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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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2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工作。

九、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自治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公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不断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确保实现市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各位副市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适时作出通报。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贯彻市人大有关决定、决议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讨论和通过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有关主任及局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市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秘书长综合平衡后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四十二、严格会议审批管理

(一)市政府召开的需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长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需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全市性会议。必须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压缩时间。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提高效率,节省开支。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和市政府审批签发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程序》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四、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市政府报送市委的请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市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市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市长审批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市长审批签发。

(三)涉及全市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四)党政联合行文,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联合行文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

(五)市政府法制办承办的法规、规章草案,报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市长会签后,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六)市长另有专门交待的公文的办理,按市长交待的程序审核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要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六、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和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送市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也应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和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各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并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文;市政府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也应少发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材料如有必要,会后可发工作通报。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切实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单位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举办一般纪念性、礼仪性活动,以及商业性应酬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确属特殊需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送。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等,新闻报道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按照中央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第十一章 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按外事规定的要求办理。市长出访,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副市长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并经外交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各市属事业单位的局级行政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按外事审批程序办理。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市属事业单位的局级正职行政领导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上述有关单位的局级行政副职领导出访,由本单位提出,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往来、与港澳台交流往来等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接待重要外宾和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委办〔2000〕100号)执行。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及时沟通。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或与港澳台有关活动的请柬。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政府的形象。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2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2—3个重点、难点、热点课题,亲自动手撰写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协商沟通,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严格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渝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转变作风的两个“八条”规定,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大力推行政务“阳光工程”,规范政务管理,建立和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审批制和失职追究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启动问责制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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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
《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市政府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耿文清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民。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符合上款规定,已在福利企业集中安排就业以及自谋职业有收入的残疾人,视为已就业,不属于本办法安排的对象。
第四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安排。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或家属要积极优先安排。
第八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水平,扩大就业门路。
第九条 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被招用就业的残疾人,由当地劳动或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父母一方在驻泰(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单位工作的,可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推荐。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以外,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安排下岗或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下岗或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重新上岗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
第十三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驻泰山区、岱岳区的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直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五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在市直机关财务结算管理服务中心结算的部门和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签章,交由市直机关财务结算管理服务中心结算转帐。
第十七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缓交或减免。
第十八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行使《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泰政发〔1996〕37号文《泰安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第三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2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
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东莞市教育局


2
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改为“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

东莞市公安局
3
大型活动(B、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4
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内部保安组织设立审批”名称改为“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5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机动车年检、签章核准”改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属行政许可事项

6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证明书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7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8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10
采矿权转让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11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东莞市建设局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13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建设局
14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15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农业局
16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17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兽用生物制品外)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改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兽用生物制品外)”

1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1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改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0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21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东莞市卫生局
22
食品(限指一般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3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4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5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6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7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8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9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事项调整

30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1
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冠名“广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广州市“国览医械城”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18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教育局


1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2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中专部分)学历证书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3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目录外的)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4
民办学校(包括学历、非学历)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


东莞市公安局


5
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变更审核”、“在用机动车车辆改装、改型和报废业务核准”、“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审核”、“机动车转移和注销核准”、“机动车行驶证补发、换证核准”、“机动车号牌补发核准”6项事项合并调整

6
驾驶证核发、补发、换证、注销核准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驾驶证补发、换证核准”、“驾驶证转入、注销核准”2项事项合并调整

7
中央管理企业印章刻制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8
外国人入境后签证延期、变更、加签及居留申请审批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非行政许可事项

9
华侨到我市定居审核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来我市定居审核”事项调整

10
随船工作证(非渔民随船出海的身份证明)核发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

东莞市财政局
1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审核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改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审核”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12
补充耕地验收确认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会同市农业、林业部门实施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13
业主委员会备案
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东莞市农业局
14
绿色证书核发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东莞市物价局
15
热力出厂价格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16
国内渔业船舶登记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登记核准”改为“国内渔业船舶登记”,属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7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批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核”改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批”

东莞市旅游局
18
景(区)点导游员的培训、考试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31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1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备案


2
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备案


3
省级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备案


东莞市公安局
4
机动车车主名称、地址变更备案


5
机动车停驶、复驶登记


6
机动车外观变更及车身广告核准


东莞市财政局
7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及决算审核


8
预算单位经费账户开户登记和预留印鉴备案


9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开设核准


东莞市财政局
10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核准


11
财政票据印制、销毁审批、核准


12
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初级、中级)备案


13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14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收费项目备案


15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备案


16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重大评估项目核准


17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一般评估项目备案


18
农业税收票据销毁核准


19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审核


20
医疗基金划入统筹与个人账户的比例审核


21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审核


2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审核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3
污染企业的续期审批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5
在古建筑内生产用火审批


东莞市外事局
26
外国记者来莞采访核准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7
建造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28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核


29
在中国没有相应合法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本市政府部门或宗教组织、宗教界交往审核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30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31
建立收支凭证粘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