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0:08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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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使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国务院同意这个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在总结“八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平的要求和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实际,明确了“九五”期间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具体任务,提出了主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
结合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完成该纲要规定的任务。

附件: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
本世纪最后5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特制定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
2000年)》。
一、“八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实施5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关心下,经各方面共同努力,超额完成了各项任务指标,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一)为残疾人事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项业务全面拓展,确立了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格局;政府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残疾人联合会集“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于一体,形成了新型的事业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法律体系,奠定了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基础;党
和国家把残疾人事业提到人权保障、人类解放的高度,为认识和解决残疾人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南;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改善了社会环境;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增强了残疾人的参与意识和奋斗精神。
(二)给残疾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残疾人自身素质提高,参与机会增多,参与范围扩大,生活状况改善。

康 复 107万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3.9万低视力残疾者提高了视力、近6万聋儿开口说话、36万儿麻后遗症患者经矫治手术改善了功能、10万智残儿童增强了认知和自理能力、45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得到综合防治,共使208万人不同程度地康复;为残疾人提供70多万件特殊用品和辅助用
具,给4290万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服用了碘油丸,使更多的人受益。

教 育 特教学校增加559所、达到1379所,特教班增加3859个、达到6148个,大量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均由20%提高到近60%;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达到445个,多渠道开办中短期培训班,使105万残疾人得到职业培训;报考大? 凶ㄔ盒4锏焦夜娑既”曜嫉牟屑部忌既÷视刹蛔?0%提高到92%;改革了现行盲文,统一规范了中国手语。

就 业 初步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迈出了开拓性的一步,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具体比例,141个市、533个县全面实施;国家延续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稳定了93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近百万残疾人个体从业;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了综
合服务。残疾人就业率由60%提高到70%。

扶 贫 国家设立康复扶贫专项贷款,在505个县用于扶助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这一新举措使200万残疾人脱贫;一些地区开始设立专项补助款,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文化生活 残疾人文化生活日趋活跃;举办了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残疾人艺术团成功地出访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展示了才华和能力,受到普遍赞扬;数十万残疾人参加了各种类型的运动会,残疾人运动员在奥运会和“远南”运动会上顽强拼搏,为祖国赢得了荣誉。

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全民“二五”普法规划,得到广泛宣传,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国务院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70%的县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全国人? 蟪N崃?年检查地方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主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社会环境 公共传播媒介积极反映残疾人生活,报道残疾人事业;广播、电视普遍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配制手语、字幕;“远南”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和残疾人运动员的100多场报告,在全社会激起强烈反响,增进了理解,唤起了爱心,形成了强劲的“远南冲击波”;“热爱祖国、自? 坎幌ⅰ毖不乇ǜ嫜莩鐾旁?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演出上百场,高度的爱国主义热忱和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在亿万人心中产生强烈共鸣;中国残联和有关部门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走遍全国1975个县(市),残疾人事业更加深入人心;通过开展“全国助残日”、“建家做友”、“红领巾? 小薄ⅰ扒嗄曛驹刚咝卸钡然疃霾兄形等怀煞纾徊糠执笾谐鞘兄饕缆泛椭匾步ㄖ凳┪拚习杓乒娣叮屑踩瞬斡肷缁嵘钐峁┝朔奖悖还冶碚弥邢冉妥郧磕7叮屑踩烁幼郧坎幌ⅲ缁岣永斫狻⒐匦牟屑踩恕? 二、“九五”计划纲要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九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要求,缩小残疾人在基本需求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与精神环境。
总目标:
——残疾人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残疾人普遍开展康复训练,同时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300万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左右,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
——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
——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条件改善、能力增强;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努力减少残疾发生。
指导原则:
——实行“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优先解决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满足的基本需求,重点实施受益面广、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同时,完善残疾人事业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增强服务能力。
——坚持“抓住重点、带动全盘、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残疾人事业领域宽广、内容众多,在各项业务中必须抓住能带动全局、整体效益好的重点。“九五”期间,康复以适应面广、简便易行、经济适用的社区、家庭训练为重点;就业以分散按比例安排为重点;教育以提高基础文化
水平和就业能力的义务教育、职业培训为重点;社会保障以解困和扶贫为重点;环境条件以增进理解、友爱互助为重点;法制建设以执法和法律服务为重点。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和区域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的残疾人工作。
——确立“融于一体、适应特性”的业务格局。将残疾人事业各项业务分别纳入国家相关事业领域,统筹安排,兼顾特性,同步实施:残疾人教育尽可能纳入普通教育体系,残疾人就业尽可能分散到普通单位,残疾人康复尽可能在自然的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残疾人文化活动尽可能
融于公共文化生活之中,同时针对残疾人特点和需求,辅以专门设施和特殊手段。
——建立“各司其职、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残疾人事业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事业,要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整体运行。
——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残疾人的特殊性、需求的多样性、参与社会生活的全面性,决定了残疾人事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参与。
——切实加强基层工作。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是基层,各项任务的落实靠基层。必须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手段。
——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呼声,维护权益,发挥效能,为残疾人服务。
——调动残疾人自身潜能。重视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唤起残疾人的参与意识,激励自强精神,发挥残疾人的主观能动性。
三、“九五”计划纲要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
(一)康 复
任务指标:
——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广泛开展康复训练,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白内障复明手术120万例、肢体残疾矫治手术5万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30万例、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4万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6万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6万名、肢体残疾者系统训练10万名、120万重性精神? 』颊叩玫阶酆戏乐巍? ——开发供应100种、240万件残疾人急需、简便、适用的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以利于残疾人生活自理、行动辅助、信息传送、功能训练、教学认知、生产劳动、休闲娱乐等,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增强能力。
主要措施: 1.完善以残疾人家庭为基础、社区康复站为骨干、康复综合服务机构为指导的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建立基层康复训练员、家庭指导员队伍;编写各类康复训练大纲、评估标准、训练手册,制作简便、经济的训练器具;筛查康复对象,摸清康复需求,拟定训练方案,安排场
所,传授方法,进行巡回指导;帮助残疾人树立健康的心理,增强自我康复意识,发挥残疾人的能动性和家庭的作用,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实用有效地开展训练。
2.各地白内障复明中心和医院眼科对适合做手术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在所有市的城区做到有一例做一例;卫生部门和残联重点组织好县以下和广大农村的白内障手术复明工作。统一组织开发、生产、供应助视器,在所有市和有条件的县,以儿童少年中的低视力者为重点配用助
视器并指导其进行视功能训练。
3.充实、完善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体系;多层次培养技术人员,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组织开发、生产、供应经济实用的助听、语训器具与测试设备;加强对家长的培训、函授和指导,广泛开展家庭训练;在城市普遍进行新生儿听力检测,逐步推广早期干预。

4.肢体残疾康复工作,应注重矫治手术、假肢和矫形器装配、功能训练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和系统服务。实施矫形手术的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时,应考虑假肢或矫形器的装配以及功能训练,避免二次损伤,做好转介服务和指导;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的机构和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医学工
程知识,开发供应急需、面广、经济、实用的器具并提供装配、使用和维修服务。
5.市和有条件的县建立智残儿童康复站,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院开设智残儿童学前班,普通幼教机构根据生源情况设置智残儿童班并与家庭相结合,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训练。
6.在有2亿人口、200余万精神病患者的200个市、县,开展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建立社会化的精神病防治工作体系,防治康复机构、基层社区组织、单位与家庭看护组、家庭病床之间分工协作和有机配合;采取开放式管理和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娱疗等? 酆峡蹈创胧咕癫』颊甙捕ㄇ樾鳌⒒航庵⒆础⒔獬厮⒉渭永投⒄I睿锏较院寐?0%以上、肇事率05%以下、社会参与率50%以上。
7.建立、完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网络,严格质量管理,提供系统服务,本着“急需先行、经济实用、水平适宜、受益面广”的原则,开发生产标准化、系列化的产品并优惠提供给残疾人。

(二)教 育
任务指标:
——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
——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
——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能够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试办高级中等和高等特殊教育。
——推广“汉语双拼盲文”;基本普及“中国手语”。
主要措施:
由普通教育机构对残疾人实施教育,既经济又利于融合,各级各类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
对残疾人特殊教育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各地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计划时,要制定措施有力、易于操作、分解到县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
——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并将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专项列出。
——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指标,未达标的不得宣布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96年前已验收、但未达标的县,要限期补课、进行复查。
——普遍推行随班就读,乡(镇)设特教班,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
——推行盲和低视力生、聋和重听生、轻度和中度弱智生的分类教学。
2.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为辅,城市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大力开展职业培训,积极发展初、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调查摸底、规划安排、组织协调、转介服务、设点开班和统计汇总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
——各种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都要积极招收残疾人并针对需要单独开班。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开设职业初中、职业高中、中专并将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落实经费,积极扶持。
——完善已有的30所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各地创造条件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农村依托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各种技术培训活动,随班或单独设班,指导残疾人掌握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
——创办天津聋人工学院,改善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

3.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与家庭相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
4.在残疾人中开展扫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5.编写“双拼盲文”识字课本,改印教材、读物,抓好分级培训。
(三)就 业
任务指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福利企业,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使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
主要措施:
1.建立和健全省、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同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掌握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需求;开展职业培训;组织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个体、集体
从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2.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按比例就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普遍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解释、动员工作,使社会理解、支持,各单位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做好残疾人定向职业培训,建立试用制度,推荐适合的劳动者。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达不到比例的,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规定比例。
——严格执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3.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改善残疾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执行、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4.鼓励残疾人开办集体、私营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在选择项目、核发执照、落实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为农村残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在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帮助。

(四)减缩贫困
目前全国尚有1800万残疾人未解决温饱,其中有1500万人有劳动能力但未能劳动就业,另300万人(城镇30万、农村270万)由于重度残疾处于特困状态。
任务指标:
——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基本解决1500万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
——采取专项补助办法,保障300万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主要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总体要求,将扶持残疾人脱贫和保障特困残疾人基本需求列入工作议程,加强领导,落实经费,针对残疾人特点采取切实措施减缩贫困。
2.设立康复扶贫贷款,专项开展残疾人扶贫。
——贷款的设立:“八五”期间国家已设立的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继续留用,“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的投放:国家康复扶贫专项贷款的分配方案,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贷款的使用:康复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扶持覆盖面广、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直接解决或带动残疾人脱贫的项目。贷款项目由省农业发展银行会同省残联在地、县级残联申报的康复扶贫贷款项目计划中择优确定。
——贷款的匹配:使用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的地区,要安排相应资金配套使用。
——贷款的管理:国家康复扶贫专项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省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城镇实行专项补助,农村实行统筹扶助。
——已经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特困残疾人生活保障纳入其中;暂未实行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视情况按月给特困残疾人一定补助。
——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筹集资金和实物,定期发给特困残疾人。
4.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使残疾人得到帮助。

(五)盲人按摩
按摩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医疗、保健方法。盲人触觉灵敏、注意力集中,适宜从事按摩。我国现有1万多名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占全国医疗按摩人员的一半左右。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按摩尤其是保健按摩的社会需求迅速增加,为盲人服务于社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任务目标:
——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8万名,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2000名,使盲人按摩人员达到3万名。
——建立按摩指导服务网络,实施行业管理,多渠道、多层次地为盲人按摩人员提供从业岗位,形成规范的、具有特色的按摩医疗保健业。
主要措施:
1.实行规范化行业管理。制定盲人按摩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保健按摩人员及医疗按摩人员职业资格问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服务网络;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和地方盲人按摩指导机构,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按摩进行行业
指导和服务。
2.中短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多渠道、分层次地做好培训和培养工作。统一编写按摩教学大纲、教材、培训讲义和保健按摩手册;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盲人按摩专业和盲人按摩中等专业学校的作用,培养按摩师资和医疗按摩骨干人员;依托盲校、按摩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培训保健按摩人员。
3.鼓励各地建立盲人按摩院所,扶持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开业、个体从业,相关服务行业和单位、医疗机构的按摩科室在同等技术水平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六)文化生活
任务目标:
——公共文化机构要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求,公共文化场所应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公共文化活动要广泛吸收残疾人参与。同时,为适应残疾人特点和特殊需要,要开辟专门活动场所,举办专项文化娱乐活动,出版特殊文化产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
——贯彻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组织残疾人普遍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并使4~6个竞技体育项目居于国际领先水平。
主要措施:
1.公共文化机构主动为残疾人服务。
——大、中城市图书馆要提供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文化馆要提供特殊艺术辅导,各类文化场所都要为残疾人提供特别辅助和优惠。
——逐步增加配有字幕的影视作品。
——增加适合盲人、聋人、弱智人的读物。
——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和比赛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参加。
2.开辟专门活动场所。在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设立残疾人活动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及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因地制宜开辟残疾人活动站,基层残疾人组织可借用场所定期举办活动。
3.活跃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群众性摄影、集邮、书画、棋类比赛等,普及自娱性社区文艺活动,活跃特教学校校园文化,培养特殊艺术人才,举办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发展业余建制、专业管理的残疾人艺术团(队),愉悦身心,展示才华,增进理解和交流。
4.普及群众体育,提高竞技水平。
——完善地方各级、各类残疾人体育组织,加强管理,分类指导。
——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家庭应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掌握方便、适用的健身方法,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切实抓好特教学校的体育活动(课),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能测试。
——各体育场(馆)应优惠或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建立业余建制、相对稳定、适时更新的骨干运动员队伍,业余训练与强化集训相结合,集中力量、发挥优势、抓好重点项目,提高竞技水平。办好第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在第七届远南运动会和第十、第十一届残疾人奥运会上争取优异成绩。

(七)社会环境
任务目标:
弘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创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主要措施:
1.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培育良好的舆论环境。
2.中等以上城市电视台普遍开办配有手语的专栏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普遍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
3.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突出主题、形成规模,使之既深入人心、又给残疾人以切实帮助;继续组织好“红领巾助残”活动、“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表彰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
4.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作用;评选“奋发文明进步奖”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
5.将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纳入基本建设审批内容,制定相应规定;广泛宣传、逐步推广无障碍设施。

(八)法制建设
任务目标:
——形成比较完备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
——依托城乡法律服务网络,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主要措施:
1.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的地方实施办法;各市、县、乡(镇)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智力残疾高发区依据《母婴保健法》普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要与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注
意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在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1996年——2000年)中,继续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各单位和全体公民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办事;残疾人要自觉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进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执法检查。

3.城乡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给予特别辅助;各市、县要指定或委托一处律师事务所,集中为残疾人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表彰对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4.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增进法律工作者对残疾人的了解和帮助。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
任务目标:
——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责。
——团结、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主要措施:
1.按照“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做好地方残联的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性质、职能,调整管理关系和规格,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活力与效能。
2.各级残联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了解需求,当好残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广泛开展“建家做友”活动;发挥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和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作用;大力培养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残联领导岗位,逐步增加残疾人在残联工作人员和领
导班子中的比重。
3.加强残联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在实践中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掌握社会化工作方法、具有“团结、实干、开拓、高效”工作作风、具备一专多能才干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表彰优秀残疾人工作者。
4.准确掌握残疾人状况,统一核发《残疾人证》。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服务能力。省和计划单列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效益。市、县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应残疾人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文化活动需要的服务设施。
6.广泛开展“自强”活动,表彰“自强模范”。引导和带领广大残疾人树立乐观进取的人生态度,热爱生活,热爱祖国,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十)残疾预防
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逾百万且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由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和有害环境所致。加强预防,有利于减少残疾、控制疾病、增进健康,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战略任务。
残疾预防是多领域、跨部门的社会工程,必须综合研究、总体规划、分工协作、系统实施。
任务目标:
1.健全由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预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根据工作基础和条件,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到2000年基本实现:
——控制遗传因素致残,加强孕产期保健,使先天性残疾发生率降低1/3。
——计划免疫覆盖率达90%,消灭脊髓灰质炎,明显降低营养不良性疾病和脑血管疾病致残。
——加强耳毒药物管理,使药物致聋发生率降低1/3。
——控制环境缺碘危害,消除碘缺乏病及碘缺乏致残;大幅度减少区域性氟中毒致残和大骨节病发生率。
——减少工伤、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致残。
主要措施:
1.健全工作体系,加强综合协调。
各有关部门和团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现有工作渠道、机构网络、专业力量的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2.摸清情况,制定工作纲要。
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制定《全国残疾预防工作纲要》,确定工作原则、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落实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3.完善法规,认真执法。
优生优育、母婴保健、医疗卫生、药品管理、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已有的和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要适时充实预防残疾的内容;对与预防残疾关系密切的重要法律法规,建议制定实施细则和地方实施办法,保证切实执行。
4.普及预防知识,增强预防意识。
组织编制通俗易懂的预防科普读物、宣传画、音像制品等,广播、电视、报刊开设专栏和专题,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特别注意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交通和矿山行业职工、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

5.认真实施重点预防工程。
——减少遗传性残疾和先天性缺陷。认真执行《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近亲结婚,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做好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缺陷筛查。
——控制传染病、严重营养不良及脑血管疾病致残。加强计划免疫,大量减少破伤风、麻疹、流脑、结核、白喉、乙肝等传染病,消灭脊髓灰质炎;加强脑血管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开展偏瘫患者的早期康复训练。
——降低药物致聋发生率。加强对耳毒药物的审批和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减少缺碘和氟中毒致残发生率。全国所有食用盐加碘;缺碘地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儿童补用碘油丸,补碘率达95%以上;氟中毒地区,普遍进行改水、改灶降氟,使70%村屯饮水达到规定标准,使35%村屯的燃煤灶符合要求。
——严格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控制、减少意外事故致残。
对以上重点预防残疾工程,有关部门要逐一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此外,“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指标体系,加强信息、统计和科技工作;探索残疾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办法。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展示我国人权保障的成就。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资金和技术。

为保证本纲要的实施,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筹集资金、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各地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且要提供条件予以保证。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高尚的事业,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完成本纲要规定的任务。



19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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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对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以进行登记范畴的,投资人申请登记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对于投资人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范畴的权利,要及时向投资人说明理由。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依法审查林权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书不齐备、不合规,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缺失的,不得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四、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
(一)对于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承办登记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状况,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及时完成现场勘验定界工作。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五、加强林权登记原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要健全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审查材料齐全,图表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申请表、登记册、林权证载明的登记内容与登记物现状一致。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要加强林权管理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林权动态管理。
六、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岗位培训,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准确无误
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事宜承办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要加强对从事林权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使其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严禁乱收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以一定方式,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做到:
  (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三)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应当事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公布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市审计机关委托辖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各辖市、区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审计项目,由各辖市、区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布。
  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方式,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纸质形式;
  (二)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网站;
  (三)本地新闻媒体;
  (四)举办新闻发布会。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上述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布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布,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