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奉承腐蚀的对象。他们为了达到“寻租”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地用金钱和美色,“死命”地拖领导干部下水。每位领导干部到了新的岗位,都应当清醒意识到这点,严格要求自己,摆正位置,自觉地抵制各种糖衣炮弹的袭击。否则,自以为是,得意忘形,尾巴翘得老高,不能自觉接受监督,以适应新环境中的新情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浙江省平阳县委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董顺根受贿案说明了这点。董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5.5万元,美金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在自我交代材料中说:“当上组织部长后,糖衣炮弹象潮水般涌来。”终于没有抵挡住腐蚀而倒下了。⑩二是职位变动不顺意时的继续社会化。领导干部在没有得到重用、岗位调动没有满足自己的愿时,往往会心理失衡,产生失望情绪,自身的抵御各种腐蚀的能力严重下降。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很容易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来。因先后受贿16.9万元而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浙江省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懂事长、党委书记陈文宪便是生动的一例。陈文宪也有过骄傲的过去,他说:我曾在农场劳动、在农场入党,当时觉得自己党性观念比较强,从来不敢去想也不敢去收人家的东西。我一直在回忆,在当副乡长时,人家送我一只鸭子我都退回去。当时总觉得不属于你自己的东西就不应该要。在做温州市长时,也能把握好自己。陈文宪的腐化堕落是和其职位的变动有着直接关系。1996年8月,经组织决定,免去陈文宪温州市市长的职务,调往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面对组织的这一决定,陈文宪感到莫大的失落,内心深处也起了根本性转变,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结果行贿者趁势而入,陈文宪在新的岗位上倒下了。⑾职务的变化,是人一生中重大变化之一,如何使自己尽快地进入角色,使自己的言行合乎社会的要求,是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自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人的社会化还具有终身持续性。个体是生存在社会之中的,个体自身的因素与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不断地推动着个体的社会化。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人的社会化也要随着发展变化,这样个体才能适应社会所提出的要求与社会达到一致。因此,人的社会化,既有基本的社会化,又有继续社会化的问题。”⑿领导干部要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成为一名符合人民对领导干部角色要求的社会化的人,就一定要自觉地进行继续社会化,象周恩来所说的那样,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不然的话,就会发生蜕化的悲剧,这是无数深刻教训所证明了的。


注释:
①该案例见《风范· 警钟——浙江省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第385页,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风范·警钟》编委会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②费孝通主编《社会学通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页。
③⑿杨雅林主编《简明社会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文化书院发行,第37——38页,第39页。
④⑥陈文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兴廉反腐录(1921年——1993年)》,西苑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第192——193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
⑦数据来源《廉政中国》,鲜琦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⑧该案例选自《向人民谢罪——52个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后的自白》,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⑨⑩该案例见《领导干部腐败实案100例》,中共浙江省委“三讲”教育领导小组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⑾该资料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对当前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之风,反映十分强烈,要求坚决制止。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为,“三乱”严重干扰企业改革,侵害
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了企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三乱”,给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作如下决议:
严格政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刹住“三乱”之风。要认真检查、清理有关向企业收费、摊派、集资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凡与中央规定不符的
,坚决予以废止。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建立和完善收费“明白卡”制度,凡要企业出钱的各种收费、集资,都要严格登记审核。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企业要坚决拒绝或举报申诉。
认真整顿,深入开展全面检查和专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省人民政府要把制止“三乱”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期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有力度、有深度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治理。重点整顿各级执法部门、监
督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并检查规范其所属基层组织的活动。对检查出的“三乱”问题,要逐一处理。对“三乱”严重的地方,要追查市(地)、县领导的责任。
健全法制,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省人民政府要尽快提出加强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等方面管理的法规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制定有关规章。市(地)、县人民政府也要提出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
强化监督,严肃执法执纪。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监督,认真检查制止“三乱”情况,及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治理整顿“三乱”情况的汇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向企业索要财物或变相摊派的违法乱纪行为。对顶风作案,继续搞“三乱”
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对严重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号召,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特别是各级领导,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密切配合,令行禁止,千方百计把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务必在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