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音像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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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音像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 等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省广播电视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出版物发行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0]25号文件精神,并参照省人大七届八次会议通过的《合肥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出版物,是指有声和有图像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视盘等。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地、市、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地音像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工商、公安、邮政、铁路、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对全省音像出版物发行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音像出版物的发行(包括批发和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广播电视部门核发的《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出版物的发行、出租业务。
第五条 发行和出租的音像出版物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严禁发行和出租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和宣扬封建迷信的音像出版物。
第六条 申请经营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财务单列、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有熟悉业务的专门人员;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必需的审听审看设备;
5、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七条 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以国营商业、广播电视、文化、新华书店等为主营单位。集体单位经过批准可以从事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但要从严掌握。个人不准从事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
录音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以国营、集体商业为主,个体商店经过批准可以经营录音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但必须控制比例、合理布局。
第八条 申请经营录音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审批程序:
1、经营录音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省级批发单位,须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核批准,其他各级批发单位向所在县(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各级录音出版物批发单位经批准后领取《安微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
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经营录音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市)以上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录像出版物实行统一发行的体制,在广播电视、电影两个系统,建立省、地(市)、县三级发行网络。省级成立录像发行社(公司),地(市)成立录像发行(出租)站,县(市)成立录像出租站。广播电视系统的发行单位负责向有线电视单位和文化系统的城乡文化馆(站)
、影剧院、剧院以及工会系统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等单位的放像点发行;电影公司系统的发行单位负责向本系统内的电影公司、专业电影院的放像点发行。广播电视、电影两个系统一般不得交叉发行。省级发行单位按规定的发行渠道向地、市、发行单位发行,地、市发行单位向
所辖的县(市)发行单位发行。省级发行单位不得直接向县级发行单位发行。地、市、县也不得跨地区、跨县发行。
广播电视、电影系统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录像出版物的发行、出租业务。配合书籍出版的专业性录像带的发行,按出版部门的规定办理。
各级发行单位发行录像带,在价格上应体现对下让利的原则。
第十条 录像出版物的批发、出租、经销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体和集体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录像出版物的批发、出租和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录像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的审批程序:
1、经营录像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一律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经营录像出版物出租、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地(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地、市广播电视局在批准设立录像出版物出租或经销点的同时,必须报省广播电视
厅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录像发行单位负责统一购进省内外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录像出版物,按规定的发行渠道,向全省发行。各地、市、县录像发行、出租单位,不得直接到外省、市购带。
第十三条 省级录像发行单位发行的录像带,必须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备案,并贴上《安徽省录像节目带发行放映许可证》后,方能在全省发行。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城市,录像发行单位可在当地设立录像出租点和经销点,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用户出租、销售,以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
第十五条 下列音像出版物不得发行和出租:
1、未经国家批准出版的音像出版物;
2、无版权的海外音像出版物;
3、违反国家出版规定的音像出版物;
4、私自翻录的音像出版物;
5、音像管理部门通知停止发行和出租的音像出版物。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应按期向同级音像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音像管理部门予以表彰。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经营反动、淫秽的音像出版物,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无版权的、违反出版规定的、私自翻录和明令禁止的音像出版物,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3、经营无《安徽省录像节目带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录像出版物或擅自从外省、市购进录像出版物的,由广播电视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章经营的录像出版物及非法所得。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
5、无理拒绝、阻挠音像管理人员检查监督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者,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者,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吊销《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应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底重新审核、换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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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指导,规范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及《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现将该标准和规范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图书馆处 耿斌、韩沫
  电 话:010-59881732
  联系人: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胡晓峰、吴晓
  电 话:010-88003020、88003036
  传 真:010-68475713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
     2.《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为积极选育、引进和推广良种,尽快建立省、地、县种子生产基地,整顿和管好现有的国营良(原)种繁殖场、种畜(蜂、禽)场、蚕桑茶果药园艺特产场(以下简称农业三场),现对农业三场的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三场是为高速度发展农业生产提供优良种子、种畜和种苗的生产基地,是事业性质的生产单位。
二、农业三场实行企业管理,财务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厉行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为农业增产多作贡
献。
三、农业三场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良种数量、质量任务的同时,应当贯彻“以繁殖良(原)种为主,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充分利用农闲劳动力和三场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增加生产,增加收入。
四、农业三场,应当根据生产、科研任务和预算指标,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为确保年度财务计划的实现,还应编制季度财务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改善经营管理。年度终了后,要认
真编制财务决算,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银行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和决算时,有条件的开户银行要积极参与。
五、农业三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财务包干办法,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少数盈余较大的三场也可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对于自然和生产条件差的三场,在一、二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
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每年的上交和补贴数额,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核定。
农业三场留用的盈余和包干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度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并且应当留有备荒基金,用于以丰补歉。留用盈余和包干结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同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六、农业三场的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别进行管理和核算:
1.基本建设资金:农业三场新建和扩建单位以及农场添置单项设备或单项工程价值在两万元以上的建筑物、设备、农机具等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排。基本建设资金应当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搞计划外楼堂馆所。
2.周转金:农业三场所需的周转金,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根据正常需要,必不可少的周转数额核定。为了简化手续,可以按照全年生产费用或者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也可以参照耕地和种畜数量核定。周转金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冲销;如有多余应上交主管部门,用
于进行调剂,调剂后还有多余,征得银行同意后交回财政。周转金必须与基本建设资金严格划分,严禁互相挪用。
3.实行企业管理的农业三场超定额的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的资金需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由银行给予贷款支持。但没有核拨定额周转金的,对年度亏损不按规定拨补的,不能贷款。
银行贷款和周转金不准用于财政性开支,如发生挤占挪用,银行要收回同额贷款,并停止增加新贷款。
4.专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企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等,都应当先提后用,在银行设立专户,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由上级或有关部门拨给的其他基金,如试验研究补助费,应当用于指定的试验研究任务。其他基金的使用情况也应向拨给单位报告。
七、为了农业三场搞好科学试验,保证完成优良品种制种任务,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对农业三场的科研制种任务,实行定额补贴。定额标准的核定,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要求,也要结合当年事业费安排的实际可能,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事办好。
定额补贴应根据主管部门对任务的不同要求和农业三场的不同生产条件,对生产成本高的具体品种规定补助定额,订立合同,明确权责,一年一定。定额补助费由主管部门在当年的有关事业费中安排,按农事季节拨给。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超额部分照补,完不成生产任务的照扣。
对确定补助品种的定额补贴,可以根据国营良(原)种场按各项制种面积或产量进行补贴;国营种畜场可以按当年实际调拨的优良种畜头数补贴;蚕种场可以按当年实际调拨的蚕种品种和张数补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数据进行补贴。
定额补贴,不作为专用基金处理。
八、为了促进农业三场生产建设的发展,三场所发生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小型农田水利,零星固定资产添置的开支,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在农牧业事业费中安排。各地分配国家安排的虫情疫病等防治、防汛抢险、边境建设、防御特大灾害等经费和物资,由各主管部门根据
农业三场的实际情况,一并考虑,统筹安排。
九、农业三场对外提供产品和劳务,都应当按照规定价格计价收款,任何单位不得无偿或低价平调,本场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送礼,减少收入。
农业三场繁殖的优良种子,合乎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应当实行加成收购的办法,具体加成比例由省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各种杂交种子,可以根据制种成本由上述部门规定收购价格。
十、农业三场的职工福利费、医药卫生费等,实行合并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其提取比例可比照国营农场按工资总额的10%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医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养老、工伤、因工残废抚恤、丧葬补助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等,事先应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先提后
用。如有医疗收入和福利事业收入,应冲抵支出,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十一、农业三场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1.农业三场的机械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但成龄产畜和役畜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农业三场的固定资产应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作为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场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交主管部门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农业三场的固定资产不提大修理基金,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计入当年生产成本。
3.固定资产调拨的批准权限:
①农业系统在各级所属农业三场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作无偿调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②调给农业系统外和外地区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抄送开户银行备查,无偿调拨。
③固定资产调拨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必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实行按质论价,作价收款的办法。
④农业三场划交农业系统以外部门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局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省直属场划出农业系统的,除办理上述手续外,应报农业部备案。
4.农业三场必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使用、保管责任制度,防止无人负责。年度中间对主要固定资产应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全面清点,以保证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或非正常使用报废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批准。抄告开户银行备查。
十二、农业三场必须加强对产品、材料、低值工具用具的管理。建立和健全销售、采购、保管、领发和使用等责任制度,防止损失浪费。低值工具用具,原则上领用时一次摊销。但要实行责任保管制,交旧领新,加强管理。
十三、要办好农业三场,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下列各点:
1.农业三场的土地、财产和产品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三场生产的产品和工副原料,必须纳入国家的产供销计划。
2.任何部门都不得向农业三场随意摊派劳务、资金和物资,需要三场参加地方性的建设,要征得三场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执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3.农业三场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乱搞协作和以物易物。
4.农业三场的新建和扩建需要合并集体所有制的生产队,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场带队的,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
5.任何部门不得无偿调用或占用农业三场劳动力,已调离三场或实际离场工作半年以上的管理干部,不得由三场发工资。
6.农业三场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得以任何借口用公款请客送礼,开支招待费。
十四、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对农业三场的领导,切实认真地进行整顿,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实行定员定银。任何部门的老弱病残人员,不能占用农业三场的人员定额,其工资也不得由三场负担。农业三场要精简非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
一线,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生产,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凡是不出良种(种子、种畜、种苗)的机关性生产和各类五七农场,都不得列入农业三场,也不得从农业事业费中给予任何补贴。
十五、农业三场要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分管财务,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建立领导、群众、财会人员“三结合”群众监督组织,坚持民主理财,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收支情况和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总结财务管理经验,不断改进财务管
理工作。场里要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状况,听取群众意见。
十六、各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敢于同一切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十七、本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可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或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农业银行和农业部备案。



1979年6月7日